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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击实习“关键词”

    时间:2021-03-28 16:10: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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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的校园招聘渐入尾声,人力资源工作者在校园内外奔忙数月后,一张张新面孔开始出现在各个公司里,为年底忙碌的工作氛围增加了一抹亮色。可曾有人想过,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对这些初来乍到的职场“菜鸟”稍有不慎,这抹“亮色”就有可能演变成巨大的法律隐患。
      
      关键词一:劳动关系
       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列举的就是不适用《劳动法》的对象,而这些对象中并没有列举实习生。
       由此,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已经超过18周岁,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也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校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实践只是学习的一种延伸。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观点的依据同样出自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也就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只适用《民法通则》。然而,在《劳动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松动”迹象。2010年最高院的示范判例中引用了江苏省的一个判例:
       原告系南京市某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求职,经该公司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 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2008年7月,该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仲裁认定,原告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原告对此不服,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该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在校学习任务,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与普通的劳动者无异,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有明显区别,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4年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也提到: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该文件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社会实习安排或者社会实践。简而言之,就是公司在使用实习生时,是否和其他的劳动者存在区别。如果没有区别,那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有区别,并能体现出社会实践,比方说,公司和学校签订协议,或者学生来实习后,要求实习生定期提供实习心得,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关键词二: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生最后一个学年、走进企业进行实习以求实际掌握相关岗位技能的一种实习制度。顶岗实习和一般实习不同,要求学生完全履行岗位的所有内容。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
      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顶岗实习有三个条件:一是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普通的大学生实习不属于顶岗实习;二是学校学习的最后一年。一年级、二年级利用业余时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的不属于顶岗实习;三是到用人单位完全履行岗位的所有内容。
       该规定虽然已经出台近十年,因为没有强制力,一直没能引起大家的注意,直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首次提到顶岗实习,才将顶岗实习这种用工形式提到了新的高度。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不仅如此,在江苏省最近发布的最低工资调整的通知中,还规定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小时最低标准。也就是如果实习生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整个月下来,拿到的报酬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仔细总结会发现,江苏省对于实习划分了三大类:顶岗实习、未完成学业的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俭学,以及完成学业后的勤工俭学。其中顶岗实习对于工作时间、实习期、报酬均有限制;未完成学业的实习限制了报酬;对于已完成学业后的实习则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关键词三:实习与见习
       见习事实上有两种。一种存在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的毕业生几乎都分配到企业去工作,其中第一年即为见习。《劳动法》实施后,这种见习逐渐减少,到如今几乎不存在了。还有一种见习,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说到的见习,一般是政府为了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而设置的一种补贴就业机制。其针对的人员是毕业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目的是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方式则是采取提供政府补贴的形式鼓励各见习基地多多招用这样的人员。
       实践中,大家容易将实习和见习混为一谈,而实际上两者有明显区别。
       第一,双方关系。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但是在见习期间政府会提供一定补贴,见习单位只要支付一定生活费即可。见习人与实习单位之间原则上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第二,条件限制。见习人必须是具有当地户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实习则针对的是在校学习尚未毕业的学生,对学生的户籍也无特别要求。
       第三,实习/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必须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才能成为见习基地,并非所有单位都可以提供见习。实习单位则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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