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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建筑工程决策中的问责制研究] 政府决策问责制

    时间:2019-04-20 03:17: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实生活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决策要求应慎重、科学。因为重大工程几乎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建设决策,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决策失误而引起的工程失败案例越来越多,因此需要有合理科学问责制度对决策主体进行行为约束,这也将有助于政府重大工程更有效率的建设。
      关键词:建筑工程政府
      Abstract: in real life, the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has an important role. So for important engineering project decision-making requirements shall be cautious and science. Because major projects are almost by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 to make construction decision, and the actual operation proces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 errors caused by engineering failure case is more and more, so need to have reasonable scienc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decision subjects behavior constraints, this will also help the government major projects more efficient construct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government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重大工程决策问责制建立的必要性
      1. 重大工程的定义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投资巨大,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工程生命周期长,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工程项目,意义十分重大。重大工程项目的不可逆性使得其产生的结果影响面巨大深远,难以预测和评估,这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决策存在难度和压力。
      2. 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八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重大失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元至5000亿元。而因决策失误而受到惩处的力度微乎其微,往往被所谓“集体决策”而开脱了,这也正是决策失误案例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大多数重大工程都是主要由政府投资决策。领导人决策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比贪污腐败更严重,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危害更加触目惊心。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2004年,在他们对10家中央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指出,这些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及经济犯罪的金额为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高达145亿元,竟达9倍之多。2005年的审计报告又指出,当年1至11月,全国共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涉及金额2900多亿元,损失浪费问题金额也达150多亿元,其中相当以部分损失浪费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
      据报道几年前,合肥市设计寿命25年,投资1.44亿元建成的一个堆肥工艺超前的垃圾处理厂,在竣工后却根本不能正常运行,只能废弃。这样一笔资金相当于希望工程15年的捐款总额,如果用于希望工程,将造福多少贫困学生。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时任安徽省阜阳地区地委书记,行署专员的王怀忠立志把阜阳建成中国第一大市,与大都市计划相匹配的是建大机场。因为当时阜阳飞机场只停靠阜阳到合肥的专线小飞机。王认为这有损于阜阳大都市的形象,必须扩建一个国际大机场。机场开工时,市政府工作人员,教师,农民每人被摊派了数百元的机场建设费,机场共耗资3.2亿元,由于客源严重不足,在勉强运营一年后,被迫关闭,现在成了野鸟们的乐园。
      从上面案例及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这种失误造成的浪费和危害是极其巨大的,而更深层次的危害却是无形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危害。我政府决策的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通常完全由社会其他利益主体或公众来承担,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不仅无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问责机制的合理化,更重要的是会给其他社会利益主体和普通百姓的信心和心理上造成巨大的损伤,也间接地损伤和危害了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因此当前建立问责制制度势在必行。
      二. 目前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 决策主体素质不高
      “科学决策的一个绝对的前提是我们的认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物质世界”。从决策者自身来讲,具体表现为责任意识,决策科学知识,服务意识和公正意识。政府决策者的能力和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质量的高低。由于现实我国教育制度的弊端,我们相当一部分处于领导岗位的人只是结构不能满足现代行政决策的要求。加之我国现代行政管理学和决策科学知识推广普及较晚,受过正规行政学专业教育,系统掌握行政科学和决策科学理论的决策领导者数量不是很多,造成不懂科学决策的现象。
      2. 问责监督机制不强
       建立政府决策失误追究的监督机制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具体表现在相关法律的监督,这包括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的双重监督,公众监督,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分开等。没有监督就会暗箱操作,滋生不正之风,必然导致因决策失误而逃避责任,或者大事化小事化了,最终导致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最主要的是人大的监督,特定问题的调查、询问和质询以及听取上报报告时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三种方式。对决策失误责任的认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都要进行监督。
      3. 问责范围太多狭窄
       当前问责制只规定在出现重大事故或具体过错时对相关官员进行问责,但是如果问责权限具体的事件,似乎不发生重大事故,不出现具体的过错就不存在责任问题,从而把问责变成追究在具体事件上具体过错的纯粹的惩戒措施,显然存在着重大的偏差。
       例如在轰动全国的钱塘江工程案中,一段造价500万元,按百年一遇标准设计的标准海塘,在其关键部分的基础沉降中,竟然被施工单位用泥沙代替混凝土回填进去,给钱塘江海塘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专业人士称,如果遭遇台风大潮的袭击,发生损毁,人民生命财产将遭受重大损失。然而就是这样一起人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的重大质量案件,其直接肇事人被撤回起诉,无罪释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刑法只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实际犯形式规定,而未规定为过失危险犯,致使出现法律难追究肇事人的局面。
      4. 问责结果不合理
       问责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理。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惩罚不严,以引咎辞职为终极结果。在我国官员问责的案例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景,哪里出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哪里就有官员引咎辞职。如果官员问责仅止于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同于引咎辞职,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员来说,这个板子可能打的太轻,而且许多地方都对引咎辞职者多采取职位间的平级调动,挪了个窝而已,有的设置还明降暗升。行政问责也必然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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