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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问题

    时间:2021-03-07 08:01: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自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金融监管就成了一个学者们议论不断的话题。而金融风险监管又是金融监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1994年转换职能后,在履行金融风险监管职责,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监管理论和模式方面,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是金融风险监管还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总结。
      
      我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原因
      
      这点主要应该从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目标来看。对于中央银行的性质,历来争议颇多。根据普遍的观点,中央银行具有“发展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这三个基本属性。所谓“发展的银行”,就是指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承担着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运作的重任。而“政府的银行”则是指中央银行保障银行和金融业稳健运行、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为政府提供服务。由此可见,中央银行的金融风险监管任务隶属于“政府的银行”这个职能下。 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双重性质。它拥有金融行政管理职权,它根据国务院授权,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实施宏观金融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都围绕一个中心,即通过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手段的运用,实现对货币供求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求得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宏观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高速和健康地发展。而金融监管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因此,我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是符合其性质及目标的。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监管的必要性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宏观因素。第一,从金融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金融业以货币信用为经营活动内容,面对的是全体社会。一旦经营失败,会导致全社会的信用链条中断,以至于扰乱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这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衰退,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第二,从金融体系内部各个金融机构的关系来看。在整个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着数量众多、分工各异的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些机构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激烈的竞争。虽然竞争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过度的竞争会带来金融业的不稳定,对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而另一方面,竞争的后果往往是产生垄断,这反而会降低金融服务的效率。第三,从中央银行贯彻实行货币政策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贯彻政策目标不仅仅要依靠传统的货币手段,例如存款准备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率,还必须辅以其他强制或非强制措施,才能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更加符合中央银行的意图。第四,从金融业务国际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金融业务国际化形式席卷全球,这虽然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同时也加剧了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影响各国经济。
      二、微观因素。第一,金融业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该特点使得金融业和其他行业比起来更容易倒闭。20世纪初美国银行的大批倒闭为这一事实提供了很好的证据。第二,金融业是一个容易积聚风险的行业。虽然西方经济学中认为人是理性的,但当面对巨大的收益时,人们往往会忽略收益背后潜在的风险。很多金融工具又具有杠杆效应,这会更加放大风险程度。第三,金融业中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在金融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存在的。從历史经验来看,最容易使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往往是那些在经济繁荣时期可以产生丰厚收益,而一旦经济形势逆转便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常常很难用传统的统计方法进行精确预测,所以,仅仅依靠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筛选与监督不足以消除这种风险,必须要对金融业加强监管。
      
      金融监管的目标
      
      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与必要性相对应。一、从宏观来看,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健全高效的金融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效率。二、从微观来看,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也不例外。各国金融监管普遍视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把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作为风险监管的基本标准和依据。近年来,我国也加快了金融立法的进程,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金融业的神圣职责。与此同时,按照改革进程的要求,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和修改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为中央银行开展风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即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作为货币行政当局的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当中的独立自主权。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法》的第30——36条对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描述,“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表现在组织人事独立、财务独立和政策独立。三方面必须协调统一,才能保证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问题上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所颁布的规定中,对有关的风险指标及其风险权数进行了设定,根据这些指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企业的风险状况作出一定的判断,但是,这些指标侧重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只能作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的一种目标性要求和约束,并没有从把握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角度提出测定风险的量化标准。我们从这些规定及指标中也很难得出金融企业风险程度的总体判断和量化概念,并很难对不同的金融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比较。因此,中央银行要加快对金融风险的量化研究,运用适当的方法对金融企业的风险进行具体的量化和测定,为中央银行风险监管服务。
      四、持续监管原则。持续监管就是从审查批准金融机构准入市场开始到其退出市场为止,对整个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动态变化的特点要求中央银行进行持续监管,定期检查审慎性法规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以此检查现行审慎性法规和要求的适用性,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五、不干涉金融业内部管理的原则。中央银行虽然有必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发号施令。过分干预会导致金融业运行的混乱、经营活动的僵化,降低服务效率。
      
      我国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为此,我国应尽快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细化金融机构具体的经营标准和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完善相关条款。根据现代监管动向的要求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法律体系。
      二、积极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特别是要积极参加监管规则的制订,以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由于监管规则的不合理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监管行动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建立系统、严密、有效的金融预警机制。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缺乏对所有相关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监管机构等进行系统、严密、有效的金融监控,如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监管等。建立金融预警监控机制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全面性。金融预警监控机制将使所有金融市场、相关金融产品和市场参与者受到相应的监管或监督,以确保金融监管没有盲点与空白。第二,标准化。为有效发挥金融预警监控机制的作用,将对影响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机构等制定统一业务标准;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定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等。
      四、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从当前情况看,由于市场发育和监管理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相当普遍,目前的法规办法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要求,金融业在信息披露上没有规范可遵循。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建设,不仅从原则上,更要从内容、标准、方式等具体层面上人手,逐步与国际金融业接轨,真正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有效预防与降低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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