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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物品不翼而飞,责任谁来承担?:物品不翼而飞

    时间:2019-04-25 03:36: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随着民营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邮政部门对快递市场的垄断被打破。然而,民营快递公司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物品丢失后的赔偿难问题。
      快递物品丢失屡见不鲜
      案例一:东阳的林先生委托“A通快递”承运一台笔记本电脑到广东。事后得悉,这台手提电脑已丢失,“A通快递”给林先生的解释是货物被其业务员带走逃逸了,让他等公安部门的查处结果。但林先生等了两个月一直没有结果。他要求“A通快递”赔偿他一台价值差不多的笔记本电脑,或者参照其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的价格(10000余元),结合当时的市场价,赔偿4300元左右(含原先收取的运费100元)。但后来经过多次交涉,其间当地消协也曾出面调解,但对方以他没有保价为由,坚持只同意赔偿500元。
      案例二:在金华经营音响器材的周先生于2月14日通过“B通快递”快递一台DVD机到江西九江。按照原先约定,所投寄的DVD机应该在2月17日到达目的地。2月17日下午,收货人没有收到货。接到收货人的电话后,周先生当即通过“B通快递”总公司的网站进行查询,发现他的货在投寄的次日就到了上海,并于当天从上海发往南昌。从上海到南昌的路上怎么要停留好几天呢?他于是给“金华B通”打电话。“金华B通”查询后告诉他,运送DVD机的那辆汽车在上海出事了,DVD机与汽车一起烧毁了。
      周先生说,他的DVD机进价580多元,销售价600多元。尽管“B通快递”总公司的网页上说得很清楚,发货人未在运费的基础上另外增加支付3%保价费的快件,单件物品损毁最多赔偿500元,但“金华B通”却称最多只能赔偿200元。后经多次交涉,对方同意赔偿现金200元,另外再给他补偿300元快递费(今后交寄快递时免除周先生300元快递费)。周先生平时经常要给外地客户快递物品,每年的快递费用要上千元,就接受了这个赔偿方案。但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当他在处理好纠纷后的第二天再次前往“金华B通”快递DVD时,快递的收费标准竟被提高了一倍。这样周先生当然不答应,他提出不寄了,要求对方退还赔偿给他的那300元快递费用,但却遭到拒绝。
      “金华B通”负责人事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每收寄一件物品,只收取一小笔的快递费,但出事后却要赔偿500元,他觉得这样自己太吃亏,再按照以前的收费标准已经没法经营了。关于赔偿标准问题,该负责人说,总公司网页上关于单件物品损毁最多赔偿500元的规定在他这里并不适用。他这里的快递单背面的告知写得清清楚楚,单件物品损毁最多赔偿200元。
      案例三 :义乌的朱女士反映,11月11日是她的结婚纪念日,因为她的丈夫在外地,于是就买了件礼物通过“××速递”寄过去。交寄时,对方承诺,到11日时她丈夫一定可以收到。可后来直到12日她丈夫仍没收到,为此她打电话向“××速递”查询,对方称东西在杭州。但后来她再次打电话过去查问时,对方又说杭州也没有,具体在哪里一时查不出来。对方并表示,如果最终查不到的话会给予赔偿,标准为运费的两倍。她的运费是5元,也就是说只能赔10元钱。她反问,她的礼物价值将近300元,难道快递公司丢了后就只能赔10元?这可是她对丈夫的一片心意啊!
      “霸王”条款有效吗?
      快递物品丢失赔偿难,难就难在“特约条款”上。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背面往往都有“特约条款”,规定物品丢失时,只能赔偿运费的几倍,或者最多只能赔偿若干元。那么,这样的“特约条款”有效吗 ?
      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说,时下快递纠纷越来越多,而在投递物品丢失时,快递公司往往以格式的“特约条款”为由拒绝足额赔偿。由于邮递货物价值一般不大,诉讼成本较高,所以当事人一般都自认倒霉。
      那么发货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投递货物丢失后又该如何维权?
      鲁律师认为,发货人委托快递公司投递物品,在法律上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为节省缔约时间和费用,预先设定商业风险和司法风险,事先以固定化和标准化的形式制作格式条款,本身也属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一般来说,快递公司都是把“特约条款”印制在“快递详情单”背面,投寄人在上面签字,意味着接受了“特约条款”,并愿意受该条款制约。
      他说,印制在“快递详情单”背面的“特约条款”,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相对人(消费者)无法决定条款的内容和形式。从形式上来说,相对人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意味着接受了快递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这种接受在表面上属于意思表示(法律术语)即自愿接受格式条款的制约,但在这种接受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快递公司的事实,况且,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不会去细读印制在“快递详情单”背面的条款,因此,表面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所谓意思表示不自由,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以某种非法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自由仅仅是快递公司单方决定条款内容的自由。
      快递公司在制作格式条款时,往往是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而很少或者完全不考虑相对人应有利益的保护。对此,《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鲁律师说,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二,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特别是对免除或者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条款,快递公司必须要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引起交寄人注意的方式,即以理智正常的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都能引起注意的方式提请交寄人注意,但也要兼顾到智力欠缺、盲人、文盲等交寄人的特殊情况。凡未按合理方式提请交寄人注意的,快递公司应当就因此而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应交寄人要求,快递公司必须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模糊不清或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快递公司的解释,双方另有约定或格式条款与双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约定。
      因此,当投寄的物品丢失时,如果交寄人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相关条款,即使交寄人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快递公司仍然要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足额赔偿。
      此外,快递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诱导交寄人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的,或因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寄人财产损失的,有关限额赔偿或不予以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
      寄快递需谨慎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该如何减少和防范发生这类纠纷呢?金华市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林一为消费者支了几招。
      林主任说,目前的快递行业发展很快,但由于没有行业管理组织,加上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因而很容易发生各类矛盾和纠纷。现存的快递公司鱼龙混杂,其中也存在很多的隐患和陷阱,消费者务必引起高度警惕。
      首先,要注意一下快递公司的资质。目前社会上的快递公司中有些相对经营较为规范,但也有不少公司管理混乱。因此,在选择快递公司时,不能一味地看哪家的价格低,而要看哪一家的服务质量好,要选择信誉好、安全有保障的公司。
      其次,在交寄物品时,通常要签一张单子,而这些单子的背面往往有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特约条款,因此消费者在签单前务必看清楚特约条款,避免上当。此外,消费者在交寄物品时要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有关交寄凭证等资料,万一物品丢失时,可作为索赔依据。
      第三,对贵重物品以及重要的、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单据等物品,投寄时务必慎重,最好到国有的邮政快递公司或其他有保障的快递公司去寄,而且要保价,以避免丢失,造成被动。比如银行汇票等单据是不能再生的,万一丢失会非常麻烦。此外,像有些物品(比如老照片等有纪念意义的资料),也许其直接经济价值不怎么高,但一旦丢失就无法弥补。
      就目前的快递市场来说,国有的邮政快递公司(“特快专递”)相对而言比较可靠。邮政部门在招用投递人员时,事先都要进行政审,而且都录用本地人。对于有劣迹的,或平时表现不好的一律不予录取。而社会上的一些民营快递公司,在招用投递人员时事先不把关,而且招收的多为外地人员。再加上快递员工资偏低,而业主又经常拖欠工资,所以投递人员带货逃走的现象屡有发生。林主任介绍,曾有一位在市区通讯市场做生意的朋友,一次通过某快递公司投寄40多台手机,结果该公司下面一贵州籍的工作人员带了这些手机逃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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