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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时间:2019-05-17 03:19: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的差距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是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协调下,以欧美和联合国现行主要分类标签制度为基础,经过多年努力创建的一套科学的、标准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GHS 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 个方面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其中物理危险16 类,健康危害10 类,环境危害2 类,共28 类危险性。GHS 的核心是让全世界的国家能够将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以一种统一的、易懂的形式传递给工人和消费者,其确立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有关规定已被国际社会接受。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GHS 的实施工作,多次派专家和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 修订国际会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GHS 配套标准,并修订了部分与其相关的标准。由于我国化学品监管范围与GHS 存在巨大差异,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的差异分析,有助于摸清我国化学品关于分类和标签的底数,明确我国现阶段实施GHS 可能存在的问题,为GHS 在我国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1 我国化学品分类与GHS 的差距分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危险货物品名表》源自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其危险性分类保持了与《规章范本》的一致性。《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分类同样依据《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分类而确定,但又不完全一致。《剧毒化学品目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是我国特有的化学品管理方式。
      1. 1 危险化学品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 》( 以下简称《名录》) ,其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共约3 800 种化学品。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其危险性种类较GHS的危险性种类少,详细的分类比较见表1。
      由表1 可知《名录》未涵盖GHS 爆炸物中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以及除急性毒性以外的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名录》本身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但其分类标准的技术指标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基本一致。2009 年6 月21 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的修订版,标准名称变更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规定了有关GHS 的化学品分类及公示,将化学品分为物理化学性质引起的危险16 类,健康危险10 类,环境危险1 类,对每个危险性种类和类别进行定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采用GHS 第2 修订版,而分类采用《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对应的系列分类标准,此套标准是依据GHS 第1 版转化而来,将危险化学品分类为26 类,其相关术语定义、分类标准与GHS 第1 版相同。由于《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尚无吸入危险的标准,因此,《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只有吸入危险的定义,尚无分类标准。
      1. 2 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
      剧毒化学品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均以部门规章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剧毒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了界定,此外,主管部门对于有毒物质的界定不尽相同,详见表2~表6。
      根据表2~表6,我国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各不相同。以大鼠急性经口毒性为依据的剧毒品划分,《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毒性分级标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均规定经口LD50 <5 mg/kg,而《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大鼠经口LD50≤50 mg/kg 为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与GHS 急性毒性危险分类的第1 类和第2 类相一致。这一做法符合GHS“积木原则”的“将一个危险种类内的每个危险类别视为一块积木,对于一个特定危险种类,主管部门可以不采用所有的类别”,但与GHS“积木原则”的“所采用的危险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等分类标准不应改动”不符,剧毒化学品的分类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虽然相当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2,但对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1 的划分标准没有体现。剧毒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类标准应在此基础上按照GHS 划分为类别1 和类别2,因为GHS 为各危险性的各类别都分配了危险符号、信号词和危险说明。
      除各部门剧毒品分级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以外,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气体吸入毒性、蒸气吸入毒性以及尘雾吸入毒性的系列分级标准均未对应于GHS 急性毒性分类中的第1 类或第2 类。各部门之间关于“高毒”、“中毒”、“低毒”、“无毒”、“有毒品”、“有害品”等名称不统一,分类标准更未与GHS 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例如: GHS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中第2 类经皮毒性为50mg /kg≤LD50 <200mg/kg; 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 农业部《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50mg/kg<LD50≤200mg/kg。
      2 我国危险化学品标签现状及与GHS 的差距分析
      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标签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相关标准主要有: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各标准的范围及其与GHS 标签要素的差异分析见表7。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Z7251: 2006《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日文版)》转化而来。不但规定了化学品的GHS危险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 符号、警示词、危险性说明等) ,还规定了标签上的必要信息: 表示危险性的象形图; 警示语; 危害性说明; 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 生产商/供货商。但该标准未包含GHS 对应的易燃气溶胶危险类别及标签要素。而其余3 项标准或者根据GHS 制定或者根据GHS 修订,包含了标签要素、内容、标签的编写等内容。综合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需要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已经基本满足GHS 的要求。但存在多套标准同时运行的情况。
      3 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签的建议
      为改进和完善我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促使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满足GHS 要求,促进大量未明确分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分类,统一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对剧毒化学品监管标准一致,鉴于以上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差距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并且纳入名录的主要是表现物理危险性及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对于GHS 涵盖的危害健康的慢性毒性及危害环境的危险性尚未涉及。此外,由于《名录》没有明确分类标准,导致《名录》之外的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及混合物无法进行危险性分类。GHS分类标准中,除了提出工业化学品和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特别指出了混合物分类的方法。混合物分类方法的确定对于全面掌握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总量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以利于新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分类。
      2)统一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标准。我国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监管、公安、环保、卫生和农业等多部门。各部门依据职责行使剧毒化学品及有毒物质安全监管职能时,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这容易导致同样的化学品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下监管,有的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有的则不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造成监管混乱。建议涉及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的部门在GHS 分类原则的基础上,修改管理规范和标准,在GHS 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统一分类标准。
      3)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我国现行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标签及标识方面的标准有多套,各套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符合GHS 要求,但由于各标准在修订或制定时参考的GHS 版本不同,各标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此外,纵观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标签的规定。为了保持危险化学品公示的一致性以及规范性,建议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
      4 结论
      1)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 存在差距,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缺少GHS 涵盖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吸入危险、危害水生环境和危害臭氧层,也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不利于新物质以及混合物的分类。
      2)对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各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分类标准值各不相同,不利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统一分类。
      3)我国目前现行的多套危险化学品标签标准均根据GHS 不同修订版制定或修订,基本满足了GHS 的要求,但各标准在某些标签规定上不尽一致,不利于危险化学品公示的统一。
      (转自《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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