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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时间:2021-03-01 16:00: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于19世纪中期,成熟于20世纪后期。自产生以来,它一直都是当今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中外的国际私法学者都对它给予很高的重视。到目前为止,它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得到长足发展,不断的发展完善,在国际私法中的基础地位日益凸现出来。因此,我们将其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 产生 发展 基本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是当代国际私法冲突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它是指我们在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接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而是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找出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altnisses),这是他于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② 他在本书中提到:“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探讨一个人同一个特定的场所及特定法的地域的联系,因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法律联系,也即是要确认一个人与一个确定的地域——一个特定的法域之间的关系。为了使用相似的术语来使这两部分的研究彼此接近,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说是去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寻找一个确定的本座(sitz)。” ③他从一种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这种联系的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sitz,seat);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其“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 萨维尼所使用的“本座”一词,在含义上已经相当接近于当代国际私法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地”一词。但是,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一个“本座”,把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而且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把法律选择规范体系规定的过于机械、僵硬、一成不变。但是,不论怎样,④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当时掀起了一场改革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建立新的理论来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运动,对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与推广,现在已日趋成熟。其中,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1880年深受萨维尼思想影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在其著作《国际私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的概念。英国学者莫里斯在其所著的《法律冲突法》中也曾经提到过类似的概念。
      1954年由美国法官富德审理的“奥汀诉奥汀”一案是第一个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否定美国传统冲突法理论的判例。他采用了“重力中心说”和“关系聚集地说”的理论来选择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雏形。这一案例在美国具有重大影响,它是美国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较早案例,为将来的司法判例奠定了基础。随后,他又在1964年“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中完全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作出判决,更是彻底突破了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单一原则,代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1971年,美国学者里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全面论述了这一理论,以此理论取代了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的既得权理论,即在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时,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意味着当代冲突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至此,当代国际私法最流行的法律适用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大体形成。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一)我国理论界的观点
      我国很早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学者几乎也都肯定了该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并提出了三种学说——原则说、方法说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说。
      1、原则说
      原则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都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
      2、方法说
      方法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而不是原则,它与其他法律选择的方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决定是否采用。
      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说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的法律选择时,法院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地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二)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私法冲突法的立法方面,我国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了规定。
      关于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或所做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才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可见,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最密切联系原则尚居于次要位置。但是近年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国籍、住所、营业场所的积极冲突以及继承、婚姻、扶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日益增多。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社会,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解决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争议方面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及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正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调整各国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则。所以,摆正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全面的认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当今社会,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及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正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调整各国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则。它被广泛的应用于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并且在其他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方面,诸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领域,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所肯定和接受。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本质主要在于法律选择适用的最适当性,即选择最适当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机械与僵硬,将更多的选择法律的自由权赋予了法官,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通过分析该连接因素与该特定民商事关系联系的法律的精神,以期找到与该特定民商事关系有着最真实的,即本质的、固有的、稳定的联系的法律。它具有弥补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立法缺陷的功能、矫正传统国际私法硬性连接点所引起的不公正的现象以及作为国际私法中一种具体法律选择方法的功能。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经过权衡隐藏在涉外法律关系背后的各种利益冲突,排除了与当事人利益只有偶然或微弱联系的法律的选择适用,避免了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现象的产生,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它还顾及了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第三者、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因此,运用此原则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适应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复杂多变的需要,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大大推动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所以,我们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中。 传统国际私法始终致力于建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案件审理的一种有序状态,无论在哪一国审理,都能得到一致的判决。而现代国际私法更注重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的正义。两者没有找到秩序与公正之间的最佳契合点,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立足于传统的连接因素,依托于客观连接标志,又使自由裁量权等得以发挥,实现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折中,体现了秩序与公正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视为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 彭丁带著.《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
      [2] 伍治良著.《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未来冲突法中的地位》.法学论坛,1995年第4期。
      [3] 邓中文著.《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地位》.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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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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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黄进著.《中国冲突法体系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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