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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时间:2021-03-29 12:1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cki/scki201309/scki201309167-1-l.jpg
      摘要:休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关乎劳动者的健康和尊严。无论是国际性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对其进行规定。但对不同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保障,我国并未做出详细规定。实践中,综合工时制企业利用法律空缺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在我国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人权尊重与保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面对居于强势地位的用工企业,劳动者维权陷入艰难之境。如何保障综合工时制企业劳动者的休息权已经成为社会各方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关键词:休息权;综合工时制;工间休息
      一、问题之提出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劳动者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日、周、年休息、休假权及工作间歇休息权。”①作为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公约都对休息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在《宪法》第四十三条得到根本法的确认和维护。但这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只做了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劳动法》第三十六和第三十八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维护了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却是对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补充。《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是将国家立法权“下放”给“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立法法》,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决定等在位阶上低于基本法。劳动者休息权何以在不同的工时制度下有如此明显的地位落差?这种落差是否会成为标准工时制以外的特殊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合法借口?事实证明,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根据。从深圳精模电子科技罢工事件到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李哲高温连续工作12小时死亡事件,因劳动者休息权遭受侵犯而引发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熬夜”、“亚健康”、“过劳死”等词汇逐渐成为劳动者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综合工时制企业工时计算及实行现状
      (一)何谓综合工时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此可知,综合工时制,其实质是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难以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的企业,分别采取以周、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②在综合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时间段内超过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如何计算和审查企业工作周期?如何确立调补休及轮休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无论《劳动法》还是《办法》都只是笼统和表面化阐述,大量规定是企业自主调整,劳动行政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而没有尽到事后监督。正是这种“放权”使劳动者休息权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引发大量纠纷和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上海某制造城为例,分析当前我国综合工时制企业调补休制度及职工休息权的落实情况。
      (二)上海某制造城调工时计算及实行现状
      1.上海某制造城工资工时制概况
      笔者按照上海某制造城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发现该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工作制。在具体的工时及休息制度上,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六周日为国家法定休息日。其工资标准以1480/月于次月5-8日发放,对加班费用企业严格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
      2.上海某制造城工资工时及实行情况
      (1)上海某制造城工时计算情况。据笔者调查,该制造城作为电子产品代工厂因其流水线工作性质,根据每日工单数量要求职工每天加班2.5小时,每周末硬性加班1天,其余加班视情况而定。其工作岗位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为早9点至晚9点,夜班为晚9点至次日早9点,实际待在厂区时间为12小时,计算工时却为2.5小时延长工时,剩余1.5小时为职工就餐和间休时间。但实际上产线长以此为由剥夺或者缩短工间休息。而现行法律并未将工间休息纳入工时范畴,这为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提供了有力借口。所谓工间休息,是指在连续不断的工作时间超出人的正常机能时给予一定时间段的休息和恢复,其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二是为了保障后续工作顺利进行。将工间休息纳入到工作时间范畴内,能够让企业明晰成本,抑制加班。2012年5月8日,国家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日工作最长11个小时。”这也预示着工间休息能够纳入到工时范畴之内。
      (2)上海某制造城工时实行及工资发放情况。根据2013年该制造城某厂区夜班调补休情况和加班工时计算为例:③
      据上表,2013年2月,厂区并未严格依照该制造城的合同规定,该月实际工作时间为262.5小时,其中加班时数长达129小时,已严重违反综合周期工时应与法定工时总数相当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尽管企业认为每日加班未超法定时数,但总加班时数严重超标。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工时制企业工时弹性太大,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工会因其地位不独立往往在与企业商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正是利用这点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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