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增加善与减少恶的行政法分析

    时间:2021-04-02 20: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每個公民将手中的某些权力集中起来,赋予了一个专门性的集体组织,由它来承担保护公民的职责,使公民免受外在的侵扰。政府就是这个天然保护公民的组织。政府作为公民的守护者,也有着它自身的演变与发展。正是由于权力的赋予,使政府拥有了超出一般公民的无法比拟的地位优势。而有权力的集中,自然会带来权力滥用的困扰。如果一项行政权力被错误的使用,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应该怎么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就是保障受害者维护权益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正当程序。在当今社会,当我们与政府打交道时,或是行政许可,或是行政处罚,当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是很有可能通过的渠道。那么行政诉讼法又有着怎样的善恶界限,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总结出,善乃受案范围的扩大,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恶。本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重新构建。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修改
      作者简介:高晶,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9-02
      一、行政法的善与恶——行政诉讼立案难
      行政法背后的价值,可以根据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所从事的行为和所作出的决定被打上“非法”烙印的“理由”加以确定。这些“理由”可以三个原则加以总结:履行公共职能应该遵循公共的程序;公职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所赋予其权利的界限;他们应该尊重个人的权利。豍归纳起来,即程序合法、身份合法和保障人权。那么当公共职权违背了以上价值,我们给以最有力的还击就是运用相对应的法律来解决这一破坏性问题,破除行政行为带来的恶果,还以社会的公平正义,回归国家权力的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条文的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前置条件的,已经经过复议;第六,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法院正是利用这样一些条文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致使一些本来应该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阻碍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破坏了社会契约的本意,使得公民自身的天然权利被其赋予的公权力所侵害。
      二、行政法之恶——立案难的成因
      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当公民的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时,却因为司法的不独立和立法的不全面,而使得伸张正义无门。这实际上是在人为的增加行政法的恶。那么,到底为什么这些原因会致使行政诉讼立案如此之难呢?这是我们要解开立案难的困局,所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权不独立
      司法的独立性是确保法制社会正常运转的原动力,以达到监督立法和执法的目的。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恰恰看到了相反的一面。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审查立案时,法院往往首先考虑被告方是否位高权重、是否可能影响到法院自身的利益或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豎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否的结论,很可能来源于法院与被告行政机关的“沟通”,也可能是法院层层上报请示的结果。这样将从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理论,就是基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首先就是三个权力机关的财政相互独立。而我国的法院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的划拨,使其对同级政府在财政上产生了依赖性,破坏了司法的独立。中国有句古话“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是不是用在此处来形容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正为合适呢?的确如此,法院在财政上依赖于政府机关,那么怎么期待其作出公正的裁决。这就人为的增加了恶。
      (二)行政法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正式生效实施,至今不过二十余年。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是一部新法。新法难免有法律规定的不足。我国行政诉讼法就有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以上具体行政行为。超过这一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可诉性。这就又增加了立法的恶。
      三、行政法之善——立案难的解决
      针对以上立案难的成因,可以通过对行政诉法的修改来达到改善的效果。既然法院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制约法院的阻碍行为。以保护相对于政府的弱者——公民的权益。减少人为的善恶因素。

    推荐访问:行政法 减少 增加 分析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