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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法的安全原则

    时间:2021-03-19 16:06: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占有非常显赫的地位,是公司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10月27日,正式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从整部修正的内容出发,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对公司运行管理和公司资本制度两大方面的調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能够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当企业正式进入经营环节开始盈利后,成立之初的资本在贸易中不断流通转化,这样一来,以注册资本为标准的信用额度评定就形同虚设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指的是公司在设立时,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自行承担无法设立公司的后果的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就是为防止空壳公司而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注册资本的“注册性”就是它最为特殊之处,公司资本被注册登记之后,使得这份资本有法律公示效力同时又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告知与公司产生交易的利益主体,保障了交易的安全,运用法律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强制规定,确保公司成立之初资本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但该项制度带有低效率、高成本,不利于人们投资与创业等弊端。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授权资本制度允许授权资本、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发行资本共存;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既要明确册资本,又要明确公司成立前首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公司成立后,因种种理由需要增加资本的时候,在股份授权的范围内,通过董事会决议就能发行新的股票,无需像法定资本制度那样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更改公司的章程以及履行新的股票发行程序。
      3.注册资本两种制度的关系
      相比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优点比较突出:第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比较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对效率的追求。因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可以满足公司以最低的成本获取利润最大化,它以灵活自由的投资方式极大的降低了公司成立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行效率;第二,有效吸收社会闲置资金,提高资本利用率。让社会公众参与到投资公司中,利用企业集中闲置资金以实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完成企业的高效运行,否则社会资源就得不到有效利用。虽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很多优势,但是其也有明显的缺陷,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而且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保障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在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政治法律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1.完善董事责任险机制
      1.1加快对董事责任险的立法进程。董事责任险作为一种高度依赖法律保障的险种,无论是它的设立及今后的发展,都必须依靠法律来实行。而从国内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前者较简单粗略地规定了董事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而后者对一些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操作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诉讼责任只字未提,如违背法规所进行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操控市场等。因此,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董事保险得到有效推广和保障。
      1.2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来明确承保要求。国内董事责任险要明确其承保条件,保险人应该精通金融、保险、法律等各方面专业,能够及时对企业存在的危机和市场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一方面,随着公司的经营风险的提高保险费率也应随之而增加或者缩减保险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于保险赔偿频率高数额大的公司董事也可以调高保险费率。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2.1应当明确债权人有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公司法提供的债权保护措施是不完善的,债权权益处于不利境地,其根本原因在于债权人是公司外部人,没有渠道获得公司资产信息缺乏对其债权风险评估的基础数据。可以把公司章程中的某些重要的记载事项(如资本额、股利分配等)规定为工商部门备案的强制性记载内容,并定期向管理机构提交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2.2建立董事会违法违规披露信息的惩罚机制。在当前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于董事会因为违规操作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存在惩罚力度较轻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处罚规定比较笼统并不细化。应该结合民事责任的相关机制,将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相应的责任结合到民事责任中,确保投资者因董事会的违规操作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此外,重点结合薪酬惩罚机制。薪酬制度对董事会成员有着密切联系,对信息披露问题能产生正面影响。
      3.完善企业征信机制
      3.1建立信用调查机制。信用调查是进行企业信用诊断的必要手段,调查者通过对目标企业就其资信、违约等历史数据的整理和分析,能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该企业信用状况。特别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信用调查被视为进行市场交易的重要机制之一。然而,我国信用调查不受重视,调查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保护,这些因素都阻碍了我国企业信用调查业务的开展,故有必要企业信用调查机制进行立法。
      3.2建立信用评估体系。信用的评估是对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实力进行动态监督,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履约能力、经营规模、资产实力等来决定企业的信用等级。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有效参考。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未对信用评估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许多涉及信用评估的问题都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比如,评估机构应当由政府设置还是专门设置一家商业评估机构以及哪些事项是必须强制性评估哪些又可以自愿评估的等等都没有被统一确定下来。
      三、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下保障安全的意义
      从最新修改的公司法来看,废除了原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我国新公司法折射出政府大力发展经济的决心,充分鼓励社会公众投资和创业,放松管制,转变政府监管职能,更加注重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安排要兼顾安全与效率。若法规的天平过于向效率方面倾斜,近功急利,则会造成贸易的不安全。在法律规定的资本机制中,强调贸易必须要符合安全规定,但是这样使得部分资源被浪费,影响效率。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注重效率但却会造成信用危机危害交易的安全。因此,更需要从各方面保障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实施,兼顾安全与效益,保证两者都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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