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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思考

    时间:2021-03-27 16:00: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有效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归入刑法范畴,追究恶意欠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恶意欠薪入罪合理与否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恶意欠薪现状出发,分析了恶意欠薪出现的原因,又从入罪说与非罪说角度,思考了恶意欠薪入罪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完善恶意欠薪入罪的建议。
      关键词 恶意欠薪 入罪说 刑法 思考
      作者简介:吴亚丁,对外贸易经济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96-02
      近些年,因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成都某公司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72.5万余元,杭州某女工讨薪被辱,宁夏的农民工王某因讨薪被殴打后而激愤杀人,这些由于恶意欠薪造成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非常突出,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恶意欠薪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造成的,司法实践当中,恶意欠薪处理主要采取行政、民事两种方法,但处理效果并不理想,恶意欠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仍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把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当中,并对恶意欠薪者实施刑事惩罚,以保护被欠薪者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欠薪现状
      恶意欠薪所指的是用工单位或个人在有能力支付被用人工资的状况下,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故意拖欠或者不支付被用人工资,其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行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恶意欠薪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恶意欠薪主要以企业的欠薪逃匿与外资企业的非法撤离这两类现象最突出,自2008年開始,企业出现欠薪逃匿的案件不断增多,例如深圳在2008年的第四季度出现企业欠薪逃匿的案件有48起,其工资拖欠达3千万,而欠薪企业大多集中于农民工的聚集领域,如建筑业。外资企业非法撤离的现象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以青岛为例,自2005年至2010年,约300家韩企从青岛进行非法撤离,而这些企业在撤离时,大多拖欠员工薪水,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并且在恶意欠薪中,频频出现极端行为,如暴力讨薪、自杀讨薪等,尤其是2010年的河南民工开胸讨薪事件,更曾是震惊全国。而劳动者的集体上访、工厂围堵及交通堵塞等群体欠薪的纠纷事件也是不断发生,其恶意欠薪从民事劳资纠纷关系已上升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公共事件,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带来了社会稳定与民生诉求等隐患。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2月份,人大常委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将恶意欠薪列罪,用刑法惩罚拒不支付被用人报酬的恶意欠薪者。
      二、恶意欠薪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恶意欠薪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持续发展,恶意欠薪出现的原因较多,但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方面造成的。
      (一)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
      我国实施市场经济较晚,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这使得大量农村劳力转移至城市,而大批优秀人才转移到东南沿海地区,进而使得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致使一些地区的劳动力严重过剩,用人单位占据主导位置,为用人企业的恶意欠薪问题埋下隐患。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给恶意欠薪者带来可乘之机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的劳动纠纷主要依靠《劳动法》与相关条例等法律,对于欠薪行为规定模糊,无统一认定的标准,对恶意欠薪者难以有效处罚,并且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也不完善,存在较多缺陷。劳动争议处理是,需要先仲裁,仲裁不服才能诉讼,其花费时间长,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诉讼之路得不偿失,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无形助长了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三)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劳动法》中规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施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但在实践当中,因劳动行政的执法者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让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用人企业恶意的欠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恶意欠薪入罪的不同观点
      (一)入罪说观点
      入罪说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持该观点者认为,目前的民法、劳动法等部门的法规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应该由刑法介入保障。恶意欠薪行为可以入罪,是因该行为具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点。特点一,目前劳动法律中,已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用人企业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时,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行为早已在我国界定成违法行为;特点二,恶意欠薪行为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对劳动者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易触发劳动者内心的不满,从而引发社会动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已符合犯罪本质特点;特点三,恶意欠薪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还威胁了社会市场的经济秩序。恶意欠薪应受到刑罚惩罚,这是由于该行为抵触了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对社会所规定的劳动规则进行了违反与蔑视,要有效遏制此行为,需要借助刑法力量,使其法律化。
      (二)非入罪的观点
      在刑法当中,其谦抑性所指的是用其它法律可解决的纠纷,就无需动用刑法来解决,此观点者认为,恶意欠薪入罪有违刑法谦抑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一是从行政方面来看,劳动监察及冲裁委员会等部门,对劳动者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二是从法律方面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给予规制。并且非入罪观点者认为,恶意欠薪愈演愈烈的原因是由下列三方面造成的。其一,恶意欠薪者多是最底层农民工,其文化素质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其二,相关部门在恶意欠薪规制上,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三,有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现有法规对恶意欠薪所设立的惩罚措施。所以,要有效控制恶意欠薪的行为,其关键在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不是将其入罪,并且有关部门要强化建筑业、餐饮业等企业的欠薪事件,及时了解这些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薪酬的发放情况,从源头上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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