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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时间:2021-03-04 20: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不仅决定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也影响着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故而,本文将结合其发展历程对当下该如何把握二者关系的问题予以分析。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关系;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69-01
      一、相互联系
      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对此,马克思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①具体而言, 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牵连难分
      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常常包含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体现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而诸如法人、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则很难由单个的法律部门规定完全,需要由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调予以规定。
      (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及原则有重合之处
      在目的方面,诉讼法上有私权保护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等等,可无论是哪一种学说,实体法同样也有;在原则方面,二者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二者都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纠纷,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服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
      1.实体法对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裁判依据,脱离实体法,诉讼也将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将变为一纸空谈。
      2.诉讼法对实体法:
      (1)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保障其实现,虽然,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有多重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节、仲裁,但无疑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
      (2)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合乎理性。民事诉讼法所尊崇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以及其所设计的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制度,能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和充分陈述的机会,并尊重其处分权的行使。②
      (3)为审判结果提供公信力。裁判结果本身是否公正又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对诉讼程序过程的直接感受来评价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③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使塑造司法权威,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四)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因为法律成文化的滞后性,大量新型的民事纠纷没有相对应的实体法,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原则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能够被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二、相互独立
      (一)民诉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民诉法的存在不仅仅是为实体法服务,其本身也具有自己的价值。实体法的规定都是出于公正,而诉讼法的立法目标不仅要顾及实现实体法的公平公正,还要考虑效率、司法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二)适用观念不同
      民法的适用,有就具体的个案寻求妥当解决的观点倾向;而民诉法的性质,在于寻求程序的划一、程序安定上、寻求一般化的解释标准,原则上不再个案中作便宜行事的解释。④有时候,为了保证普适的程序正义,必须牺牲掉一部分个体的实体正义。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可以是分离的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诉讼程序的完善化与多元化,民诉当事人与民事主体可以是分开的,除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外,诉讼当事人还包括当事人的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等等。
      (四)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虽然还拥有自然权利,但是已经失去了胜诉权。可见只有在诉讼时效内的实体权利才会得到诉讼法的保护。⑤
      (五)用语上有差异
      近代民诉法学从民法学中独立出来以后,表达概念的用语有时会词同意异,不能混为一谈。如民法上“请求”、“连带责任”、“合同履行地”与民诉法上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因而造成了民事诉讼中确定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合同诉讼管辖连结点的履行地时,奉行不同的标准;同时,为了强调民诉法的特殊性,有时也会出现异词同意现象,如“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法期间”与“诉讼时效”“代理”与“诉讼代理”等等。⑥
      在社会与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并重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他们的关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彼此相辅相成。他们之间不需比较,无需衡量,只有二者的和谐共存,才能共同推进民事法律的前进与发展。
      注释:
      ①江伟,赵金山.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②江伟,赵金山.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③李欢.试论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相互关系.中国商界,2008年第5期192页.
      ④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⑤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38页.
      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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