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

    时间:2021-05-05 16: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制度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研究或实践,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尚未深入。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本文认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诱惑侦查纳入侦查制度体系中。
      关键词 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 非法证据 排除程序
      作者简介:周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45-02
      
      诱惑侦查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制度,能够根据犯罪活动的规律和态势,因势利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主动诱惑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犯罪,进而侦破案件、捕获嫌疑人,属于一种“主动型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创设一整套适用、监督、审查程序,建立适应我国刑事诉讼规律和犯罪高发且越来越智能等形势的诱惑侦查制度。
      一、诱惑侦查的渊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或者作为一种特别的侦查谋略,在中外历史上,早已有之。在我国历史上,如秦汉时代就有专门从事暗中侦查的“特工”人员,《资治通鉴》记载,隋朝时,文帝“患令吏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所说的也是这种现象。唐时的“不良人”,宋时的“皇城司逻卒”和明朝的厂卫制度下的特工体系,都可以说是现代诱惑侦查制度的前身。 但作为现代司法意义的侦查手段,则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后来诱惑侦查逐渐被日、英、德等国所吸收并对其有所发展。虽然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古代诉讼中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明确地授权侦查机关可以使用诱惑侦查。公安部在《关于在侦查破案中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的通知》等内部规定中,授权有关部门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同样地,在其他承担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也存在类似情况。关于诱惑侦查获取的证据的效力方面,最高法在《全同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1月)中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对具有这种情况(犯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诱惑侦查制度的适用和立法现状存在以下三大特点,第一,现行规定效力较低且不完备,影响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同时不利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2009年,上海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既是滥用职权、缺乏监督导致的“诱惑调查”就是明证。第二,从侦查和审判角度来讲,都不利于侦查机关理直气壮地打击、追诉组织化较高、隐蔽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犯罪,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又难以侦破这类犯罪。再者,侦查机关突破现有刑事诉讼法框架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必然对我国的法律秩序造成了冲击,对整个社会的守法观念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从而使法律和司法机关崇高地位和威信大打折扣。
      二、诱惑侦查基本类型
      纵观古今中外诱惑侦查的实践,诱惑侦查的适用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制度设计合理、控权得当、运用得当,这种“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的侦查行为是一种成功的侦查手段或谋略;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权力天生具备被滥用的特性,因此,如果被诱惑者仅是出于侦查者的过分诱导而实施犯罪,那这种手法马上会显示其巨大危险的一面。
      基于这两种现实的可能性,司法界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侦查人员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学术界称之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这种类型的基本特征是:被诱惑者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被诱惑者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采取了主动、积极的诱惑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类则是被诱惑者本就已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已有先前同类犯罪行为,而侦查人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或机会,所以称之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相比,“机会提供型”没有对被诱惑者的犯罪原发性的主观故意产生决定作用,不会对被诱惑者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不想犯罪的人犯罪的弊端。
      三、立法构想
      1.限定适用范围。(1)严格限定被适用诱惑侦查的主体。首先,禁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诱惑侦查。其次,对于有明确行为人的,诱惑侦查仅适用于已有犯罪行为尚需侦查其他罪行的行为人,或虽无犯罪行为但已有实施犯罪的倾向或犯意。当然该倾向或犯意必须有证据证明或有行为、语言做出了犯意表示,例如进行犯罪准备,与惯犯频繁接触等等。(2)严格控制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在我国,应限定在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些的犯罪线索但难以收集证据,这些线索从一般人角度看能够推定有犯罪发生或事实已经发生但难以抓获罪犯的一些特殊、社会危害性较重的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涉黑组织犯罪,人数较多、组织性很强的共同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案件、自诉案件,禁止适用诱惑侦查措施。(3)界定需要适用诱惑侦查的情形。诱惑侦查手段只允许适用于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寻找尚未被掌握的犯罪嫌疑但犯罪线索明确或者发生了具体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即“有事实无明确行为人”的情形;二是有特定的人物目标且该目标有犯罪意图但尚未掌握充分证据或者根本没有证据,仅依据线索判定为行为人的情形,即“有明确行为人无事实”的情形。这种情形还需要满足上述“(1)”的条件。
      2.严格规定诱惑侦查的程序。诱惑侦查的程序应包括批准、监督两大程序。针对具体案件,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认为有必要适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适用诱惑侦查措施得到批准后,侦查机关应将相关文书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督秘密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和承办人的监督活动应当保密。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诱惑侦查的,应制作相关文书报请本院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将相关文书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督秘密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诱惑侦查活动违法,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发出书面纠正意见。
      3.建立诱惑侦查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形,诱惑侦查制度作为一种特殊侦查制度,与生俱来地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诱惑侦查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两方面来建立。
      (1)诱惑侦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诱惑侦查的特殊性,除适用一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包括以下证据排除规则:第一,不符合限定的范围和程序,则诱惑侦查手段本身,所获取的所有证据都应排除;第二,在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前,应具备犯罪意图,即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已经准备继续犯罪。不符合这个条件而适用诱惑侦查获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第三,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诱惑方式、程度必须在合理限度内且仅限于提供机会,至于行为适度与否的标准,应当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和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由法官进行综合判断、自由裁量,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适当与否的原因。第四,诱惑侦查的运用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使一般人“受到良心上的冲击”或者“无法接受”。

    推荐访问:侦查 构想 诱惑 建立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