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问题探讨

    时间:2021-05-11 08: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鉴定结论是侦查、公诉 、审判机关因案情需要, 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 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 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涉及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司法鉴定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交通事故鉴定的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已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通过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加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教育等七个方面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320-01
      1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
      1.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量大。
      据公安部统计 2008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 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0.1 亿元。 由于交通事故量大, 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在整个司法鉴定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如某司法鉴定所 2006 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230 件, 2007 年 870 件, 2008 年达到 1230 件, 3 年翻了两番。
      1.2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繁杂。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 因此, 鉴定业务涉及到各个学科 ,有法医、 物证检验、 痕迹 ;机械等多个种类。特别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鉴定项目 ,一个鉴定项目又需要做多个实验或计算。 这样 ,造成了鉴定工作的復杂性。
      1.3 参与交通事故现场取证的概率大。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鉴定人员随勘查人员现场取证的概率较大, 一旦发生较有影响的交通事故, 办案单位为了能够全面地收集痕迹物证, 为司法鉴定打下基础, 往往要通知鉴定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取证。 这样 ,一方面增加了司法鉴定人员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要求司法鉴定人员有提前介入的思想准备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2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内部机构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鉴定业务。
      《决定》 明确规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但是, 一些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从某种利益出发, 仍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还是委托或推荐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相关鉴定。由于其不具备对外鉴定的资格, 导致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
      2.2 重复鉴定导致鉴定结论无法采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 104 号令 )第四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 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 ,将检验、 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申请重新检验、 鉴定。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进行重新检验、 鉴定。 重新检验 、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 、 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 、 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 、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 将重新检验 、 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 ,鉴定以一次为限。” 由于法规如此规定, 导致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对两份鉴定结论相矛盾时而无所适从;另一种情况是进入诉讼程序后 ,一方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要求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但一方当事人认为该鉴定结论缺乏正确性和公正性, 要求再重新鉴三日内定 ,重复鉴定往往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既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也给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带来了困难。
      2.3 超范围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改正:( 一)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然而部分鉴定机构利欲熏心 ,为了收取钱财, 开展超资质范围鉴定。 如: 不具备交通事故财产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车物财产损失评估, 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采信其鉴定结论 ,如果再次鉴定, 又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研究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3.1.1 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应当 “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 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上述规定, 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 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 ;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 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 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 科研单位具备以外, 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 因此, 必须明确规定具有鉴定机构与相关实验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通过严把鉴定机构的门槛, 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防止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水平参差不齐,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1.2 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 ,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 要根据不同情节, 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 一年内不能执业、 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 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3.2 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没有, 也不可能有隶属关系。但是 ,从不同行政管理级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上能否划分为县级 、市级 、省级、 国家级鉴定机构,或者按照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以及鉴定实绩, 设定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分别设定为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级别拟定后, 一方面有利于为鉴定机构的发展和提高增加动力; 另一方面为解决重复鉴定的采信问题提供基本依据。
      总之,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真正发挥其在解决社会
      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彩娟.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亟待重视[EB/OL]. 2008-12-31 [2009-08-01].http ///list.asp unid.
      [3]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件分析之 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EB/OL]. 2009-04-04 [2009-08-01]http //.

    推荐访问: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 探讨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