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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位维权:维权者变成侵权者

    时间:2021-04-09 04: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案情回放
      爱女周岁宴上,父亲李响(化名)与饭店服务员相撞,导致汤汁洒向并烫伤婴儿面、颈部。事情发生后,饭店老板冯唐(化名)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是,李响夫妇认为女儿伤情较重,面部美观受到影响,女儿及自己的精神都受到了伤害,冯唐所支付的医药费远远不足以赔偿自己一家人的损失。于是,2013年7月,李响夫妇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冯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索要近3万元的损失。经由诉讼,李响的女儿获得了5000余元的经济补偿。
      事件本应到此结束,谁料,诉讼过程中,李响夫妇多次在饭店前大吵大闹,给饭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饭店老板冯唐又将李响夫妇诉至法院,索要经营损失1.4万余元。
      就这样,受害者反成了侵权者,李响夫妇的身份可谓来了个180度大转变。最后,该案的法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反复说明和悉心调解,李响夫妇同意赔偿饭店500元损失并对原告冯唐表示歉意。
      法律解读
      解读一:婴儿饭店内被烫伤——饭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进一步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饭店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结合本案而言,饭店服务员在上菜的过程中不慎与婴儿的父亲李响相撞,导致婴儿被烫伤,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本案中服务员是与婴儿的父亲李响相撞的。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李响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在明确了责任主体后,再来思考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是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问题。从本案可以看出,争议双方的重点不在于医疗费用,而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得到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前述费用并未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前述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受害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身体受到损害或者精神略受打击就能得到的赔偿。就被害人来说,能否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结合受害的程度而定。
      解读二:以“维权”为名大闹饭店——无法回避的侵权责任
      如果说“维权”是权益受侵害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救济的正义之举,那么,其前提是维权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合理的。超出了法律界限的维权行为不是法律框架下的救济行为,而是一种“打击报复”,是无理取闹,轻则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重则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婴儿父母在诉讼过程中大闹饭店、谩骂和驱赶顾客的行为,对饭店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造成饭店财产损失,显然已远远超出了法律的界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婴儿父母应对饭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婴儿父母本来可以选择正当的救济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他们却选择了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维护其自身权益。最后,他们无法避免地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
      解读三:受害者维权越位——呼唤依法维权
      父母代婴儿维权本身的出发点是合法合理的。但是,由于其维权方式选择不当,致使本案受害者和侵权者身份发生相互转化,这也是导致事情矛盾扩大的主要原因。其实,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具备维权意识,积极采取维权行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维权是有边界的,不能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只有合法的理性维权,才能得到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和响应,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权更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
      在侵权事件发生时,权益受害人和侵权人应如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呢?
      首先,双方应当保持冷静,应以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纠纷双方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受害一方不应抱着“借此发财致富”的心理,侵权一方也不应有逃避责任、概不赔偿的想法。只有在双方端正态度、放平心态后,才有协商解决的基础。即使当场协商和解不了,也有利于将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纠纷双方应积极地在侵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收集、留存、保护相关证据。尤其是对于受害者来说,这是日后维权的基础。如果选择法院诉讼途径,证据充足与否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随身携带的手机、平板电脑等都是收集、保存证据的可选载体。
      最后,双方应选择合法、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两人发生纠纷争吵,一方就会说:“我要去法院告你。”在此,我们感受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已经开始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我们不得不质疑的是,难道到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合理、最适当的途径吗?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诉讼是公力救济的途径之一,当然有其公正、权威的优点。但是,也存在费时长、成本大等不足。相比较之下,采取协商和解或者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等私力救济的方式,会更加便捷和经济。
      也许有人会问,采取双方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由于自己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最终吃亏怎么办?其实,遇到这类情况时,不妨就专业问题先咨询一下相关的专业人士。与其在矛盾扩大后再求助专业人士,还不如事先在矛盾刚发生时就先取得专业人士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以便及早化解矛盾。
      滥用私权讨公道和事无区分一概诉讼是维权过程的两个极端。应视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当然,如果一方在合理的私力救济途径维权无果的情况下,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则是应然之道。
      就本案来说,一场纠纷,两场官司,受害者维权要求赔偿,反而又成了侵权者,很难说这场纠纷中的李响夫妇和饭店老板冯唐谁是真正的赢家。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时下非理性维权现象的蔓延。在法治不断建设的趋势下,人们缺乏的不是维权的热情,而是缺乏维权的正确、合法的途径。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维权,可以说是完善纠纷解决制度、消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9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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