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3-21 00:07: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在内容、效力等方面还存在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原因,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国内的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现状以及国外的判例的结果和实践结果,提出有关这个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 效力 生效
      作者简介:孙璐瑶,贵州大学法学院 。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41-02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家庭的各个成员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中的竞争中来。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成员也越来越多重视家庭中的财产问题,自我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并且越来越强调其对于各自财产的支配权。在此过程中,有关家庭之间的财产纷争越来越多,单一的法定财产制己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基于此,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并且将其提高到与法定财产制度同等的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受到经济、传统文化、立法水平等因素的印象,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所以文章在结合前人的研究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探究。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并存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其可以定义为,“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可以说,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适应了我国多种新经济形式和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需要,也是在离婚时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并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道路。目前,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数个法条之中,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并且对于双方所涉及到的份额也可以进行约定。另一方面,对于夫妻结婚之前的财产,双方也可以进行约定,是属于一方的所有还是共有。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至于是否需要到公证机关公证,则采取自愿的原则。采取上述方式,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双方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有书面的依据,这样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而且还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和利益。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力面:第一,对内的效力。夫妻双方一旦达成合意,形成协议,则该协议对于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发生争议,在不违法法律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应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处理。第二,对外的效力。所谓对外的效力,主要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方面的协定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问题。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则用夫或者妻一方财产进行清偿。但是怎样才能证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呢?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作出此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要尽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制度上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我们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不足。当前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较差,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过于模糊
      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但是立法仅规定三种形式,而对相应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行使程序以及对于夫妻双方及家庭债务的负担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因为缺乏条款的规定而难以下判。此种情况下,不仅约定财产制作用无法得以真正发挥,反而会引起更多不必要纷争。此外,我国法律对于约定财产制限于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制三种,这三种类型并不能包括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的所有类型和方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过于脆弱
      就像上文提到的,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规定的较为模糊,只是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该约定应该具有的条件和程序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脆弱性表露无疑。如甲乙两人存在婚姻关系,负债的甲为了自己少还债务,便于第三人丙进行串通,丙认定自己不知道甲乙之间在财产上有约定,对于乙来说,很难对此进行证明,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能由甲乙双方的财产进行偿还。但是这样对于乙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夫妻财产约定的隐蔽性较大,作为外人的第三人很难知晓其中的真正内容。如果夫妻之间修改财产约定,拒绝承担债务,第三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事实上,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初衷,是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尊重,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但是如果该规定设定的不详细,则容易形成误区。如果过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则可能侵犯夫妻财产权利;如果过分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完整性,则可能使得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受到损害。基于此,我们应该设定详细而合理的制定,明晰财产关系,使得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推荐访问:浅谈 财产 约定 完善 夫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