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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建设中德与法的关系

    时间:2021-06-16 00:01: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关键词:法治;德治;结合
      
      一、法制和德治的关系
       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
      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
      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二、社会主义法制和德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国家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必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因而涉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自身,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到道德教育。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错,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诸如一些人理想淡漠,信念动摇,肆意追求物欲享受和私欲的满足;有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等等,这些只要不触犯刑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德治,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规范这类不良思想与行为。当然,仅凭德治,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把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紧密地结合起来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
      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治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
      最后,倡导时代精神,营造精神家园。在现代工业文明和利益竞争的强力推动下,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难免陷入极度的精神困惑之中。当前应当更加高举道德旗帜,着手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倡导时代精神。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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