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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诊所在警察院校应用研究

    时间:2021-05-03 12: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论文分析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指出其在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用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其在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路向选择。
      关键词 法律诊所 警察院校 法学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2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警校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研究》,项目编号2012JGA301。
      作者简介:李蜜,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4-02
      目前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律诊所、案例研习等等,其中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是主要形式。大多数法学院都成立了法律诊所。警察院校虽然也开始大量的法学课程,但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较为鲜见。有专家学者认为警察院校的培养目标则是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警察人才,法律诊所并不适合警察院校。但是法律诊所在培养法学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因此,深入研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探讨其在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用的可行性,进而明确其在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路向选择是极有必要的。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影响因素
      与传统教学模式一样,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包括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环境和教学评价。广西警察学院《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条件下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课题组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抽取了在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4个专业共211名学生,经过统计分析,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最关键的影响因素
      个别学者认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教师的作用减弱了,学生自学可以取代教师的大部分作用。 这种观点失之偏颇。传统教学过程包括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两阶段,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中的教师承担了组织课堂教学、对学生个性化指导等任务,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学生探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的促进者和设计者。教师不仅不再是课堂的中心,而且必须想方设法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中心。因此,教师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中的角色定位不仅是知识传授者,还是知识内化的设计者和引导者,其地位更为重要。课题组的问卷调查表明,在影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六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一题中,34.2%的学生选择的选项是“教师”。由此可见,教师的角色定位是影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最关键的因素。
      (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重要影响因素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课题组对问卷的统计分析表明,学生的学历和学科背景各有不同,但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认可程度趋同;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认识也无显著差异。76.4%的学生认为,在法律诊所中自己是主动学习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在法律诊所是否有利于基础知识的深入掌握的选择中,67.8%的学生选择“非常有利”和“比较有利”。64.9%的学生愿意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学生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持欢迎态度是因为其实践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拥有了自主学习的控制权,他们才是真正实现探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目标的影响因素。
      (三)教学内容是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决定性因素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决定了法学专业课程比基础课更适合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65.5%的学生在课题组的问卷中选择“法学教育应当普及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法学课程中哪些内容更适合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一题中,78%的学生选择“实践教学”,22%的学生选择“理论知识”。教学内容对教学模式的选择具有决定性意义,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如刑事案件程序,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等实践教学的内容更为适合。
      (四)教学环境是影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重要因素
      现代信息技术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技术支撑和基础。目前开展法律诊所的高等院校的教师都要培养数字化视频教学的能力,例如制作电子教材,通过录屏软件制作微课等等。在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55.5%的学生认为教学条件和设备是开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最需要改进的因素,可见,教学环境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具有重要影响,缺乏信息技术的支持,法律诊所无法进行。
      (五)教学评价是影响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导向因素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学活动中采用的教学评价不适用于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一般而言,对学生的教学评价采用期评成绩这一标准。其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学生的课外自学占了很大比例,课堂教学又体现为教师的个性化指导和探究性学习,仍旧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评价标准起不到评价应有的激励作用。对教师的教学评价也不能仅限于课堂教学的评价,而应当包括与学生的互动情况、教学资源的制作等等,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用法律诊所可行性
      基于上述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影响因素的分析,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应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可行的而且有优势的。其可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契合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和特点
      法学教育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和职业性特征,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往往要求学生“想象”司法实践,但是想象与现实是有差距的,靠想象没办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法律问题,很多法学理论需要置于真实的司法实践中,由学生亲自动手实践,需要学生的仔细观察和反复揣摩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警察的“执法”集中于治安秩序的维护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不是通过学习某一门法学课程的知识就能学会的,事实上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初步学习,警察院校的学生在对法学理论都会有一定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法律诊所的真实案件让学生自学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进而在课堂上教师指导学生解决警察执法的相关疑难问题,以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嵌入法学实践教学,更契合警察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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