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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时间:2021-05-06 16:03: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1—0169—03
      
      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
      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需要查明犯罪事实外,更重要的是查清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以使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因人施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同等看待,只限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缩小了未成年人案件证明对象的范围,无法做到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审理方式
      (一)庭审氛围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的突出特点就是一事一控、每控有证、每证有质、每质有辩,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必然使得法庭气氛具有庄重、严肃、威慑力强、令人紧张不安的特点,而未成年被告人基于自身的特殊性,难免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在这样紧张的氛围中势必加重其心理障碍,甚至会因紧张而导致答非所问,语无伦次,使其不能客观地陈述事实真相和表达真实的思想。这不仅会影响庭审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少年被告人的身心发展。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规定:“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因此,在法庭出现了过度紧张、对立的气氛时,审判人员应当担负其主动调节法庭气氛的职责,使法庭上的对抗力度能够与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应遵循严格的庭审程序,但在各个具体的庭审阶段的掌握上应做到主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1]。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应抓住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涉及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查证上,而不必对案件涉及的所有的事实和证据一一查证属实。
      (二)简易程序
      中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由此,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引起了学界的极大争论。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学理的角度来说,简易程序的立法目的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宗旨不仅并无冲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两者有其共通之处 [2]。因此,笔者赞同只要未成年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
      首先,简易程序的快速简便性与少年案件审理中适用的迅速简明的原则是一致的。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必要的拖延将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第一,未成年人在进入诉讼后,比成年人更担心自己的处境,他们大多系初犯,而且缺乏法律知识,容易精神紧张,产生思想障碍和抵触心理,诉讼时间越长,其心理压力就越大,容易产生被社会抛弃的感觉,长期的监禁和反复的庭审往往造成其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第二,对未成年人案件迅速处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
      其次,简易程序中程序的简化并非法庭教育的简化。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在审判组织、公诉人出庭、法庭调查及辩论、审理期限等方面作了简化,但并非意味着一切内容的简化,法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已成为少年审判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不能简化。相反,简易程序庭审不受普通程序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及法庭辩论的限制,使得少年法庭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上;而且,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不具有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情形,可以使法庭气氛达到严肃与缓和相济,使审判形式同少年被告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对少年被告人的审理。
      (三)法庭教育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官要做的事情不仅仅是查清事实,用好法律,而且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真正悔改,寓教于审。法庭教育应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成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 [3]。
      法庭教育的主要内容。首先要确定法庭教育的感化点、法庭教育的重难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次是确定法庭教育的发言者。法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教育发言者的具体人员,通常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议庭成员,这是基本主体。除此以外,法官还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诉讼参与人中的被害人参加法庭教育,也可邀请有利于教育挽救工作的教师、社区干部参与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的成年近亲属如果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有利于教育工作的,也可通知其参与法庭教育。法庭教育主要围绕三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二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三是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审判。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制度
      (一)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4]。辩诉交易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应用相当广泛,现阶段中国还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在中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转变的过程中,针对当前犯罪率越来越高,法院负担越来越重的现状,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其引进是有现实意义的。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初步引入辩诉交易的犯罪对象类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最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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