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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有效控制原则

    时间:2021-02-28 00:04: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有效控制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管辖权依据,拥有着重要地位。此原则提出和适用对管辖权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研究其发展脉络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有效控制原则 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96-01
      
      一、有效控制原则的地位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首要问题,只有国家确定了管辖根据才能行使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所谓的根据即一个国家的法院出于何种理由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这种理由能表现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何种联系。无论各国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有多大的不同,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不同程度上使自己的管辖权扩大化。
      英美法系国家在确立管辖权体系的依据时主张把被告人出现作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把“管辖权的基础是实际控制”作为理论出发点,以有效控制原则为一般管辖原则。主张一旦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有效控制被告,作出的判决能够有效执行,那么该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此外,英国法院还从有效控制理论出发,对一些被告不在英国但与英国有联系的案件,规定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二、对有效控制原则的评析
      有效性控制原则的提出是以扩大英国法院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为初衷的,其运用的结果必然是使法院行使了很多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戴西所著《冲突法》曾列举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从中能看出英国法律对管辖权行使的根据并非设定了较高的标准,而是尽量使这个管辖权根据标准最低化。即使案件和英国法院的联系极其微弱,也可行使管辖权。
      上述管辖权依据只规定形式联系,不考虑案件与本国的实质联系,使得一些本不该归本国管辖的案件强行纳入法院的管辖权体系,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合理性。从实践效果看,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这一管辖根据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告也存在这不公平性。一国行使管辖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即具有双重关联性。然而只根据被告在该国境内出现的事实这一很弱的联系而对他行使管辖权,有时不在被告的预料之中,可能出现对被告不利的案件判决结果。同时有效控制原则不能解决所有的管辖权问题,面对一些案件它也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局面,如难以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鉴于此,欧洲两个管辖权与判决执行公约禁止将有效控制原则作为管辖权基础。
      三、有效控制原则的扩张与限制发展
      (一)扩张
      为了解决管辖权出现的难以将一些案件纳入本国法院的问题,1852年英国修订裁量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内容增加了对有自由裁量裁量权规定,这意味着此项规定为英国法院不能真正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民商事案件,进一步扫除了障碍。在各国日益重视管辖权的国际大潮流下,英国于1983年对管辖权作了重大修改,也即对有效控制原则的深化。这样英国法院对许多外国民商事案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英国法律的这一变化,仍是以有效控制原则为出发点,寻找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美国传统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为实际控制原则,此原则和英国的有效原则如出一辙。几十年后,美国改变了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形成现在流行于美国各州的长臂管辖原则。长臂管辖原则是以最少联系作为管辖权行使的根据,它突破了实际控制原则,并在实际原则基础上又一次深化、发展。此原则主张凡是符合规定情形,都被视为该当事人与该国(州)有最少联系,该国(州)法院对此案件即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未予列举的情形美国法律规定了自由裁量的权力,只要美国法院认为管辖是合理的便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限制性
      英美国家极力扩大管辖权,实践的效果是发生大量的显性与隐形管辖权冲突,同时判决结果会对被告出现不利情形。为应对这些问题,英国法院以苛刻的理由来拒绝行使管辖权,美国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停止审理或驳回起诉。这种新的管辖权依据平衡了国家、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利益关系,倡导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寻找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如果别国法院管辖更能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司法效率,则受诉法院应当主动放弃管辖,从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不再硬性地以有效控制作为管辖的唯一依据,转而采用一种灵活的标准。对避免和解决管辖权冲突而言,这是一种自我抑制手段,既照顾到了本国的主权利益又尊重他国主权。
      四、结论
      有效控制原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管辖权理论,扩张了本国的管辖权,并逐渐为其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如美国的长臂管辖理论。另一方面由于此原则存在着引发大量管辖权冲突和不利于被告的利益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国的管辖权,为了平衡原告被告和法院之间的利益,出现了不方便原则弥补其不足之处。
      
      注释:
      韩德培.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1989.
      王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问题.法学评论.2002.
      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4.
      
      参考文献:
      [1]杨贤坤.国际私法知识.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2]苏远成.国际私法上之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论文选辑.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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