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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罪与行政违法的关联与界分

    时间:2021-04-02 04: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内幕交易罪的框架下,刑法和行政法是存在紧密关联的。而需要合理定义该罪的刑行交叉现象,就必须厘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以及其各自的构成要素。内幕交易行为中的情节严重程度,是由行政违法上升至刑事犯罪或者刑事犯罪下降至行政违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内幕交易;刑事犯罪;行政违法
      刑行交叉,从字面上理解是刑法与行政法承接式的交叉关系。所谓承接式交叉,就是指两者实际不是并存的,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进退关系,但这种关系需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产生。刑行交叉正是体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为人的特定行为由行政违法上升至刑事犯罪或者刑事犯罪下降至行政违法,这样的上升或下降过程中所具备的要素及体现出的社会及司法环境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而从法理上定义刑行交叉,就必须从厘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区别出发,探究其各自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所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主体内部的各种关系规范的总称。由于行政法所规制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涉及到了社会的每一层面,所以行政法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同时,行政法规具有显著的易变性,这也是由行政法所规制的对象所决定,社会在不断地变化与发展,所以行政规范也应及时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违反刑法的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我们将某一种行为定义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侵犯了刑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所以说,刑法与行政法是存在紧密联系的。由于行政法所规制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的各种发生的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变迁,某特定行为到后来所侵害的客体逐渐由行政关系上升到了刑法所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便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范畴,并且该行为也要受到刑罚处罚,反之亦然。那么,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完成了一个特定行为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转变过程,而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所要探究的就是刑行交叉问题中所蕴含的关联与界分要素。
      对于内幕交易所属的经济类违法犯罪而言,经济违法或者行政违法是犯罪形成的必经过程,主要是由违反经济法严重程度升级而上升为犯罪的,因此此类案件都存在刑事犯罪与违法责任行为的融合(交叉)问题,也就是刑法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这种情形下,案件的两种性质要么同时存在违法与犯罪,要么只存在行政违法案件,刑事案件不存在。而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就需要有具体案件具体判断,一般情况下是看刑事要素能否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除了立案标准外,还要判断其他要素,要注意刑法里的词汇与经济法里的词汇虽然存在同一的现象,但是在不同法律中同一词语所表达出的含义可能并不相同,各自有自己的解释。
      一、内幕交易罪与行政违法的关联
      随着资本发展的需要,内幕交易的行为被逐渐的纳入到刑法所调整的范围之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将内幕交易的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处罚之中,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将期货交易中的该种行为纳入刑法之中,从范围上扩大了内幕交易类犯罪的适用。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内幕交易罪表述中除了对于罪状的描述之外,特别强调了该罪构成要素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参照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由于刑罚对于内幕信息是什么、内幕人员的范围是什么等相关问题,需要参照属于非刑事法律的行政法规加以确定。由此,内幕交易行为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判断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关联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幕交易犯罪之主体的行政法认定
      如前文所述,我国内幕交易犯罪主体可以分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两类。但是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如何去界定上述人员的范围,刑法中的表述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以确定,《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什么是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主体范围提供了主要依据。我国目前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凡在内幕信息的敏感时段内买卖相关股票证券或指使他人买卖证券的,将被認定是内幕交易,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多次实施和影响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内幕交易犯罪之内幕信息的行政法认定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之一,要判断信息知情人在特定时刻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关键在于判断其所知悉或者加以利用的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在各国证券立法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内幕信息的如何确定都是重要的内容,对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力度大小可以用的内幕信息范围大小来判断。内幕信息界定中,核心要素还能将主体及行为等关系要素串联起来,因此,准确判断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对于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内幕交易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
      1.内幕交易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差异
      如何判断某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行为,首先应当分析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质与程度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犯罪与行政违法差异的界定,学术界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有三种区别理论学说的存在。
      质的区别说。这种学说认为行政违法所破坏的是行政秩序和行政利益,它所造成的结果,只是一个特定的社会损害,而刑事犯罪则是对普遍的社会利益的侵害,具有社会伦理上的可非难性。因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两者不属同一种类的不法行为。[1]但就案件性质而言,不同性质的案件是不可能存在交叉问题的,因为从逻辑上是说不通,这意味着案件既是行政案件又是刑事案件(案件竞合),而实践中的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要么是行政案件,两者泾渭分明,或者既存在行政案件同时又存在刑事案件即存在两个案件,所以就案件性质而言是不可能交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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