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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探讨

    时间:2021-03-20 00:0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现代社会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社会大众摘掉歧视的眼镜,逐渐接受同性恋者为社会一员的同时,同性恋群体也逐步开始寻求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之下,同性结合的合法化问题就开始引起关注和争论。本文要探讨的是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之下,同性结合的明文合法化是否具有该当性。
      关键词 同性结合 明文合法化 权益保护 该当性
      作者简介:王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235-04
      一、问题引入
      3月29日是英国同性婚姻法实施的第一天,从这天起,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同性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许多对同性情侣赶在第一时间举行了婚礼,据英国媒体报道,首相卡梅伦“盛赞”并祝福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此外,伦敦政府机构也插上象征同性恋运动的彩虹旗以示庆祝。 这个消息自然又引起了国内舆论的一片争论,而如果我们用法律人的视角来关注这类事件,也会发现其中隐藏这深刻的法律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巨大变迁,人们的道德标准、价值取向和审美趋势都发生了显著的改变。许多中国社会传统的、固有的思想观念在受到“西风美雨”的吹浸之后已经悄然改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表现在人们对于性自由的普遍关注和追求,性取向问题也已经由话语禁区变成年轻人互相调侃的话题。同性之间的结合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而不再被视为精神疾病而受到歧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敢于在公众面前表露自己的性取向,社会公众也越来越注意到要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不管是网络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不少的人致力于呼吁关注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保护,对这一群体的合法规制问题也引起了很多学者、专家的注意。如何合法合理的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是否在给予同性结合以法律上尤其是婚姻家庭法上之承认?更有一部分学者已经在探索在我国应该适用哪一种立法模式来规制同性恋双方的关系。而依笔者愚见,毫无疑问,要探讨如何在立法上承认同性结合者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以婚姻模式、伙伴模式还是其他立法模式来规范,界定清楚现阶段的中国是否需要给予同性结合以法律承认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并非说在立法尚未给予同性结合以承认对同性结合模式的探讨就毫无意义,而是从逻辑体系上来说,对一个问题“该不该”的探讨总应该在“该怎样”之前。本文只涉及同性结合法律承认该当性的探讨。
      不仅社会舆论莫衷一是,法学界对同性结合是否应该明文合法化也没有定论,既有赞同者如李银河教授,他们呼吁尊重公民自由权,主张同性结合不仅应当获得法律承认、与异性婚姻受到同等地保护,还应当同英国一般,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障此种权益 ;也有学者反对,杨大文教授就认为同性结合本身存在与社会公德相抵触、与传统道德相背离的、与现实制度相冲突的问题,不应获得法律的认可 ;更有一部分学者持有部分赞同说的观点,这种学说带有很大程度上的折衷性,一方面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同性结合现象,如同赞同说的支持者一样,视之为普通公民私权自由范畴,完全不存在反对者所主张的道德宗教障碍。但在另一方面部分赞同说又不认同在法律上直接承认同性结合甚至建立一种法律关系模式来对同性结合予以规范的观点,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承认和规制完全不存在必要性和适当性。
      笔者基本认同第三种部分赞同说,理由在于这种观点克服了赞同说与反对说共同的局限性。不管是赞同论还是反对说,它们混淆了一点:事实上是否应该允许同性结合的存在和法律上是否应该明文将其合法化这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我认为不应笼而统之的讨论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问题,而是先将这个问题划分为层级上有差别的两个方面。首先要进行事实层面的分析,也就是说在现代中国同性结合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二要进行法律层次分析,意即假使事实上我们应当接受甚至支持同性结合,那我们是否需要制定明确的条文规范甚至单行的法律来承认、保障同性结合?下文沿着此种思路,分别探讨:
      二、事实层面:事实上社会是否应当接受同性结合
      所谓之事实侧面,是指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中国社会的话语条件下,现存的所有社会规范对同性结合这一现象的事实评价。具体来说,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同性结合的宗教、道德、伦理障碍,同性结合的社会认同,是否有碍人类自然延续,是否有碍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否会加剧性疾病的传播等问题。这些问题反对说与赞同说都有截然相反的结论,笔者认为在这个层面上,赞同说的观点更为合理。
      (一)同性结合没有宗教、道德、伦理障碍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两百年前的《独立宣言》如是说,这段话被无数次引用,被奉为对人权的经典描述。不管当时美国的国父们写下这段文字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也不管我们是否接受天赋人权的理念,我们都能从中感受到“人”作为国家、社会主体,他理所应当地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我们都应该能认同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于一个以实现自我为目的存在的自然人来说是多么可贵而不可少的权利。约翰·密尔在他的传世大作《论自由》中发表了一个现在广为接受的论断,即“每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界限”,同性恋者之间的自主结合,没有侵犯到任何他人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显然没有超出自由的边界。 另一方面,对于同性群体来说,他们的性取向已经确定,他们对于“爱情”的需求只能通过同性来得到满足。这种需求与异性恋者对爱情的向往是一样纯洁神圣的,当然更是道德的。同性自主结合是同性恋者追求幸福、实现自我的途径,公众社会应当以一种理解、宽容甚至支持这部分相对弱势的群体的合理需求。
      至于,主张同性结合有宗教教义障碍,这在中国自然是说不通的,中国固有的宗教从未将同性结合视为罪行。而在西方国家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天主教等教派教义之中可能却有排斥同性恋的因素,但相信现代文明发展过程中这些因素也会逐步消解或者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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