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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时间:2021-05-15 04: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开栏语
      
      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人大监督在促进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以权代法、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响十分强烈。
      人大工作的根基在人民,人大工作的出发点是代表好、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实现民利是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针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开展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关怀和人权保障,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是开办《人大监督》栏目的意义所在。
      《人大监督》栏目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各级人大紧扣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的新思路、新举措,各地、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同时对个别部门行政权力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进行揭露与抨击。通过《人大监督》栏目的宣传,力求在社会上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必要性
      
      宪法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促进了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的不断深入,相对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相对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还有许多差距,存在着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备、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法律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很有必要在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寻找法律监督的新的支撑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为了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规定,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作出《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检察机关的某一项工作作出的决议,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还是第一次。这一举措找到了人大监督的着力点,是人大对司法工作如何监督的一次“破题”,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新起点。
      人大如何监督司法——尝试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监督司法不公。《决议》的出台,是人大监督的题中之义。是人大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人大推动这项工作绝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深思熟虑”——自《监督法》实施后,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十分强烈,人大经常接到各种来信,有相当一部分是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强烈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监督有中央决定精神、有体制的根据、有现实的需要、有民众的呼声。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的举措试图改变传统的监督模式,对于推动人大监督从个案监督向制度监督发展,提高人大监督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启示
      
      检察改革涉及检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如检法关系、检警关系、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等。而这些关系的调整与规范,单单依靠检察机关单兵突进的方式显然不可能完成,也只有人大才有权力与权威推进宪法层面的检察改革。在《决议》中可以看到,不少内容涉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例如,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等等。这些内容无疑必须由人大进行调整,这也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这一举措的启示。当然,以人大为主导进行的改革模式并不否认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相反,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才必须由人大主导检察改革。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并列的一种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共同对人大负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由人大法律监督权派生而来,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然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人大为什么不通过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发挥司法制度内在的优势,来推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监督。人大完全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监督的职能和作用,以发挥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制约作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维护司法公正,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权力是人大派生出来的,接受人大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才能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才能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近年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一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规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局限性,人大法律监督是重要保障和支持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督,它可以对本区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工作进行监督。从监督的效果上看,人大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人大的法律监督可以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情况的报告。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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