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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4-06 12: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时下,一些备案审查条例、办法等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这一制度逐渐开始清晰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缺乏相关的程序规范,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加强完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审查范围 建议
      [中图分类号]H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5-0020-01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地方人大常委监督职责,实现依法行政,完善立法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在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还未真正开始探索,这也就造成了实践中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如何完善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构和程序、审查启动程序以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备案审查范围之完善
      只有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地方人大常委才能行之有效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在此,笔者认为,它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关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其合法性与否、适当与否,极大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人民群众的切身实际利益。[1]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除了必须符合这个基本概念,还要符合一些具体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地方人大常委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来说,有以下三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一是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二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守法主体较为广泛,包括该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三是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审查内容之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和利益;制定该文件时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参照并依据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实际操作起来也较为简单易行。[2]但合理性审查就不容易把握,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审查标准也是不一样的。[3]笔者认为,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就应把握制定该文件时的目的、动机、社会效果是否合法,对于违背社会原则,侵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主体的切身利益时,应予以否决,必要时可撤销。
      三、备案审查程序和机构之完善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因此完善该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备案时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间应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审查受理机构。完善此问题可以采取统一受理、分类负责的办法进行,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受理,然后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移交给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4]三是审查程序,相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向主任会议提交审查报告,如有必要,则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完成期限为两个月。[5]
      四、审查启动程序之完善
      笔者认为,备案后的审查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型审查,又叫事前审查,这是指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由接受报送备案的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优点在于,主动型审查可以避免某些宪法和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提高立法威信,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缺点在于,该审查方式是抽象的,不利于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被动型审查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就某一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这种审查模式目的性强,便于从实际中发现问题。
      每一种制度设计都不是完美的,主动型审查和被动型各有利弊,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对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的内容做出划分。如主动审查主要涉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和程序等,被动审查就集中在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内容方面。
      【参考文献】
      [1]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J].法学研究,2002(04).
      [2]刘一纯.改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J].江汉论坛,2009(05).
      [3]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77.
      [4]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2006(02).
      [5]郭庆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失范及其法律规制的反思与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5(04):178-182.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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