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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时间:2021-03-21 00:05: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典立法的典范之作,一直为后世所称颂并为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当前我国正在对民法法典化问题展开讨论,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德国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吸取和借鉴其编纂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我国民法典编纂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历史发展路径;启示一.德国民法典的地位
      若要问迄今为止世界法律史上民法典立法的典范,首先不得不提的便是《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其卓越的立法质量、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严密的逻辑力量而被世人所称颂,可谓是“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匹敌的”。对于我国而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可谓深远,从清末修律到《中华民国民法》乃至今日,无不都有《德国民法典》的烙印。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在我国民法典修订被提上日程的大背景下,对《德国民法典》展开深入的研究有其深刻的时代意义。
      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通过对《德国民法典》历史发展路径的分析,我们发现恰是由于德国当时所处的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造就了《德国民法典》所独具了鲜明的特色。
      (一)、法学家与学术论战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
      自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启蒙,到《德国民法典》编纂、修订的整个过程中,无不有众多法学家的劳动成果,无不充满着激烈的学术论战。也正是由于法学家的参与以及学术论战的推动才造就了《德国民法典》的巨大成就。
      (二)、立法技术方面,首创五编制立法体例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人、物、债三编体例不同,首次采用了总则、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五编制的体例,该体例在逻辑上更为合理因而得到了后世法学家及各国立法的广泛认可。我国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方法。
      (三)、采用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并创设了一般条款
      由于受到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观点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在其制定过程中力求实现“法典完备性”,因此《德国民法典》多采用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并在法典中创设了许多一般性的条款,力求全面、完备。
      (四)、语言修辞方面,艰深晦涩、深奥抽象,难以理解
      《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语言修辞中充满着典型的潘德克顿法学派的烙印。更有人描述说:“《德国民法典》不是给普通老百姓读的,而是给专家们读的”。可见其晦涩一斑。
      三、《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当前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便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被提上日程的大背景下,由于我国法制进程开始的较晚,缺乏民法典制定的经验,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闭门造车”,低下头去想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该如何如何,而应该广泛的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经验教训“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得不去借鉴作为民法典之典范的《德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优点和不足。
      (一)、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法学家参与、学术论战的有利经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广泛吸纳法学家参与编纂,听取和采纳各界学者的意见建议。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始终有法学家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劳作,也正是由于他们的参与才造就了法典为后人所称颂、为世界各国效仿。因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决不能忽视法学家的作用。德国“立法机关授权、法学家运作、兼顾实务界”[7]的模式,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二)、摒弃“法典完备性”的传统观念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深受潘德克顿法学派“法典完备性”观念的影响,但是通过实践已经证明,事实上一部绝对完备的法典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其完备性只是相对的完备。因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随着社会发展必将出现许多无法预料的新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现象,法典也必须跟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与进步。所以,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摒弃此观念,正视法典的局限性。
      (三)、正确处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外国法律优秀成果的关系
      《德国民法典》在其制定过程中在家庭法中保留的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和保守的思想告诫我们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应当慎重思考和对待传统的法律文化资源,同时注重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律的优秀成果,理性地继承与借鉴是我们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四)、在民法典编纂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上,应当力求通俗易懂,摒弃艰深晦涩与深奥难懂的言语。
      《德国民法典》中晦涩的语言与抽象深奥的表达一直以来为世人所诟病,这样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虽优美富丽,但从法律普及方面来说不利于为广大普通民众知晓、理解。正如富勒的法律八原则所言“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我国民法典立法应当吸取《德国民法典》在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方面的教训,力求为民众所理解。
      (五)、我国民法典编纂应采取五编制的体例
      五编制体例因其合理的逻辑体系而被世界许多民事法典立法所采用,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共同构成了我们民法的立法体系。今后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仍应当沿用此体例。(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梅.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J].比较法研究,1997(4):400.
      [2]霍尔特斯·海因里希·雅各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M].王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
      [3]冯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影响[J].广西大学学报,2005(1):31.
      [4]薛军.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J].清华法学(第三辑):109.
      [5]同上.
      [6]王喜军.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J].兵团党校学报,2010(3):76.
      [7]邓海峰,刘丹.《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及其量化分析[J].学术交流,20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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