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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01 16: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转基因食品是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其又与贸易、环境等问题相连接,使得对其的管制出现了复杂的态势。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扩张,转基因食品贸易的份额在全球食品贸易中的比例增势明显。正是由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不确定性,各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和贸易政策,制度的冲突最终导致了国际贸易领域的争端。随着人们对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在风险评估基础上以风险防范原则为指导对GMF采取国际统一标准下的标识制度,或许是目前能够兼顾贸易公平与防范其对人类、环境造成风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 国际贸易 法律管制 风险防范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财政厅2013年高校基本科研.项目课题(国际贸易法制中非传统国家安全维护)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徐慧,甘肃政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45-03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贸易的全球化带来食品的供应链从一国国内扩展至全球,风险问题随之增加。随着民众科学知识的增加及营养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也越来越关注食品的安全。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以及其国际贸易的蓬勃开展,其又与人权、环境等问题相挂钩,各国政府对其的不同态度和不同贸易政策,使得转基因食品贸易在国际层面上展开了新一轮的探讨。
      一、关于转基因食品
      通过导入外源基因对生物体的某一或某些性状进行改良的技术被称为基因修饰技术,使用该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被称为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微生物。通常将来源于上述的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产品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目前转基因食品有90%以上为转基因植物及其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性以及安全性分析
      转基因食品的主要有成本低、产量高,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食品的品质与营养价值高、保鲜性能增强等特征。大规模的进行商业生产和贸易,不仅能有效缓解因粮食资源紧缺所产生的问题,而且能够创造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其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然而,由于科学技术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相比传统食品,GMF的安全性尚无定论。转基因食品贸易或许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潜在因素:(1)转基因食品贸易将推动转基因食品的扩大食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可预见的的危害,比如过敏、毒素、抗生素抗性以及营养成分变异等问题。(2)在生产、销售、消费、回收利用等循环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体现在其可能导致基因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三个方面,转基因食品贸易可能会加剧这种侵害。(3)转基因食品贸易过程中对不同国家和利益群体可能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公、经济损失和社会动荡,危及输入国产业和经济安全。 GMF还可能挑战人们现有的价值观念,造成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带来不可忽视的社会风险。GMF生产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向消费国隐瞒GMF的相关信息从而侵犯消费国的知情选择权;
      三、转基因食品贸易管制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度
      现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将主要规制转基因食品贸易法规、制度作如下综述:
      1.WTO致力于最大程度的消除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但其仍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为一定目的采取贸易管制措施,在国际贸易基本规则的视角下,通常被称为“环境例外”措施(environmentalexceptionmeasures)。其中关涉转基因食品贸易的,主要体现在: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1994)第20条(b)项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任何成员国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 Technical BarriersToTrade,即TBT协议)第2和第5条规定,为保护人类的健康,动植物的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合法目的,各成员国在其认为适当的限度以内,从技术标准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该协定恰似一种协调平衡机制,力图在产品技术性标准的必要性和避免技术性标准成为贸易壁垒之间实现协调,实质上也是在保护进口国合法利益与自由贸易之间寻求平衡。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and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其赋予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的权利的同时,也更加强调采取的这些措施在不歧视和不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前提下,还要求建立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的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基础上并且达到“必需”的保护程度。
      2.2003年9月11日生效的《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logical Safety,简称BSP)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转基因产品贸易规制的国际公约。它以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为基础,规范改良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同时考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advanced informed agreement)程序,只有满足该程序,改性活体生物体的进口才是被允许的,但并不适用于直接用作食品、饲料或加工用途的改良活生物体。另外依用途不同对改良活生物体规定了不同的标示(documentation)制度,例如:如果是用作食物、饲料或用来加工,必须加以标示“可能含有”改良活性生物体等。但对标示的阀值并未给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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