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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死刑案件中的精神病抗辩

    时间:2021-04-29 12:0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权利话语的流行与国家对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增强,中国死刑案件中的被告方在庭审阶段频频提出精神病抗辩,意图减轻罪责或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却显示出如下悖论:被告方虽时时提出抗辩,但法庭却不愿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前被告方提出精神病抗辩的证明责任分配不明;被判无罪精神病人的监管难题与强制治疗措施缺乏;精神病鉴定一再反复导致法官无以判案等等。因此,在我国近年越来越重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构被告人精神病抗辩的合理制度,使其在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也不至于无章可循、变得过度泛滥。
      关键词:死刑;精神病抗辩;精神病鉴定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1.1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美国著名学者乔舒亚·德雷斯勒曾指出:在刑法界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精神病人的免罪辩护。从14世纪爱德华三世的“愚蠢的行为”成为刑事指控的完全辩护理由以来,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数百年,即使是在最近几年,英美两国的法院以及立法机关仍然难以给“精神病”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提出“精神病”的定义,就招来了哲学界压倒性的批评,一部分人还强烈呼吁废除以精神病为理由的辩护[1]。事实上在英美两国,自从精神病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关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参见:赖早兴.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8,(6):106.
      与英美国家相比,精神病抗辩或辩护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亦不完善。近年持续发生的几十起影响颇大的恶性案件,譬如陕西邱兴华杀人案、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云南丽江导游徐敏超杀人案、福建南平郑明生杀人案、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浙江杭州刘全普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等均史无前例地凸显了中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问题的复杂性与争议性,引发了一波波大论辩,至今尚未尘埃落定。
      死刑案件中的精神病抗辩,是指被告方根据《刑法》第18条,以精神病为由向法庭所提出的无罪辩护。中国的实践证明,当下法院涉嫌死刑案件的审理中,精神病抗辩往往成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抗辩的重要理由甚或惟一手段,且随着媒体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大肆渲染而激发出过度的“示范”效应,使被告方已经习惯在涉嫌死刑的案件中,动辄提出精神病抗辩。然而,尽管在审判实践中,被告方及其支持者频频提出精神病鉴定申请,并通过“权利话语”论证精神病抗辩的“正当性”,但目前法院却往往拒绝启动精神病鉴定。同时,2007年死刑复核权被收回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以及最近刚被全国人大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都表明国家正逐渐加强对死刑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制,以突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但这种趋势看起来却与被告人精神病抗辩的失败经验相悖。有鉴于此,我们将结合相关调研和媒体报导的部分案例,详细剖析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难以成功的原因,并进而寻求合理变革之途。
      展开讨论前,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关于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的当前研究与社会争议,目前最引人瞩目的是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问题,尤其是其中的鉴定启动权。由于被告人是否患精神病,需要训练有素且获得资质的专家进行判断;同时,中国刑事鉴定权被国家所垄断,且在死刑案件中,法官对精神病鉴定谈之色变,极不愿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参见:陈卫东,等.刑事案件精神病鉴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J].证据科学,2011,(2):202. 因此,被告方在庭审阶段提出精神病抗辩时,不能提交其自行委托获得的鉴定意见,即便提交也不会被法院采纳与采信,他们只能申请法院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另外,精神病鉴定科学本身问题重重……。诸如此类,事实上影响了精神病抗辩制度在中国的运作。由此看来,讨论中国死刑案件中的精神病抗辩,不能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割裂开来。
      二、一个悖论:中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的现状 (一)被告方提出精神病抗辩的现象增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陈如超:论中国死刑案件中的精神病抗辩我们曾经对重庆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9年5年间一审审判进行调研,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为由进行抗辩的案件绝对数与其所占死刑案件数量的比例均成上升趋势,且逐年递增(参见表1资料统计)。当然,该表冰冷的百分比无法掩盖我们样本数量的单薄。事实上,一些研究指出,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手段残忍、不合常理的暴力犯罪中,参见:郭志媛.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改革的实证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131.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等;如陈伟华等在对湖南2005-2009年1808例精神病病人犯罪后进行鉴定的案例分析表明,故意杀人罪705例(占39.0%),故意伤害罪563例(占31.1%)。(参见:陈伟华,等.湖南省1808例犯罪精神病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1):48.)相同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参见:林勇,等.广东、四川两地鉴定机构2916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对照分析[J].广州医药,2009,(1):28-31. 同时,精神病鉴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进入审判时已相对较少,约占10%。由此可见,即便我们假定审判阶段的精神病鉴定完全因被告方的抗辩而启动,藉此也可以反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精神病抗辩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会太大。
      无法否认的是中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的案件绝对数仍呈上升趋势。理由在于:首先在2006年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中,是否应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各种争议所带来的波及效应,使得精神病抗辩在恶性案件中逐渐成为被告方的惯常抗辩策略,无论成功与否。比如在2010年佛山中院审判的成瑞龙一案中,被告成瑞龙逃脱死刑的惟一办法就是被认定为精神病。因此他向法院递交了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当其请求被法院驳回时,他说“我知道我没有精神病,但是申请精神病鉴定是我的权利,我行使了权利,没有意见。”(参见:刘艺明.广东杀十三人凶犯审判揭秘:三理由认定无精神病[N].广州日报,2010-03-08(5). )这种被外界解读为“后邱兴华案效应”的结果是引发了实践中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死刑案件中被告方均在法庭审判阶段提起了精神病抗辩,福建南平郑明生杀童案为起点的系列校园血案更掀起了中国死刑案件中精神病抗辩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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