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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时间:2021-05-06 20:00: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核心环节是“淫秽信息的传播”,可以纳入传播学视野予以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它的传播要素均显示了与正常传播迥异的特征,如传者身份的隐匿性,动机的恶意性,内容的诲淫性,道德的腐蚀性,价值的缺失性,媒介的微缩性与在线化,受众动机的深层性等特点。因为它是隐秘状态的传播,因此对谁是受众、受众接触淫秽色情与其可能产生畸形性行为、性罪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目前尚有许多难点,一般认为,通过模仿效应、脱敏效应和引动效应等消极的传播机制而产生社会危害。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与蔓延对性道德的销蚀及性观念的蜕变,娱乐化大潮席卷下的大众传媒“性话语”对现实的误读及对受众的误导,网络空间的理性缺失等都可能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传播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效果;传播生态环境;传播学;刑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3-0150-09
      收稿日期:2011-03-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XXW007)
      作者简介:慕明春,男,陕西吴堡人,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考察其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显著的“传播”的本质性特征,其犯罪过程基本上可视为对淫秽信息的规模化复制、扩散、流动、辐射的传播过程。“传播”是这一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或终端目标。因此,从学理角度考量,这几种犯罪似可以归并为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刑法学研究和传播学研究的双重对象属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传播学的研究目前基本还是空白,还很少有人关注这类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并运用传播学理论加以分析。本文拟从传播学的视角,对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作出解析,试图能从学科交叉互动的角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照,并期望能够对传播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使其在注重常态大众传播现象的同时,也适当关注非正常传播现象特别是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及其传播规律。按照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本文将重点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传播效果和传播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分析
      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是信息从传播者流向接收者,实现信息扩散与共享的过程。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等因素构成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并决定着传播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正是这些要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信息传播千变万化的景观。因此,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规律,应先从剖析其传播要素人手。
      (一)传播者分析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过程的控制者,在传播过程中它解决“谁来传播”的问题。“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过程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甚至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播者,同正常的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者相比,他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成分的多样化。从司法实践看,从事这类犯罪的人员成分极其复杂,职业身份、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特长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三教九流几乎都有。如“邵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人员12人,其中工人5人,公司职员2人,公务员1人,教师1人,在校大学生1人,无业人员2人。这类犯罪人员一般都不是专业的信息传播工作者,不具备专业的技术资质,甚至相当多的也不具有信息传播方面的专门技术。这和现代大众传媒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的特征迥然不同。近年来,由于网络成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主渠道,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情况大为增加。
      2.身份的隐匿性。慑于法律与道德压力,犯罪分子传播淫秽物品常常采用地下作业方式,其真实身份、姓名常常隐而不用,更多使用化名、网名、代号等。从已经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就有用网名“戏子”、“无不知”、“寻梦人”代号“老九”“jaryk”等等的。由于网络技术支持“隐身传播”,犯罪分子常利用网络虚拟空间来为自己制造匿名的面具。
      3.动机的恶意性。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明显的恶意传播,即希望或放任淫秽物品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行为目的多受利益驱动,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群体的低龄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人员明显呈年轻化趋势。《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书共收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13个,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4个。这17个案例中涉及犯罪人员44人,其中35岁以上仅6人,大部分都在18-25岁之间。出现这种低龄化趋势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点可能与网络已成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主渠道有关。“从1997年开始的历次CNNC调查中,18-24岁的年龄人所占比例在各年龄段中都是最高的,与其他年龄段相比占据绝对优势。35岁以下的网民始终是互联网用户中的主力军”。年轻群体既是网民的主体,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接受人群和主要受害者,其中一些人就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加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群体中。
      (二)传播内容分析
      所谓淫秽物品,除少量淫药、淫具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以文字、图片、影像、声音为符号,以印刷品、音像电子制品、网页等为载体的信息化制品。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在于它的传播内容,即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具体措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因此,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从传播学角度看主要是对其是否传播了淫秽信息的质的审查和量的测定。对淫秽信息的判别与认定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曾几次调整标准而至今仍存争议。传播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拟取受众本位的视角,重点考量其对受众的综合影响和危害程度,从利益的平衡与价值的权衡中确定判断的尺度。从这个角度来看,淫秽物品大致有以下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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