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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自发秩序与无知――简论哈耶克政治思想的三个层面】哈耶克自发秩序

    时间:2019-01-23 03:2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当代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哈耶克的政治思想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自由理论层面、自发秩序理论层面和知识论层面。其中,自由理论是哈耶克思想最显性的层面;自发秩序理论是哈耶克自由思想的理论基础;而知识论上的康德主义,则可以说是哈耶克思想倾向的根源所在。三个层面层层推进,使哈耶克的理论体系既博大精深,又具有严密的逻辑性。
      关键词:自由;自发秩序;无知
      中图分类号:D046.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5(C)-0104-01
      一、对自由的界定
      作为一位具有洞见的思想家,哈耶克认识到“旧有的真理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1]在此基础上,哈耶克也认识到,作为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的自由,也面临着相似的困境。这也许就是不同的思想流派对自由的理解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最后重要的原因。面对这种对自由众说纷纭的理解,哈耶克将“自由辨”作为其大作《自有秩序原理》的第一章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开篇,哈耶克指出“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在本书中,我们将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的状态。”[1]在此基础上,哈耶克强调自己所采用的自由的定义,恰似该词的原始意义,并将自己的定义与各种流派的定义做了区分。之后,哈耶克又指出“我们对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概念的含义,而且只有在对强制已作出同样严格的定义以后,我们才能对自由做出精确界定。”[1]而对于强制,哈耶克将其界定为“一个人的环境或情景为他人所控制,以至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是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1]这种强制,完全抹杀了人的思想与意志的独立性,把人彻底的变成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因而是一种彻底的恶。
      二、自由思想的理论基础――自生自发秩序
      确切地说,哈耶克是古典自由的维护者,他用了一章的篇幅在其最重要的著作的开端对自己自由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与各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做了严格的区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看到了不同的自由概念背后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础,即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性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须的境况的所有细节。这种思想倾向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对激进理性主义所描绘的状况,即“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2]对于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哈耶克的前辈柏克就专门写过《法国革命论》对之进行过系统的批判,而哈耶克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与“人造的秩序”或者“组织”相比,“自生自发秩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在秩序的产生方式上,“自生自发秩序”是人之实践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它是人们在实践中、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自发的形成的,在这种过程中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动在和他人的行动结合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就像哈耶克所描述的那样:“这种社会理论表明,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按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1]其次,在秩序所依据的规则上,“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不带有目的性。在这种秩序中不存在需要全体成员一致行动去完成的目标,也不存在发布命令的优位者,从而也就不存在“命令”。诚如哈耶克所说,自生自发秩序之所以能够形成,就是“他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这种对规则的遵循是在不自觉中进行的,如哈耶克所说:“这一意义上的规则乃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他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3]。最后,两种秩序的复杂程度在是不同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不受人之心智所能把握的程度的限制,它的存在“无须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他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3]由此可以看出,“自生自发秩序”虽然不必然是复杂的,但与“人造的秩序”相比,却有可能达致任何一种复杂程度。
      三、自由思想与自发秩序的知识论前提――“自知己之无知”
      苏格拉底有言:“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哈耶克认为这句话对于我们具有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认识社会首要条件,因为“我们渐渐认识到,人们对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之中。”[1]不认为无知状态的存在是必然的,使得人们认为自己的理性可以发展到无限,从而以无限的理性为依据,建构社会的秩序,并在这种秩序的基础上,将每个社会成员安排到自己最合适的位置上。认为无知状态为必然,则使得人们看到理性本身是有限度的,这种理性的有限性使得对社会秩序的建构成为不可能,社会的基础只能是自生自发秩序。
      作者单位:菏泽学院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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