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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时间:2021-03-20 12:09: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的界定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对于夫妻人身关系部分不易由做过多调整,而对于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由于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及新的婚姻法的出台,让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认定问题显现出来,并具有十分必要的探讨和研究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收益;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68-02
      作者简介:吴琼(1991-),女,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和增值。其中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而增值也包括经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和自然增值所得的收益。《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在婚姻法解释(二)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还尚未有完善的详细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一、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认定
      而对于随着社会相关金融理财产品的受欢迎,在夫妻财产中投资产品产生的收益,如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产生的收益所占比例的增大,对于此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的合理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红利、房租、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等孳息归属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和认定:
      对于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原物主义,依物权法原理,孳息可分为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前者如存款利息、房租等,后者如收获的果实、母猪产下的小猪仔等,孳息的所有权依原物确定。按照我国法律的效力位阶原则,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由于物权法指定晚于婚姻法新法,作为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理应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这种完全归于个人的区分标准与婚姻法伦理相违背,因此仍应根据孳息产生的情况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孳息分配主要区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其中最好理解的应该是物权法上规定的天然孳息,如收获的果实、母猪产下的猪仔等,这些产品大多需要付出劳动如适当种植或者要妥善的饲养等才能取得良好的收成,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非财产所有者对此收益付出了劳务或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而对于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就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的租金一般为市场价的房屋租金和存款利息相似,此种租金和存款利息宜认定为一方所有。
      (三)公司股权股利红利作为孳息而言,也应认定为归于股权权利人或所有人所有。股票债券利息收益、其他投资品收益而言,一般无需双方为利益的取得付出特别的管理,因此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后的增值的认定
      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以及随时间而自然非人为操作的增值部分等,即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如买进卖出等所产生的增值。对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要依据产生原因加以区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而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增值同样应区别对待。
      (一)其中最常见的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黄金、古董、房产、理财产品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不动产、古董等的自然增值部分,宜认定为归于所有者个人所有。这点依据物权法相关原理并不难理解。
      (二)对于股权分红作为孳息还是自然增值上(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权分红)尚未有定论,但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权分红,依据《婚姻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在婚前投资的无管理股权,笔者认为,则应依据是否在婚姻存续有相应的管理行为加以区分,若没有则应依据婚前所有者享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相应的买进卖出或者管理行为的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更为适当。
      (三)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房屋出租,在另一方非所有者加以装修、打扫、维护、管理等行为后,更好的出租所得的收益,应区别与法定孳息的市场价房租,作为主动增值更为适宜,且因发生了法律上的添附,也有利于提高夫妻充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和物尽其用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更为公平。
      三、夫妻一方对婚姻财产的贡献的认定
      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尤其是作为家庭财产中的非所有者,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多为夫妻中的女性,往往由于中国社会观念和家庭观念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的期望和附于女性的往往是相夫教子等照顾家庭义务中较重的一方,而非更看重其经济责任和义务,从而造成中国社会中更多的哪怕是上班族的家庭妇女,她们在夫妻和家庭生活中的贡献多为无法准确用金钱和财产加以衡量的劳务和精神上等的付出和努力,若仅以财产所有者加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将这一群体置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这一群体在中国现状中十分普遍,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离婚后,多由女方抚养幼子,这样规定造成的母子生活上的拮据,以及由此助长的“小三”市场的繁荣和对婚姻不忠者的有恃无恐等。因此,婚姻法作为物权法外独立的既调整夫妻人身关系又同时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应担负起自己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在依照物权法原则,以及社会经济法则和效率原则的同时,多照顾下非金钱因素和弱势方的善良因素和无声无形的劳务和精神付出等,从而真正的实现婚姻法所追求的,对于夫妻双方真正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新婚姻法原理释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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