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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元代法律的角度解读窦娥是否应该“秋后问斩”

    时间:2021-04-09 12:05: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力图使用法理知识结合史学、及文学知识,围绕着关汉卿的元杂剧《窦娥冤》中的一些不合法理的现象,探究窦娥是否应该立即处斩,以及作者设置这样的情节表达的真正诉求,在此基础上,解读元杂剧《窦娥冤》的文学性和艺术性。
      关键词:关汉卿;窦娥冤;元杂剧;秋后问斩;艺术创作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观影经历,当官员要判决罪犯时,扔下一枚写着“斩”的竹签,并附上一句“秋后问斩”,犯人就被投入牢狱,等待死亡。常言道:“秋后算账、秋后问斩。”但为何在关汉卿笔下的元杂剧《窦娥冤》中,窦娥在六月就要被杀?问绕着这个问题,笔者拟做一番讨论。
      1 “秋后问斩”为历代沿用
      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①(P83)西汉儒学大师董仲舒宣扬“天人感应”学说,主张“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②(P216)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隋书·刑法志》规定:“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之后一直为后世朝代沿袭。
      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都是十分讲究的,如:断屠月、十直日、二十四节气以及皇帝生日都不能杀人。③这是因为古人迷信,尤其是佛教思想传入中国之后,人们对现世的不满足通通寄托于来世,“人死为大”的思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次,古代小农经济中人是最主要的劳动主体,一般罪大恶极的囚犯被当街处斩,是为了给众人警醒作用。六月正是农忙时节,人们忙于农事也不会围观处决罪犯,也就起不到警醒作用。
      2 元代的“重刑不待秋分”
      元代为少数民族统治,蒙古族入主中原时,其尚处在奴隶社会时期,没有形成严格的礼法。他们进入中原以后,对中原延续千年的儒家文化产生了冲击,削弱了儒家等级森严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终元一代,蒙古统治阶级接受汉化的进程十分缓慢,由于社会文化的隔膜,大多数人始终对汉族的典章制度、思想观念比较淡漠甚至排斥。《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规定:“重刑不待春秋”,“今后有重罪底罪人,省、部问当了呵,再教监察重审无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呵”。④(P7)元代完整地继承了传统法律中的“十恶”之制,《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之中,对于十恶的排列顺序有所不同,但都将孝悌置于前列。对于“不孝”之人的处罚,甚为严厉,若“不孝杀亲”,不仅为“处死”,还要“剥皮揎草”、“磨骨扬灰”。窦娥被认为“药死公公”,只是被“斩立决”,相比之下,这个处罚还没有那么惨绝人寰。 但窦娥真的是那么“十恶不赦”吗?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在审案过程中,促成悲剧性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审案过程中的司法程序和当时法律中的规定,做一个小小对比。
      3 窦娥案件中的不合元代法律的现象
      3.1 告状
      《窦娥冤》第二折,张驴儿误杀亲爹,逼迫窦娥屈嫁于他未遂,于是嫁祸窦娥毒杀张父。窦娥便随张驴儿前来见官,谁知这县官桃杌将告状的张驴儿当做衣食父母,不是民跪官,反是官跪民。(祗侯吆喝科。张驴儿拖正旦、卜儿,云)告状,告状!(祗侯云)拿过来!(做跪见,孤亦跪科,云)请起。(祗侯云)相公,他是告状的,怎生跪着他?⑤(P22)
      历史上的元朝,实行十分严格的四等人制,《元史》记载外官任用的情况:“在外者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⑥(P2120)可以得知元代地方机构主要行省、路、府州、县四级构成,地方上的风宪机构为廉访司,而这些机构官员任用的原则同样基本遵循“其长则蒙古人为之”的原则。《窦娥冤》中的楚州太守桃杌,身为一方之长,却对前来告状的平民下跪,这在元代是不可能出现的场景。但作者偏偏这样塑造桃杌这个人物形象,采用极具反讽艺术效果的手法,使得桃杌此人看似可笑,实则面目可憎。
      3.2 审讯
      审案刚刚开始,张驴儿和窦娥两人分别陈述案情。窦娥明确说出三个关于案情的重要信息:一、蔡家和张家并未有婚嫁之实。蔡婆婆只是感恩张家父子救命之恩,才容留二人居住;二、窦娥做汤给蔡婆婆而非张父(窦娥并没有谋害蔡婆婆的动机)。三、羊肚汤并非一直是窦娥所持,在送给蔡婆婆之前,窦娥曾被张驴儿支开去取盐醋。桃杌是楚州太守,不仅是当地行政长官,也掌管着当地的司法权。张驴儿状告窦娥一案自然由地方审理,若按照张驴儿的控诉,窦娥所犯下的罪行确实是“十恶不赦”的忤逆之罪。这种罪行足以引起地方、乃至中央政府的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了原委,桃杌对窦娥的陈述充耳不闻、置之不理,反而听信张驴儿的挑拨,对窦娥严加摧残,动用刑棒。
      《元代条画考》⑦考证条画、断例,是元代法律形式的主体部分,也是元代诸法律中最具有价值的法律文献,其中收录一则断例,“今后有罪过之人每,若赃证明白,避罪不肯招伏…问事的官人每量着事情轻重,不教分外了依在先体例问呵…都省咨请钦依施。”⑧(P64)这份体例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原则,即对犯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证据都清晰明了的前提下,若犯罪嫌疑人仍不肯招供,由询问官员集体商定,依法审讯。元代《至元新格·察狱》中规定:“在进行初步审讯时,审讯人员不得由单独一人构成,需要相关审讯人员在场公开审讯”⑨(P255)。审理窦娥的案件,明显是桃杌一人的“拍脑袋决策”,没有公开审理的迹象,甚至在判窦娥重罪之后,也无上报中央的举动。
      3.3 用刑
      桃杌受張驴儿挑唆“这媳妇年纪虽小,极是的赖骨顽皮,不怕打的”,认同“人是贱虫,不打不招”,便对窦娥动用刑棒。“左右,与我选大棒子打着(祗侯打正旦,三次喷水科)”窦娥也唱到“呀!是谁唱叫扬疾,不由我不魂散魄飞。恰消停,才苏醒,又昏迷。挨千般拷打,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打的我肉都飞、血淋漓”⑩(P23)这是窦娥被大加刑棒的悲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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