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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哈特视角下解读法律与道德关系

    时间:2021-04-09 16: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问题自古以来都是哲学家们所探讨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法理学中的根本问题。古有亚里士多德,近有奥斯丁、哈特与富勒等。19世纪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与传统的自然法和实证法问题联系起来,同时,也在不同学派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关系理论。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富勒与哈特的论战,这次论战被看成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经典论战”,是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本文主要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哈特的视角出发,探讨其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分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59-01
      作者简介:姚森博(1992-),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一、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提出的背景
      (一)哈特理论提出的背景
      1.哈特理论提出的理论背景
      在谈到哈特的理论之前,不得不说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兴盛于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其思想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进行客观的分析解释。任何国家都是要制定法律的,而制定法律后就要进行解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是对法律要进行客观的解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其从逻辑意义上来考虑法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2.哈特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
      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受到了空前的诘难。然而更可悲的是,德国的法律职业竟然无力去制止这些“打着法律的名义”来实施的种种罪行。与此同时,在纽伦堡对战犯的审判中,被告宣称自己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主张自己无罪。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哈特在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二、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内容分析——以“告密者案”为背景
      (一)哈特理论的内容分析
      1.法律与道德逻辑意义上的分离
      实证主义者(当然包括哈特)认为法律只有具备客观性才会具有科学性。同时,实证主义者不仅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更具有实践性。只是奥斯丁、凯尔森以及哈特的表达方式不太相同而已。奥斯丁的主张是通过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来达到维护实然法地位的目的,但他却没有维护实然法的法律实践意义。哈特以一种清晰的态度表达出了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最终目的,即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忠于法律”的目的。
      (二)“恶法亦法”的正当性
      在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中,哈特列举了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例:即“告密者案件”。对于这个案件,拉德布鲁赫认为“某些规则因为道德上的邪恶而不能成为法律”,但是哈特认为这种说法是“混淆了一个简最单因而也最有利的道德批评形式”,即“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在哈特看来,要惩罚该女子,不过是在两种恶中做出选择,即选择恶法或者放弃法不溯及既往的美德。同时,哈特还对于法院以绝对的正义之类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否定法律的效力的做法,表达了自己的疑问。哈特认为,我们应该惩罚该女子,但是不能是依靠道德观念来否定法律,而是应该“两害之中择其轻者”,即可以依据溯及既往的法律来惩罚该女子或者以这种方式将该案子敷衍过去。
      三、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对着多种价值观念的挑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对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如何面对“恶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呢?价值观念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于选择是我们如何做出权衡。比如,为了保护公共、个人或社会的利益,在必要的限度内我们可以不得已去采取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显然,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也是在两种利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其次,法律终究是法律。我们不能应为它是“恶法”而主张其无效。如果是那样,法律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毕竟每个人对“恶法”的理解不尽相同,如果那些被告人都打着“恶法”旗号来为自己辩护,法院又该怎么办?是不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他们都可以说是“恶法”呢?我们应该把“恶法”看成是有待改进的法律,而不是认为其不是法律而去公然的践踏。而道德等价值观念终究不是法律规则,不应该做为是法院审判的依据。但我不否定两者的相互结合。最后,我们应该对法律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违法法律而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与道德不能够互相替换。对于道德容忍的事情,法律未必许可。例如,我们经常提到的“安乐死”问题;还有曾经有一段时间饱受争议的事:就是父亲“为民除害”而杀死自己亲生儿子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道德层次上来说,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对法律来说都是不能容忍的。杀人就是不对的,就是违法的,法律同时也要惩罚该违法行为。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道德发挥出一定程度的作用。例如,抢劫、盗窃等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共同抵制的行为,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在我国大多数地方也许并没有什么处罚,即使有也是罚款等财产的损失,也仅仅是比道德的谴责稍微严重的惩罚。因此,对于一些道德严重谴责的行为,我们可以将之纳入法律,例如台湾地区的刑法已经设有通奸罪。总之,哈特以及实证主义者所提倡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说”值得提倡。
      [ 参 考 文 献 ]
      [1]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英]哈特著,翟小波译.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A]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一书的附录1[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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