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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1-04-25 0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在第270条中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举措,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究竟如何设计,该制度价值追求及在技术层面上的具体应用成为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理解;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090-1
      一、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旨在维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本含义为:警方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要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否则即为违法。适当成年人到场的作用,主要是为未成年等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建议,帮助其与警察沟通,并对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进行监督。英国是较早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国家。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但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另规定特定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创设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价值审视
      (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需要。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欠缺生活经验,他们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处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心理状态更亦处于高度的紧张和恐惧中,可能由于身心问题而导致无法正确理解警察的讯问,因此,他们需要适当的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督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正是认识到未成年人一般在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比之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故诸多法治国家均对违法犯罪少年在讯问、审理和处遇等方面施行与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原则性区别的法律制度,而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也归属这一范畴。
      (二)现代刑法理念进步的要求。随着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兴起,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的“报应刑主义”发展成为“社会防卫主义”,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转变,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司法保护成为各国的共识。
      三、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范围。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主要是针对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设计的,重点在于要求警方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但该制度同样扩展到公诉、审判阶段。适用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如下: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刑法规定因不满16不予刑事处罚,而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
      (二)适当成年人的确定。通常来说,适当成年人较为合适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成年亲属、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当上述人员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老师、所信赖的成年朋友、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的司法助理员等也可作为适当成年人。同时,适当成年人的确定应受以下三方面限制: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案件无法律关系,不能是案件的被害人、证人或参与侦查人员;非未成年人所明确反对,即若因与未成年人关系疏远、存在矛盾或其因素而被其所反对的,则不应作为适当成年人。
      (三)适当成年人的地位。适当成年人参与案件的主要作用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建议,旁听讯问、审理活动并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沟通。适当成年人的作用不同于法律工作者,主要不是对涉案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起到协助沟通和监督司法的作用。适当成年人的权利:(1)知情权;(2)监督权;(3)协助权;⑷审阅权。
      (四)适当成年人介入的程序。以适当成年人介入侦查阶段为例,具体程序可包含:在讯问未成年人之前,警察应当通知适当成年人到场;适当成年人到场后,了解未成年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及涉嫌罪名,有权查阅相关诉讼文书,如拘留证;与未成年人会面,了解其讯问前所受的处遇、心理和生理状况等情况;在警察讯问后,记录介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对违法犯罪的认识和态度、警察拟采取的强制措施、警察的讯问过程等;查阅讯问笔录,并对讯问过程的正当性予以签名确认,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则加以注明或拒绝签名;如果未成年人经讯问后被释放,应将其护送回家或安置于其他适当场所。此外,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适当成年人可参照上述程序介入,关键在于须由适当成年人对具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进行监督和确认。
      (五)法律后果。确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限制违反该制度获得证据的证据资格,即对未经适当成年人在场时形成,并经未成年人签名确认的讯问、审理等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予以使用和采纳。
      参考文献:
      [1]周荣瑾.家庭功能弱化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探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
      [2]林志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完善进言[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2).
      [3]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04).
      [4]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J].中国法学,2004,(06).
      作者简介:黄小康(1978-),男,汉族,福建泉州人,硕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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