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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吃过税收的“亏”] 税收要怎么算自己才不亏

    时间:2020-07-31 07:25: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五年前,民政部相关官员披露17亿个人捐赠,减免税几乎为零。原因在于减免税手续太过烦琐。程序复杂。五年后,随着捐赠手段的不断更新,捐赠免税又遭遇了多重尴尬。   
      欢喜的捐赠,挠头的免税
      
      某外资企业公关部小刘就曾遇到过这样的尴尬。青海玉树发生地震后,她第一时间通过网银向灾区捐赠了2000元,当她得知捐赠可以免税时却苦于找不到合法凭据没有得到减免个人所得税。
      “捐都捐了,还哪有心思想着怎么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啊。”小刘笑了笑说,“找不到就找不到,无所谓的。”
      其实,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大多数人在捐款的同时首先想到的可能不是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但从国家鼓励公众捐赠的角度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尤为重要。
      在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发生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开通了各种捐款通道。为了让公众便捷参与捐款,很多公益机构开通了在线捐款、短信捐款等新兴的捐款方式。比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用户以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用户均可编辑短信捐款;登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网站进行在线捐款等。
      但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个人捐赠必须凭合法捐赠专用凭据方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网上捐款、短信捐款这些都是没有专用凭据的,纳税人也就享受不到免税优惠。另外,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的形式,许多匿名捐款的纳税人也得不到任何免税优惠。
      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对捐赠税前扣除项目的严格规定上,也让很多人减免不了税收。
      根据现行政策,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如果纳税人当期取得了不同种类的收入,比如除了工资、薪金收入外,还有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等,根据规定,用哪种收入捐赠,税前扣除的额度就根据该笔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定。但事实上,这在现实很难界定。一般税务机关都会按照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界定,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浙江省张女士就曾有过这样的遭遇:2009年11月,张女士本月的收入共计18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8000%,偶然所得(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0000元。为表达自己的爱心,张女士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7000元。
      如果张女士是用工资收入捐赠,扣除掉2000元免征额,其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是1800元,她捐出的7000元中,有5200元无法税前扣除,需要承担税收义务。
      如果张女士是用中奖收入捐赠,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元,税前扣除的金额就为3000元。她捐出的7000元中,承担税收义务的金额相应变为4000元。
      如果张女士是用存款捐赠,那么她就享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显然,现行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当期没有收入的纳税人。
      其实,在个人捐赠减免税收问题上,抵扣方式等种种操作性的问题还是困扰着不少捐赠者。虽然国家在制度上通过减免税收鼓励个人捐赠,但要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企业的免税之惑
      
      中国企业慈善捐赠在第三次分配中占有很大比重,起着支柱和主导作用。但当前我国企业免税制度环境不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积极性和捐赠水平。虽然国家已决定进一步提高企业捐赠免税额度(2008年1月1日从以前的3%提升到12%),但要医治这恼人的“免税之痛”也许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捐赠给谁这本是捐赠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但是却成为企业“头疼”的事情。
      江苏一家民营企业有做慈善的传统,从救助失学儿童到帮扶穷人、救济残障儿童等,几年下来,捐赠款项不低于100万元,却从来没有得到过免税的优惠。其负责人无奈地说:“我们也想减免一部分税,可是国家规定,必须捐赠给那些有免税资格的公益机构才能免税。可是说实话,我更愿意直接捐赠给受助人。”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内企业捐赠免税有三个限定条件:一是捐赠的范围,二是捐赠的方式,三是捐赠的扣除比例。
      可免税的捐赠范围:税法规定,对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而对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我们总不能为了免税特意捐给有免税资格的机构,还是想真正做点事情。”他有些无奈地表示。
      专家认为,虽然国家出台诸多捐赠免税法规,且进一步提高了捐赠免税扣除额度,但由于我国慈善捐赠制度设计本身还存在不足,尤其是缺乏完整规范的捐赠退税程序及过于严格的受赠主体限制,这些制度性障碍影响了企业捐赠免税政策的实施效果。
      
      被困的非营利组织
      
      就在人们感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迅猛,非营利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国内慈善氛围良好之际,2009年,财攻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两则《通知》却犹如“当头一棒”,让许多非营利组织叫苦不迭。
      这两则《通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是过去的条例对基金会资金利息都是不收税的,新规定却规定只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另外一方面体现在经营性收入要纳税,对很多基金会来说,增值保值是基金会获得发展的一个途径,现在新规定意味着投资收入必须纳税。
      同年,另一则震惊公益圈的新闻也凸显了中国民间组织税收的困境。2009年7月14日,以“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联盟”为组织定位的“公盟”,同时接到分别来自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北京税务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偷税所涉“问题款”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自2006年以来的五笔资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北京地税局认为,这些“捐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75余元。北京国税局则同样认定,这些“捐赠”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按照相关法律,偷税行为可施以50%至5倍的罚款。在对“公盟”的处罚中,两局执行了5倍的最高上限,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而以非营利为目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益组织“公盟”,因突然面临国税、地税、民政局同时行动,受到税务、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处罚,而成为凸显中国民间组织身陷法律困境的一个典型案例。
      无论是国家税务部门的“不理解”还是国内双重管理体制的尴尬,不得不感叹,中国数以万计的民间组织正在以一种挣扎的姿态活跃在社会各个层面。也许,能做的只有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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