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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1-05-18 04: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省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通过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6年、2002年对其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规定对加强我省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广大渔(船)民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沿海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规定颁布时间较早,在施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内容与其后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等国家规定不一致;对政府领导、经费保障等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小型船舶、租赁船舶、船舶修造、越界捕捞、非法打捞沉船沉物等情况缺乏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此外,在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强化社会服务和提高管理效能,以适应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施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最基本的保障。为了加强沿海边防安全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社会发展,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当前我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服务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大局,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使修订后的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相适应。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1年上半年,省公安厅即开始有关立法准备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各项调研、论证工作,并着手起草修订初稿。2011年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厉志海副主任一行到省公安边防总队调研,强调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动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使立法和执法都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此后,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快立法准备工作,特别是2011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规定列为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之后,省公安厅多次组织召开立法修订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全省各市公安机关、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征求了书面意见,并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先后赴舟山、温州、温岭等地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从业单位及人员的意见。之后,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8月17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因修订内容较多,对规定的修订采取重新制定的形式,并将“规定”改为“条例”。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4章,共36条。
      (一)关于标题和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沿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标题称谓,主要是考虑到在沿海边防管理中,船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属于中央立法事权,国家的相关规定也已具体完善,条例草案需要在规定中将此排除,如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称谓,适用范围会过大。同时,船舶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焦点与核心,对船舶及与船舶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至于沿海陆地上的治安管理,公安边防部门行使与公安机关完全一样的治安管理职责,条例草案中不需规定。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本省海域内除军用船舶和公务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并对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作了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在政府职责方面:一是规定省及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并将属于地方财政负担的有关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部门,对长度小于五米的交通运输船舶和长度小于十二米的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活动的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以加强对该类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小型船舶可以不进行船舶登记,也不编刷船名号,由此造成边防治安的管理漏洞,公安部一直要求所有船舶必须编刷船名号,无船名号的船舶禁止出海。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也赞成对小型船舶编刷船名号,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职责不清,小型船舶在各地的分布情况也有差异,需要当地政府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编刷船名号工作。
      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的职责方面:一是根据人民警察法、武装警察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其边防和治安两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其职责包括对沿海船舶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边防登记制度,开展边防巡查,负责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参与抢险救援,依法预防、制止、侦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二是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简化审批管理程序和提高管理效能出发,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和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开展经常性的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增强出海人员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指导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参与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工作;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应用船舶导航定位等技术,完善船舶监管系统,加强船舶动态管理,提高执法执勤效能。三是突出简化审批管理程序、提供便民服务,将办理船舶及其相关人员出海边防证件的工作期限压缩到三日,并规定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证件的种类及有效期等,应当在办证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另外,对有关船舶及人员免予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及简化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我省基于减少重复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考虑,自1996年以来,对浙江海运总公司、浙江远洋运输公司等13家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免办出海船舶及人员边防证件的政策。据此,条例草案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和国内客货运输的有关船舶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了免予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的规定。四是充分利用海上执法力量,防止出现见而不管的现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海洋及矿产资源保护、渔业捕捞、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求予以执法协助的,应当积极予以支持。五是对公安边防部门和直接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权限作了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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