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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汉语下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的研究

    时间:2021-04-10 12: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有着其古老悠久的历史文化。尤其是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文化从未终止的国家,中国的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所赞叹。面对当前中国法制事业的蓬勃发展,在许多法学家包括众多知名人士都在提倡大量移植西方法律情况下,我们中国的法学到底应向何处走呢?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国度,其之前的法律真的不堪一击吗,已消失殆尽了吗?如果还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它,如何用它为推动当前我国法制事业的建设呢?对此,笔者认为,考虑中国古代法律,必须结合中国古代语言。结合中国古代汉语,笔者简单的对一些中国古代法律术语做了一些研究。
      【关键词】古代汉语;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法制
      一、为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
      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都是历史的,都是民族的”,对此,笔者也深信不疑。一个国家的发展,无论有多大的变革之处,其发展的脉络总有历史的影子而且无法摆脱。历史对于一个国家、民族而言,犹如树根对于树枝,没有根,就不可能有枝。忽視本民族的历史,犹如漂浮于江河之上的浮萍,摇摆不定,易于被水浪淹没。而与浮萍一样,忽视本民族的历史就会导致民族限于历史虚无主义,对国家感到迷茫,削弱国家、民族的向心力。
      诚如当前一样,我们在大量研究西方法律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自己本民族的法律,导致我们很多人对于当前我国法律的迷惑,而且使法律有时又易于多变,不稳定。因而,就需要我们来研究我们古代的法律,探求古代的法律,古代的法律思想,这样有助于我们把我们的思想能够像一条线连接起来,而不至于中断。如此,研究古代法律就是十分必要的。
      二、如何研究中国古代法律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就脱离不了中国古代汉语的研究,因为法律的主要形式是以语言的方式来表达的。作为世界现今依旧被使用的最古老的文字——汉字,其博大的精神已经毋庸置疑了。研究中国古代的一切都需要古代文字的配合,对此,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就是以中国古代汉语为基础,加以研究和分析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对于法律而言,一旦制定出就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遭到冲突。因而就需要我们去对其进行解释,使民众对其更好的理解。
      三、中国古代汉语下的部分法律术语
      (一)“法”的分析。分析法律术语,首先应当分析与解释“法”的含义。什么是法呢?按照近现代法学家的观点,对于法的解释有不下十几种观点,诸如:神意说、命令说、权利说、规则说等等。那么,法在我国古代究竟应该作何解释呢?根据东汉大学问家许慎先生的《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的“法”的古体是“灋”。何为“灋”,许慎言“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这一解释可以得出:首先,在没有准确的历史资料的记载下,至少从东汉追溯到西周,我们可以看到“法”和“刑”是通用的。在古代,“刑”即具有刑戮、罚罪之意,而且又具有规范的意思。其次,“平之如水,从水”,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法有公平之意;一种说法认为法律有裁判,驱逐之功能,把罪者放置在水上,使之随水流漂去。最后,“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神意裁判”之威亦有“判别是非”之意。
      此外对于“法”,我们古代还有与“律”的混同,在我国古代没有固定“法律”这一现代法律术语,“律,均布也”。我国古代素有刑名法术之常用语。譬如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老庄申韩列传》记载韩非子时言其“喜刑名法术之学”。韩非子在其文章中对那个时代的法家的观点做出了自己对法律的见解。其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定法》。由此观之,我国古代,在理解法律时又常常将其视为刑法,常常刑、法不分。这也同时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的专制性及独裁性。
      (二)有关死刑之“大辟”含义的分析。在我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下,历代坚持的都是“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是其制定法律的最根本的目的。因而古代法律主要以刑为主,即使是涉及民法也主要有刑法来加以规定与约束。作为刑法的各个罪名,在古代可以说非常繁杂。然而最为严厉的也当推死刑了。在当前法治社会,人权的呼声愈来愈高,废除死刑也必将是历史的趋势。因而探讨古代死刑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是极其重要的。
      在夏商时期关于刑名就有“流宥五刑”、“五刑有服”等等一般认为当时指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其中大辟就是各种死刑的总称。如何理解“大辟”?为何古人用“大辟”来指所有死刑的总称呢?《尚书大传》:“大辟,死刑也。《吕刑》郑玄疏曰:死刑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而在历代的史书中也不乏对其描述,如:《汉书·礼乐志》:“自京师有誖逆不顺之子孙,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绝,繇不习五常之道也。”近代的郭沫若先生《海涛集·跨着东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后,国内又流布过这样的谣传,以为我被 日本政府递解回国,已经遭了大辟。”
      由上述所得之,死刑为“大辟”,一则,“辟”本身有“罪”之涵义。但为何“辟”有罪的含义呢?这又该如何去解释呢?笔者认为“辟”通“避”有躲避之意。而在刑法中“躲避”则可认为有避开处罚之意,故将其认定为“罪”。当然,并非所有的躲避均为“罪”或“辟”。仅有那些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才认定为刑法上的“辟”。由此得之古人为何称死刑的总称为“大辟”。
      三、结语
      作为古代世界重要的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在她那个时代对当时的世界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而在今天,虽说中华法系已经堙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浪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民族历史的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也有责任去了解她。历史是不会中断的,民族特性也依旧会流传。面对当前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虽说古代法律于今天有很大的出入。但是笔者相信,如果仔细的研究她,必将会对我国法治之路开启一个新门径。
      参考文献
      [1] 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
      [2]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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