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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委定调资源税改,扩税基,提税率,改计征

    时间:2021-01-25 08: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迟滞3年的资源税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实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确定财税体制将排进4方面改革,“改革资源税制度”被置于“推进税制改革”的首位。
      为此,政府在提出确定2010年物价涨幅目标时,也为资源税改革导致的物价上涨预留了空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是综合考虑了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传导效应、国内货币信贷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
      原定于2007年初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因当时物价高等原因被推迟,3年后,这项动议重新进入政府的改革议程。而现今,若继续受困于通胀之虑而迟疑不决,则促使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这项改革,今年所剩时间窗口又不多了。
      
      资源税改什么?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并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未来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的利用征收资源税;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体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并适当提高税率(税额标准),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其规范资源开发行为,以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并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改革可对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幅度比较大的应税产品,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目前,可先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征收方式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调整其他品目矿产品征收方式。同时,研究资源税实施价外征税,通过税负传导,使资源税对资源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财政部官员表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15元,煤炭为每吨0.3~5元。
      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资源产品税负水平”,但具体到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产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
      财政部一位官员曾公开表示,改革拟将原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50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原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500元,减半征收也达250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外,调高了钼矿石、焦煤、铜矿石等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的部分税收优惠。尽管如此,资源税税负仍处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每吨3元左右,大多未达到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
      据国家发改委3月10日发布的数据,2010年2月中国主产省煤炭平均出矿价为每吨704元,若按煤炭资源税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换算为“从价定率”,目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仅为0.7%。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其专题研究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15%。可见,要缩小十几年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与低税负间的落差,资源税税负水平大幅提高将难以避免。
      “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利益羁绊
      
      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人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改革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净买入资源的省份负担会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政府需要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福利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
      对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据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资源税分享机制,但对此设想,资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
      据财政部一位官员透露称,预计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补助支出。
      除政府之间的利益调整,资源产品税负上升,引发资源和相关商品的价格调整,这也对资源和相关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提出挑战。对此,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也存在分歧。
      财政部认为,应该首先完善资源商品价格形成机制,让资源商品的稀缺性在价格中得以体现。而发改委则认为,应该首先提高资源税税负,体现节约使用资源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目标。
      目前,资源商品以及资源相关商品价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化定价,政府管制和干预无处不在,资源商品价格不能按经济规律在商品间顺畅传导。而且资源及相关商品价格,还承载了众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如煤价和电价多年“顶牛”,价格形成和传导不畅。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价之间亦如此。国际原油价格完全市场化,而国内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数国企垄断经营,成品油定价是政府管制和指导下的“半官半市场化”。目前,中国95%的商品由市场供需定价,其余5%非市场定价的商品,多数是资源及相关商品。
      显然,政府也已意识到资源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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