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取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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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欧铂新材料有限公司
编号:OB-ZJ-10 三级,第 1 次修改 样品取样管理制度
下发日期:2020-05-01 执行日期:2020-05-01 1. 目的
为了规范原辅料、过程产品、产品的取样,确保取样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检验需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检测中心、生产管理部、研发中心等,与原料、产品有关的部门。
3. 具体要求
3.1 原辅料样品取样 3.1.1 粉体原辅料取样 粉体原辅料到货称量后,属地人员、检验人员,共同到现场,在属地人员及供应商人员的监督下,由检验人员取样。粉体原料粒度较小,取样前戴好防护口罩等以减少样品吸入量。根据样品数量随机选取不少于 3 桶(或者 3 袋),取样量不少于 50 克,按照四分法对所取样品混匀,缩分,平均分成两份放入塑料袋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用于质量追溯。
主要粉体原料:鳞片石墨、高锰酸钾、滑石粉、锌粉、膨润土、气象白炭黑、重结晶石、钛白粉、铝粉浆、碳酸钙、云母氧化铁红、氧化锌、磷酸锌、三聚磷酸铝等。
3.1.2 液体原辅料取样 液体原辅料到货称量后,属地人员、检验人员,共同到现场,在属地人员及供应商人员的监督下,由检验人员取样。取样时穿戴好防护眼镜、口罩、耐酸碱手套等防护用品。使用采样器从上中下三处取样,取样瓶经充分润洗后取约 200 毫升样品,并迅速用盖子密封取样瓶,由质量检测中心人员带回分析室进行检测。
主要液体原料:硫酸、双氧水、氨水、发烟硝酸、水合肼、甲基异丁基甲醚、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甲苯等。
3.2 过程产品的取样 3.2.1 过程产品,应在属地人员的监护下取样。
3.2.2 过程液体产品取样时缓慢打开阀门,清洗、置换取样管,再清洗、置换取样器具三次,取好的样品粘贴好标识,以防混淆,必要时属地人员需向检验人员提供协助。
3.3 成品的取样
3.3.1液体取样 生产管理部当班人员通知质量检测中心分析人员对产品进行取样分析,在通知的过程中要讲明样品名称、取样罐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员在接到通知之后要及时取样,取样时从罐的取样口取样,打开取样口充分润洗取样口、取样瓶后,将样品放入2个洁净的取样瓶中,每瓶取样量不少于200毫升,一瓶用于检验,一瓶用于留样,并粘贴好标识,必要时生产管理部当班人员需提供协助。
3.3.2粉体取样 生产管理部当班人员通知质量检测中心分析人员对产品进行取样分析,在通知的过程中要讲明样品名称、取样罐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员在接到通知之后要及时取样,取样时保证取样勺、取样袋清洁。取样量不少于 10 克,放入塑料瓶中密封,及时粘贴好标识。
3.4贸易产品的取样 3.4.1 液体样品:将采取的样品分别装于二个清洁、干燥的聚丙烯瓶,密封,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留样备检,每瓶样品量不少于 200 毫升,粘贴好标识; 3.4.2 粉体样品:将采取的样品装于清洁、干燥的取样袋,密封,一取样袋用于检验,另一取样袋留样备检,取样量不少于 10 克,粘贴好标识。
3.5样品标识 质量检测中心分析人员及时对样品瓶进行留样标识,标识上应注明取样时间、样品批次或采样点、样品名称,在分析现场不允许出现没有标识的样品。
3.6检验分离管理 参与现场拿样的检验员带回样品后,由其它检验人员进行化验分析。
4. 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总经理授权,质量检测中心组织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或与此相近的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欧铂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