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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时间:2021-05-05 00: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立案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三种类型。虽然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立案或不立案的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公民却并未因为刑诉法的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就必然具有了充分的控告权。在当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三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结果,提供了不同的保障途径:有的可以在复议后申请监督、有的可以在监督后提请复议,有的可以直接上诉。在刑事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公民究竟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及如何进行相应的权利保障,是当前司法实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刑事立案监督 公民权利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李振江,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5-02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立案监督较为关注。据中国知网的数据统计分析,从刘根菊教授1992年在《法学》杂志上发表《刑事立案监督完善》一文以来共有各类文章4065篇,其中基础研究(社科)类的有1994篇,主题涉及立案监督的主体、范围、存在问题、制度缺陷、工作机制重构、立法思考和完善对策等多个方面,可以说这一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但是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研究大多是各有侧重的分散性的研究,著作成书的目前只有李志辉主编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例评析》,该书还是案例分析性编著。可以说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入,特别是直接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研究讨论刑事立案监督,还尚未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目前基本没有研究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权利与保障的文章和著作。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抽象概括、归纳对比等方法对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权利与保障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力求从制度层面对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有所帮助,进而发挥刑事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完善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确认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一步完善公民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方法。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对公民权利保护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必须根据产生问题的原因,既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共性上找原因,也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文本制度的完善
      司法机关履行各项职能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因此要对刑事立案监督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进行完善,首先要从法律上对公民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公民在参与刑事立案监督中具有合法维护其生命安全、健康功能和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身体权;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人身自由权利;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有财产不受权力机关非法搜查、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权利等实体性权利及控告、申诉、复议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获取律师帮助等程序性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在诉讼中被具体化和现实化了的权利,才能更加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其次是要在立案监督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责任。责任是个人与他人及社会联系的方式,是维持个体权利与社会存在的手段,如果没有责任,那么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和社会。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是以强制为后盾的特殊社会责任。在刑事立案监督中规定了司法机关职权,这使得公民有了权利救济的渠道;但是只有明确了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才会让公民的权利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对公民的权利救济做到更好的保障。
      再次是要从立法的高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冲突问题。要将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纳入到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中来。公民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选择是否要求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立案,但是这并不表示公民不可以就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的结果寻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民的自诉权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并不是相互冲突的,恰恰相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对公民自诉权的保障,检察院也应当通过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主动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完善
      司法理念一般是指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行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司法理念的概念包括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思考,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过程中,并且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对司法实务操作进行指导的主导价值观,对于司法实务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较为丰富,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效率、司法公开、司法程序化等。在刑事立案监督中我们也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刑事立案监督中既要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也要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传统司法理念,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法治发展的需要。在刑事立案监督中无论是对“当立不立”的案件,还是对“不当立而立”的案件都应当同等对待,不能只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对“不当立而立”案件的监督力度。只有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目的。二是要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做到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相互统一。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监督机关不但要对监督结果负责,也应当在监督立案的过程中充分保障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只有在立案监督中依照程序规定,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获得充分的权利保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三是要在立案监督中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刑事立案监督既是对立案机关的监督,同时也是对立案案件的全面监督。因此既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了解,也涉及到对立案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监督和立案机关与监督机关的相互制约,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刑事立案监督机关既不能不重视案件办理的效率,也不能因为注重效率而丧失了司法的公正性。
      三、健全监督制约职能完善
      一是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当前对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规定得较为具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既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也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但是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和法院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方面,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和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作用,进而规范司法机关的立案和立案监督职权,使公民在刑事立案监督中能够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
      二是要扩大信息交流的渠道。通过不断完善对刑事案件立案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刑事立案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可以使得公民获得刑事立案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使无论处于何种地位的公民都能公平、公正地获得对等完整的信息。其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立案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有效提高自身的信息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刑事立案质量。最后作为刑事立案监督主体的检察院,也只有在充分掌握刑事立案案件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对刑事立案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督。
      三是将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职权进行统一管理。控申部门和侦监部门共同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既浪费了检察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效率,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控告部门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部门,其主要承担的是受理控告、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等信访职能,而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的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因此,应当由侦监部门统一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这样既可以使侦监部门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统一的法律监督,也有利于提高立案监督的效率和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水平。
      注释: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页.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中国法理网http:///,2004-01-06,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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