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思考|中国遗产税何时开征

    时间:2019-04-15 03:26: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征收遗产税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国家济权益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人均收入不断提高,公民的个人财产相对集中,但收入差距却在加速扩大。本文通过对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得出我国应开征遗产税的结论,并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开征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可行性;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一、遗产税的含义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财产税是指以不动产和动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遗产税的课税客体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因此可以说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性质上来看,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是被继承人去世以后遗留的由继承人来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因此遗产税与财产税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遗产税的本质就是财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鼓励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激发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居民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收入悬殊、两级分化的情况。对此,除开征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拥有资产者在其死亡后课征累进的遗产税,无疑有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功能。同时,遗产税引导富人公益捐赠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提交了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他自己表示将拿出90%的遗产捐给社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下的“善基金”发起人之一李碧琪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一种趋势,必将推动富豪积极投身慈善。同时,一般的遗产税都规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征税,这种鼓励性政策,无疑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减少社会浪费,鼓励勤劳致富,改善社会风气。遗产继承人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的遗产,不同于其他所得,它是一种不劳所得,这种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容易使人贪图享乐,腐化社会风气。特别是在使用这些得来甚易的财产时,容易出现奢侈浪费,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倾向。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限制继承人的不劳而获,鼓励勤劳致富,减少社会浪费,改善社会风气。“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包头宝麒资源管理公司董事长金树萍表示,征收遗产税对中国的下一代成长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至少中国的富二代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富豪也会注重他们内在的提升,包括竞争力的培养”。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司原司长、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也介绍说,从美国的经验看,经过征收遗产税后,家族富过三代、富过五代的情况就多了,家族对于道德建设,对于治理能力建设就会好很多。他表示“但无论如何,我觉得应该是一个方向,遗产税并不是说单纯的收富豪的税,对富豪的家庭、家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国家权益。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成了各国政府财源的一个渠道。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使得遗产税的征收提上日程,把积累于少数人手中的大规模财富,以税收手段调出为社会服务。另外,国家征税既维护了国家的课税权,也通过征税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的税种,多数国家都征收,因为我们没有开征这一税种从而对外籍人员在中国的遗产,我们无法征税。而中国人在国外的遗产,外国政府都要依法征收遗产税。可见,不征遗产税,不仅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税收对等原则。
      三、我国开征遗产说的可行性
      (一)高收入阶层的形成和个人财富的相对集中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条件。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使得私有财产的拥有量和遗产继承规模明显增加,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税源。最新的《2011胡润财富报告》显示,全国有96万千万富豪和6万亿万富豪,分别比去年增长9.7%和9.1%。其中,有4000个十亿富豪和200个百亿富豪。由此可见,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富裕人士增长最快的几个国家之一。有资料显示,我国最富有的10%家庭与10%最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超过8倍。我国的富裕阶层已经在悄悄形成并逐步发展壮大,其财富积累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是我国历史上任何时期从未出现过的,表明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税源条件已经成熟。
      (二)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法律环境。1.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即遗产必须是国家允许公民个人取得的合法收入积累而成。法律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为遗产税制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2.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以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并且国家于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以调整继承关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的肯定为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3.明确了遗赠财产是遗产的一部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被遗赠的财产就是受遗赠人根据遗嘱取得的那部分遗产,该项财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也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配套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已经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律环境。
      (三)征收者的管理水平和被征收者的纳税意识是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社会条件。开征遗产税最重要的社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从征收者角度,即开征遗产税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而言,开征遗产税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的保证。另一个是从被征收者角度,即纳税人的个人意识。随着舆论的广泛宣传,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受开征遗产税的思想。如前所述,中国首善陈光标先生呼吁开征遗产税,并认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而且,我国的贫富分化问题也已引起各方面普遍关注,社会公众也迫切希望能够采用得力措施缓解这一矛盾。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遗产税一般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或遗嘱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分遗产税制是对继承所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继承人,一般亦称之为继承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交流程度以及继承人自身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等较为公平合理。混合遗产税制是对死亡人的遗产先征遗产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时再就继承财产额征收继承税。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二)采用高起征点和适中税率的原则。刚开始征收遗产税时,起征点不应过低,应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在一项“中国开征遗产税需要考虑哪些问题?”的调查中,调查显示,65.67%的调查者表示“遗产税应针对富人征收”。同时,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前必须考虑到,目前的中国富豪还是以他们创造财富业绩的多少来评价、衡量他们。如果遗产税征收比例太高,而他们的心态仍是在乎金钱、发展、个人成就,还没有从“小我”走到“大我”的精神世界里来的话,一旦突然推出太大的征收比例,会挫伤他们创业的积极性。
      (三)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在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在遗产税制与其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派员登记财产,对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当加重处罚。待时机成熟后再以法律形式全面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另外,开征遗产税必须核实遗产价值。建立公正、高效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是开征遗产税和降低遗产税征收成本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家可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四)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避风港”。另外,为了防止人们以赠与的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世界各国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赠与税,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性税种。因此,我国建立遗产税制的同时,也应建立赠与税制,两税同时开征,以免遗产税流于形式。
      五、结语
      总之,遗产税在缩小贫富差距,调节过高收入,抑制奢迷浪费,净化社会风气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庞杂系统的工程,要考虑到包括公民意识及实施时机在内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能否顺利开征,除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外,还需各级国家机关的不懈努力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响应。
      参考文献:
      [1]陈子春.中国是否征遗产税问题简析[M].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2]陈玲玲.浅谈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问题——从法社会学视角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6).
      [3]刘波.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J].国际商务财会,2010(10).
      作者简介:伍 萌,女,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学院在读硕士(全日制),从事非法学方向的研究。

    推荐访问:遗产税 开征 思考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