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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提倡到保障:新中国体育权利立法的发展与期待

    时间:2021-04-05 20:04: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治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人的权利。新中国建立以来,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倡国民体育的条款,到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对保障公民健身权利的明确,呈现出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在国家法治进程中不断进步的历史足迹。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民众健康不断创立法治保障的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权事业及其立法的发展,公民的体育权利逐渐成为我国公民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最终以明确的法律语言宣示了公民的体育权利,将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治保障发展到新的境界。而迈向体育强国,则需要进一步依法实现广大公民对体育权利更加充分普遍而真实的享有。
      关键词:体育法学;体育权利;人权;体育法治;体育强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7-0001-05
      
      2009年10月1日,在中国人民隆重庆祝伟大祖国60华诞之时,一部深刻反映当代中国民众重要权益和体育基本需求的专门国家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开始施行。新中国60年的奋进与崛起,成就了经济与社会的巨大发展,相伴并推动着法治与体育的历史进步。法治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人的权利。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60年来,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中提倡国民体育的条款,到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明确对公民健身权利的保障,所呈现的正是新中国广大民众的体育权利在国家法治进程中不断进步的历史足迹,并预示着在建设体育强国征程中实现体育权利新的法治追求和美好愿景。
      
      1 新中国建立:国家初创民众体育保障的法治基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经过浴血奋斗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一个独立、统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屹立于世界东方。国家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政治基础,创建了中国有史以来最能反映民意的民主政权,并围绕巩固新生国家政权、谋求人民生存发展,废除了国民党旧的法统,迅速启动了新型法制的创建工作。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下,党和国家在致力发展生产、加强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的同时,将体育作为关系亿万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问题,列入新生政权工作和党的政策的重要内容。从1949年到1954年,国家先是成立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后又在政务院设立了中央体委;毛泽东主席亲笔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向全国青年发出“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党中央专门作出加强体育工作的指示,强调“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增强人民体质,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新中国体育的迅速发展确立了地位,指明了方向。
      与此同时,以法治促进体育发展和保障民众参与体育、增进健康的权利,随着新型法制的确立而迅速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在为建立新中国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分别载明“提倡国民体育”和“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条款,体现出重要的民本思想。根据当时“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是当前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的工作部署,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在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加强学校体育、广泛推行广播体操等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建立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等方面,迅速进行了各种相关的立法。其后,在国家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随着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体育事业越来越全面的发展,体育立法需要满足对体育进行全面规范调整的任务,有关运动训练与竞赛方面的法规逐渐出台。但是,维护广大民众和各类运动训练竞赛主体在体育中的合法权益,仍是其重要的基本职能。体育立法对新中国体育事业的起步、促进群众对体育的广泛参与、维护和保障各类主体的体育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新中国建立后的民主与法治道路尚在不断地探索,甚至经常在人治与法治的十字路口上徘徊,但毕竟革命政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根本制度,决定了党和国家在为实现人民生存发展和健康幸福的基本权利方面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奋斗。然而,也正是由于党和国家在经济发展模式和治国指导思想上的不成熟,才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包括缺乏法治与人权的自觉,使社会主义事业处于曲折而缓慢的发展状态。正在初步形成的权利保障,包括民众的体育权利以及保障权利的法制,最终都被“文革”十年浩劫所淹没。
      
      2 改革开放:体育纳入国家宪法的权利保障体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全面进行拨乱反正,作出了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改革开放,首先是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地位必然得以凸显。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方针和关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的深刻阐述”。,使法治与民主紧密结合,并随着“权利本位”思潮的涌起,公民的权利保障逐渐成为国家立法的重心。增强公民权利保障的力度,成为1982年修订的新宪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这部新宪法不但在整体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体现了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而且公民权利条款的数量上,由1954年的15条、1975年的2条、1978年的12条,到1982年增加至18条,极大地丰富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并由此开启了运用宪法对全面保障公民权利的新阶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与其他事业一道,进入迅速恢复与发展的新时期。体育不但被依法确立为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地位,而且被纳入到新宪法的权利保障体系。新宪法首先在总纲中阐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基本立场,指明了国家在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和增进体质健康中应尽的责任;同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中,明确国家对培养青少年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权利的保障和公民享有参加包括体育活动在内的文化活动的自由;并且,在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体育事业发展的职责。这些都可推定出其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国家根本大法对体育进行的定位和权利保障,并伴随1984年我国全面参加奥运会的历史性突破和产生的强烈影响,进一步提升了体育事业的地位。党中央发出了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指示抓紧起草体育法,都对体育发展和体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历史性飞跃,同时也推动了保障体育权利的专门立法。除了原国家体委以及相关部门或单独或联合地出台了一些有关体育权利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育专门立法的层次在不断提高,国务院于1990年前后连续批准施行了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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