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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视野下的独立学院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1-04-02 12:0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门”事件引起了对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的广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权利义务,2008年4月1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实施,从法律角度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规定了独立学院特有的一些权利义务。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应该是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在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利时,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对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可以选择诉讼途径救济或者非诉讼途径救济。
      关键词 独立学院 行政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李茹,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3-02
      
      2011年7月,发生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门”事件在网络中引发高度关注,将该校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披露,今年,这所学校近8000名毕生中,有近800人因没能获得毕业证书而不能按时毕业,约占总人数的一成。而作为民办独立学院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却有1881名学生“顺利”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门”事件引起了对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独立学院这一办学体制有其历史合理性。独立学院的举办,既维护了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控制权,即严格控制学位授予权,又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是特定历史时期高等教育改革探索的结果。也有人认为,独立学院的运行模式本来就不是健康可持续的,它严重损害了“本校”国有大学的声誉,混淆了两所大学的差异。随着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因为入学、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其它纪律处分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日趋凸显,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如何认识独立学院权利义务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纠纷,已经成为独立学院管理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独立学院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独立学院也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权利,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等义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法律角度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规定了独立学院特有的一些权利义务。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独立学院的义务,明确了独立学院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责,规定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同时,明确了独立学院在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中的义务,即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独立学院学生的有关权益,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条明确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权益,规定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二、行政法视野下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独立学院和学生之间何时为相对平等的服务关系,何时为特殊的管理关系以及独立学院和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而使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明晰。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校给学生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服务:一是教育服务;二是生活服务。教育服务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硬件服务,学校必须提供教师、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二是软件服务,学校必须提供优质的教学质量、合理的课程设置、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完善的办学理念等。
      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利时,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特殊类型的行政主体,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学生则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法律关系纠纷包括招生、奖励处分、学位的授予、毕业证的颁发的决定等众多的问题。
      1.招生方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招收学生。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学生与高校因招生录取产生纠纷既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也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对待此类案件的态度不一,有予以受理并审查的,也有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招生录取中随意设置限制或滥用职权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应当将此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学籍管理方面。对学生开除或退学的行政处理决定显然已经直接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关于学籍管理方面纠纷的法律救济,《教育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法院也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衰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大都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以申诉部门为被告、以高等学校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以为也应将此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3.学位的授予、毕业证的颁发方面。《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了可以直接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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