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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06 00:04: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贯彻和落实这一伟大战略部署,就必须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法治文化与人民对法治文化急剧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因此,把握西部地区法治文化的特质,分析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西部地区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探索其实践路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西部地区;法治文化;问题;建设;路径选择
      尽管西部地区法治需求内在的发轫于自身的现代化历史逻辑,但作为一种与传统法文化完全两立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法治理论的提出与法治实践的开展不可避免的依赖于西方的法治理论资源。传统的“以法治国”观念和法的工具性取向,对西部地区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影响,无疑是极其深远的。因此,在把握西部地区法治文化特质的基础上,研究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一、西部地区法治文化的特质
      法治文化是指沉淀在人们内心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机制、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
      西部地区法治文化作为在西部地区文化土壤上成长起来的一种具体的法治文化形态,除具有政治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等法治文化的共同特征,以及我国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质、初级阶段特性之外,还具备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特点。不难发现,传统人治型法律文化在这片土地上仍然根深蒂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仍被各种传统文化思想所制约,但同时也能看到现代法治文化在西部地区已经有着长足的发展。
      (一)传统“法治”文化根深蒂固
      “法治”思想在我国古已有之,但其含义却与现代法治大相径庭,其内核仍是以传统“人治”为基础的文化特质。在西部地区,这种传统的“法治”文化仍非常盛行,其主要表现为:
      1.强调身份等级的文化观念积淀浓厚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强世功在陕北采访的一起“炕上开庭”,描述了这样的一种场景:在一起诉讼案件中,法官、信用社主任、营业所主任、派出所干警和村支书都不脱鞋就上了炕,并且在相互的谦让中按某种“默会”的位置依次坐定。当强世功刚要脱鞋时,就被主人拦住了,“烂土炕,不干净,随便上”。然而,案件当事人被告却没有上炕。什么人可以上炕穿着鞋,什么人应当不穿鞋上炕,与其说是一种关系到日常生活的科普性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标识各方当事人长幼尊卑的社会身份的礼节或仪式。由此可见,在西部地区,强调身份等级的法治文化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积淀浓厚。
      2.机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普遍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西部地区是多种社会经济形式和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或地区法治文化交流和互动频繁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该地区法治文化的多元性特质。面对多元并存的法治文化规则(国家法、宗教法、家族法、习惯法、乡规民约等),西部地区社会成员在无所适从的情况下有时会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规避国家法律竭力避免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如藏族习惯法中处理刑事案件的关于“赔命价、赔血价”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受害一方在活佛等宗教权威的调解下,可通过向对方索取经济赔偿来解决矛盾纠纷,规避刑事处分。
      3.强烈的宗教信仰认同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力保障,这让西部地区的人民群众曾经被“冷落”的宗教感情再次升温。在西部一些民族聚居的地区,存在着一种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神治型法治文化,这导致许多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现在仍然存在神明裁判的情形。
      如聚居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各县的景颇族,山官作为调解纠纷的法官与执行神明裁判的神职人员身份是重合的,他们一般被认为是神意权威的代表者。当争议发生时,在山官的主持下,可通过捞开水、砍鸡砍狗、喊天喊雷、煮米等方式来解决双当事人的争议。这些仪式具有法律性、权威性、普适性,以及羁束力等属性,与原始宗教信仰支配下的神判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形成了水乳交融的外在表现特质。
      (二)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发展与困境并存
      在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导致传统法治/礼治文化观念的根深蒂固,要形成现代性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治水平的提高,法学教育与研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西部地区的社会成员由此受益,现代公民法治意识已显著增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部地区社会成员的公民权利意识已初步形成,几千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型法治文化所塑造的只重义务、不讲权利的传统法治文化开始逐渐向现代法治文化变迁。历次“普法教育宣传”使得现代法治文化更多地进入西部山区,越来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不再抱有“厌诉”和“耻讼”的观念了。在西部地区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区,这种现代公民意识表现更为突出。近年来,不仅各种因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等诉诸法院的民事案件层出不穷,而且以往较为少见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屡有发生。一些环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起送和受理,更是说明西部地区已在适应社会转型,初显现代法治文化自我觉醒的良好开端。
      二、西部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至上”原则与“权力至上”传统的冲突
      现代法治文化和传统法治文化的的冲突在西部地区尤为明显。发生争议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双方当事人的首要选择。“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因此,“和息”成为西部地区乡村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一般人都尊奉“饿死不做贼、气死不告状”的文化信仰,认为去法院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云南白族某些村落的习惯法还有明确反对斗狠好讼的规定,如:“近有仇视刁蛮小人,请讼师占原告,自鸣得意。此后不论大小事故,先由村内公处,如不合者,方可报官,否则,村不齿,为绅耆者,不可武断乡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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