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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视域探讨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时间:2021-03-16 00:05: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拥有信息的差异,始终贯穿于人类生活,是生活中真实存在、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现在对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很多,站在不同的视角的研究结果不同,其中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进行的研究成果很少,针对这种状况,站在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对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打破民商法与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研究的界限,促使这种视域下的研究结果相互补充,以次解决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路径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信息不对称
      一、前言
      在人类社会,信息应该是最重要的,将人类演变的整个过程通过特有的信息符号传递出来,信息不对称贯穿人类活动始终,概念的提出是在19世纪70年代,信息不对称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能够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表现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在进行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就你面临这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民商法是在主体假设和意识自制的基本原则下,采用的一些非信息手段进行自救或者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法作为最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在实际的应用中出现一些问题,民商法的出现在某些方面对经济法的使用进行补充,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综合概述
      1.信息不对称的含义
      信息不对称是值交易中个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活动中,一些成员掌握有其他的成员无法掌握的信息,这种状况就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是在十九世纪由提出的,最早是在经济视觉下提出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息掌握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选择,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人员占据有力地位,反之,则占据不利的地位,无法正确的判断经济活动,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是人员了解信息程度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
      2.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问题
      信息掌握程度的差异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代理人问题。在经济社会,追求效益是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所进行的经济行动并不都是为了股东的利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与股东双方的契约关系存在一定的问题,比较不完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这一过程,对代理人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制约。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不仅是在进行经济活动之后,在活动过程中也会出现道德风险,还有不关心资金的发展状况,致使资金回收的过程出现较大的损失。
      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在进行社会活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该现象由肯尼斯?约瑟夫?阿罗于1963年首次提出。主要是社会经济活动双方的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致使双方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信息对称一方进行经济活动比较有利。
      3.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
      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认为,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一方可以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获得较高的利益,这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市场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讲这种状况进行调整,在调整中,主要是政府发挥主要作用,对市场信息发布的真实性进行调整。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很多市场现象进行解释,例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等活动给出了解释,并将信息经济的作用发挥出来,逐渐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信息不对称理论被广泛应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三、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1.民商法中的信息不对称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实际上就是在民商法的规范内对市场上的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行解释。就以我国的民商法为例,这里边包括了对“错误制度”的处理办法,意思是说当表达的意思与传递出来的信息不相符合时,可以撤销错误的信息,这表明,在进行信息的理解时,如果表意人内心与外在表露的信息不一致,这就行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国民商法的《合同法》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实际内容是: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合同,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和撤销。这里的意思就是双方了解的信息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出现错误,即“客观信息不对称”;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信息的接受者不能正确理解传递的信息,这是“主观信息不对称”。
      2.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护
      (1)《合同法》的信息纠正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合同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赋予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地位进行维护。在《合同法》的39、40、41条中对维护的内容进行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中第52条、第53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这就是说在制定合同时,要将双方的信息进行公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有效的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通过《合同法》进行法律规制、维护,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主要是进行“信息纠正”。
      (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在民商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也有纠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功能。“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交付的东西具有瑕疵,接收方可以进行退换、合同作废等行为,保证自身的利益。交付的事物出现瑕疵实际上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买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是无效活动,交付的事物出现瑕疵,可以依据瑕疵担保责任维护权利。
      (3)占有的推定规则
      这一规则是一种临时性财产秩序,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财产安全,在保障财产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财产的占有状况,实际上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这属于“私人信息”,要想证明自身的财产占有的合法性,就需要占有人通过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表示自身具有的所有权,这种证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私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的过程,通过发送的信息符号,为占有人提供有力的信息。能够保证占有人的身份,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才能够进行财产的保护,防止财产危害状况发生,从而节约社会成本,维护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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