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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豁免理论及其近期发展

    时间:2021-07-10 12:00: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家豁免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限制豁免理论主要有四种理论基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出台明确将限制豁免论确立下来。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有一些新的发展。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相关立法在《公约》制定后也应当有所转变,方能进一步适应国际趋势。
      关键词 国家豁免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作者简介:杨俊波,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48-02
      在国家豁免理论上,传统绝对豁免论影响日益减弱,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尤其是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后,限制豁免论大有演变成国际习惯法之趋势。由于《公约》并未生效,目前也只能称为可以预见的发展趋势。我国对这一问题研究由来已久,笔者结合《公约》制定后,尤其是近五年的相关研究成果,概括出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发展,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做出梳理并提出建议。
      一、国家豁免的内涵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其含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国家豁免是一国的行为与财产免受另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约束的多种情况;包括国家本身、国家代表和有关的行为者的某些行为不受他国惩罚的多种可能,比如国家元首的豁免、外交与领事的特权和豁免。狭义的国家豁免则仅仅指国家及其财产的诉讼豁免,是国家在跨国的诉讼中享有优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权。
      在国家豁免理论方面,长期存在两大相互对立理论。一种是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理论而主张的绝对豁免,即任何国家间相互平等,一国不得向另一国主张管辖权。此理论在早期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的支持。然而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增多,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与他国进行商业性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传统绝对豁免论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后来逐渐发展出限制豁免论,即国家如以私主体出现,其豁免将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商业性行为。《公约》也确立起限制豁免原则,因此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变窄,限制豁免论成为主流。
      二、 限制豁免的理论根据
      19世纪绝对豁免理论在国际法理论界一度占据支配地位,到后来支持限制豁免理论的人越来越多,逐渐与之前理论分庭抗礼。限制豁免确立明显优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表现在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两个重要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在战后对限制豁免理论的一贯支持。时至今日,限制豁免理论已经成为学界主流,绝对豁免理论日益被动摇瓦解。
      对于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双重行为理论、领土管辖例外论、当事人平等论、以及法的支配原则论。双重行为理论认为国家的域外行为可以被分为两类:统治权行为(acta jure imperri)和管理权行为(acta jure gestionis),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则被分为我们熟知的传统上从事的政治、军事、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和经济、贸易等由私主体从事的行为,国家豁免应只及于前一类行为而不是后一类。这种理论的局限性在于其分类存在较大人为性,缺乏国际法上的法律根据,且各国千差万别,国家行为难以统一具体分类标准。
      领土管辖域外论认为国家豁免是领土管辖原则的一个例外,强调领土管辖的前提性和国家豁免的例外性。该理论局限性在于从领土管辖角度看国家豁免属于例外,但并不能证明国家豁免从属于领土管辖原则。
      当事人平等论则是基于私权平等观念,国家以私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应当和其他私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不得再寻求豁免,否则会导致不公正。然而这一理论有学者指出关于国家在外国法院可以起诉私人而不能被起诉的实际理由,是因为适用国际私法规则中的被告所在地原则,因此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
      法的支配原则论则是源于英国的“法至上主义”,国家对于有关与私人的法律争端,应当从属于本国法院的管辖,从而否定了国家豁免原则,此观点为劳特派特所赞同。但这种观点使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抵触,缺乏较为合理的基础,容易引起混乱的结果。
      这四种理论动摇了传统绝对豁免理论的基础,尤其在二战后随着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订以及各国的具体实践,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也使得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占据上风并成为主流。
      三、 《公约》历程及其最新状况
      《公约》于2004年12月又第59届联大会议通过。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到1991年阶段性成果《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出台,2004年12月公约最终通过,历时27年。根据《公约》生效规定,在2007年1月17日之前,《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并自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累计达到三十份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公约》内容由导言、一般原则、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在法院诉讼中免于国家强制的国家豁免、其他规定以及最后条款六部分共33个条文以及附件组成。其中《公约》最重要的第三部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从第十条到十七条共八个条文,包括了商业交易、雇用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以及仲裁协定的效果八个方面,详细界定了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情形。《公约》对于不得援引国家豁免情形规定的广泛标志着《公约》正式确立起限制豁免的原则。从国际习惯法的要素看,一项国际习惯能否成为国际习惯法,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国家的一致行为即“物质要素”和法律确信即“心理要素”。就构成要素而言,限制豁免理论在“物质要素”方面有多数国家具体实践之证明,而《公约》一旦生效,其法律确信亦随之确立。因此,其成为国际习惯法无论是“物质要素”还是“心理要素”都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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