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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1-03-04 13:28: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Technology Co.,Ltd.)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H (Ningbo) Law firm

     二〇一三年三月

      目录

     引

     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言

     文

     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经营业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要资产

     公司的重大合同

     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的劳动人事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十一、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附录附件

     第1页

      尽职调查报告

     致:

     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并指

     派

     律师组成项目组,为贵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所涉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向贵公司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认真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并认真

     审阅了贵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与贵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交流访谈中所获悉的有关事

     实,均构成出具本报告的事实依据。

     为出具本报告之目的,本所就贵公司向本所律师出示及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

     和信息以及本所律师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第三方获取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作如下

     假定:

     1. 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

      和误导的情况;

     2. 复印件、传真件、扫描文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3. 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

      同意或批准;

     4. 所有合同、协议、契约均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合法签署、

      送达并可执行;该等合同、协议、契约的签约各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资质、许可、同意或批准;

     5. 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有关同意、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文件,均为真

      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批准

      或同意。

     同时,就本报告的出具,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是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中国当时及/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2. 本报告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如

      果本报告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该等事项,则仅为对有关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

      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向任何其他个人、

      公司、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或其他任何实体提供。

     第2页

      爱珂照明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为正文部分:

     一、 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 1 公司的设立

      (a) 2011 年 3 月 29 日,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甬工商)名预核内字[2011]

      第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

     有限公司。

      (b) 2011 年 03 月 31 日,

      代表公司与宁波高新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租

      赁合同》一份,由公司承租宁波国家高新区凌云路 1177 号 10 幢 2 层,租赁

      自 2011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止。

      (c) 2011 年 04 月 0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程雪薇为公司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选举施杰军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d) 2011 年 04 月 06 日,全体股东

      及

      签署《宁波爱珂照明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章程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e) 2011 年 04 月 08 日,宁波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德内验【2011】

     12139第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04 月 08 日止,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全体股东以

      货币资金出资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f) 2011 年 04 月 11 日,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际出

      资额为 15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住所为宁波高新区凌云路 1177 号 10

      幢 2 层,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研发;照明灯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制品、

      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生产、加工;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期限为 10 年。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1

     2

     股东名称或姓名

     合计

     公司设立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为:

     序号

     1

     2

     备注

     1. 2

     公司的存续

     据查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自设立后,未进行过任何变更。现仍持有宁波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3页

     股东会

      董事机构

     经理机构

     监事机构

     监事:

      财务机构

     财务负责人:

      人事机构

     执行董事:

     总经理:

      出资额(万元 RMB)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尽职调查报告

     宁波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宁波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联合颁发的甬高新地登字

      号《税务登记证》。

     1. 3

     律师核查意见

     (a)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年检情况,其已通过主管部门

     2011 年度年检,结合公司章程,该公司目前合法存续。

     (b) 据查截止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登记或

     被查封的情况。

     (c) 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陆兴电子机械厂签订一《剑兰路 399

     号孵化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地点位于剑兰路 399 号宁波高新区陆兴电子机

     械厂新厂房 5 楼,租赁期限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经向

     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及实际经营地已从企业登记地宁

     波国家高新区凌云路 1177 号 10 幢 2 层搬至该地点,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若被公司主管登记机关认定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可能被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能不登记的,可能被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故公司应尽早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另该租赁

     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

     (d) 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公司成立

     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及置备股东名册系公司法定义务,随着公司发展及

     其他股东的引入,不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置备股东名册,可能面临公司股东与

     公司之间的纠纷,建议公司予以完善。

     二、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 2 名自然人:

     (a)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

     416 弄 99 号 603 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51022002X,大专学历,毕业

     于

      ,个人履历如下:

     (b)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

     416 弄 99 号 603 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10015676,大专学历,毕业

     于

     ,个人履历如下:

      第4页

     尽职调查报告

     2.2

     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

     持有公司 90%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实际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事项;另一股东

      系

     妻子,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为 一

     致行动人。

     综上,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的独立性

     3.1 公司的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配套

     设备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详见主要资产部分],但尚未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3.2

     公司的人员

     根据公司陈述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拥有登记在册人员 36 名,并签订《劳动

     合同》,公司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处工作,并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公司人员独立。

     公司的财务

     (a)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配备财务人员 2 名。公司虽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但尚未制定完整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

     (b) 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

     ,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账号为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c) 经公司陈述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过担保。

     公司的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记载,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由股东会聘请,工商登记显示,

     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为公司监事。经核查,

      实际上同时行使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职权,控

     股股东绝对控制了公司机构的设置及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公司

     应对各机构成员进行调整。

     公司的业务

     本报告出具时,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公司业务独立。

     3.3

     3.4

     3.5

     四、 公司的经营业务

     4.1 经营范围

     根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 2011 年 04 月 11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研发;照明

     灯具、电子电器产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生产、加工;自营或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5页

      尽职调查报告

     4.2

     经营资质[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a) 公司持有宁波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

     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注册登记日期 2011 年 5 月 3

     日,证书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3 日。

     (b) 公司现持有 2011 年 04 月 25 日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

     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陈述,公司未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主要从事 LED 灯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并已经取得开展业务必须的资质证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3

     4.4

     五、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1 关联方

     (a)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目前公司关联方为股东

     。

     (b)

      二人原持有宁波海曙诚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诚杰装饰”]全部股权,程雪薇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及设计、建筑材料、五金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

     (除危险品)、针纺织品、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诚杰装饰经股东会决议已于 2013 年 01 月 14 日向原登记机

     关办理完毕注销登记。

     (c)

      原持有宁波

     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50%股权,

     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经营范围:电子元件、电子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件的制造、加

     工;电子元件、电子配件、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件的批发、零

     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施杰军将其所持

      全部股权以原出资价转让第三人并

     于 2013 年 01 月 30 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米德兰于该股权转让后经营

     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等均与

      无涉。

     (d) 经公司陈述,现全体股东

     不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公司亦不存

     在对外投资。

     5.2

     关联交易

     (a) 关联方应收账款

     公司尚未提供相关资料。

     (b)

     关联担保、抵押借贷

     第6页

      爱珂照明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公司陈述,公司没有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过担保。

     5.3

     同业竞争

     公司现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六、 公司的主要资产

     6.1 商标

     据查,截至 2013 年 03 月 05 日,公司已从国家商标局取得一项商标的《商标注册

     证》,详细内容如下:

     序号

     1

     商标名称

      商标图形

     注册号

     第

      号

     注册类别

     第

     类

     有效期

      2012.09.14

     --2022.09.13

     注册人

     公司

     6.2

     专利

     据查,截至 2013 年 03 月 05 日,公司已获得 9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申请但尚未被

     授权 2 项发明专利及 5 项实用新型专利。

     (a) 公司已拥有的专利

     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授权公告日

     序

     号

     1

     2

     3

     4

     5

     6

     实用新型

     7

     8

     9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关于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公司按期

     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第7页

     尽职调查报告

     (b) 公司已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专利

     序

     号

     1

     2

     3

     4

     5

     6

     7

     专利类型

     发明

     发明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号

     专利名称

      发明人

      申请日期

     2012.01.17

     2012.02.29

     2012.01.15

     2012.01.15

     2012.11.20

     2012.11.20

     2012.11.20

     申请人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公

     司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6.3

     土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尚无属于公司的土地。

      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如下:

     房屋租赁情况

     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陆兴电子机械厂签订一《

      场地租赁合同》,租

     赁地点位于

      号

      新厂房 5 楼,租赁期限从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建筑面积共计 1370 平方米,租金标准每月每平

     米 13 元,计人民币 17810 元/月,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1 元,计 1370 元/月,

     水电费用自理,每半年付一次房租,先付后用。

     机动车辆

     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尚无属于公司的车辆。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公司提供了一份固定资产清单,但未提供相应发票等权属凭证,故尚未核实。

     6.4

     6.5

     6.6

     6.7

     七、 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

     行的或本所律师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有:

     7.1 借款合同[未提供书面合同]

     公司财务人员口头告知,目前公司向【 】银行借款人民币

      万元,银行承兑汇

     第8页

      尽职调查报告

     票人民币

      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无书面合同。

     鉴于借款合同具体内容不明,无法对该合同作出法律评价。

     7.2

     租房合同

     合同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 6.5 部分内容载述。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合同的履行尚

     不存在法律障碍。

     与宁波

     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08 月 25 日签订一份《

     标准制定顾问服务合同》 约定为公司参加政府荣誉利益项目提供全程全方位的顾,

     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报名、申请、攻关、起草、协调、参会、审定等参加政府

     荣誉利益项目有关的事物,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年度顾问费用分别为 2 万元、2

     万元、2.5 万元、3 万元、3.5 万元,2012 年 9 月 1 日-2013 年 8 月 31 日为第一服

     务年,现合同履行未满一年。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合同的履行尚不存在法律障碍。

     7.3

     八、 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陈述及本所适当核查,公司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健全的治理结构。

     九、 公司的劳动人事

     9.1 根据公司陈述及提供的员工名册和《劳动合同》样本,公司与在册员工均已订立

     劳动合同。

     9.2 公司现持有编号

     的《社保登记证》,发证日期:2011 年 7 月 5 日,发证

     机构: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效期:2011 年 7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5 日。经公司提交之材料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近一半员

     工未办理社保,均由本人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但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定,尽管相关部门对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

     现象未作出明确的表态,实际操作不一,但是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纠

     纷,用人单位很大程度上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

     赔偿等情况发生。

     十、 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10.1 税务登记

      公司现持有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合颁发的甬高新地登字

     号《税务登记

      证》。

     10.2 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利率为:

     序号

     1

     2

     3

     4

     主要税种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税

     水利基金

     税率

      17%

      7%

      5%

     0.10%

     计税依据

     销售额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销售额

     公司尚未向本所律师提供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第9页

     尽职调查报告

     10.3 税收优惠文件

      尚未向本所律师提供。

     10.4 政府补贴情况

      尚未向本所律师提供。

     十一、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1.1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2

     公司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尚未取得相关产品质量认证。鉴于公司

      建立完整的质量

     管理体系,保证公司产品质量。

     十二、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陈述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目前公司未有任何其作为被告的且正在进

      行的诉讼、仲裁,亦无任何正在进行的行政处罚。

     附录附件:

     1

      《尽职调查提纲》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0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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