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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冲突与调节

    时间:2021-04-19 12:03: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根据欧盟的竞争法制定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我国的反垄断法在使用中会产生冲突,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不同点,在选择制度的时候应该针对我国的过去那个。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是在分析市场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是站在限制竞争的角度上进行的,我国在采取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该在欧盟竞争法的原则上,立足于国情,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反垄断法,进行制度的革新。
      关键词:反垄断法;体系冲突;错误成本分析框架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88-02
      作者简介:孔肖慧(1985-),女,汉族,山东威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提出是在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建立的,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现代反垄断法最常用的蓝本,其丰富的案例对各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受到了美国托拉斯法的影响,其推崇自由市场,这一理论对中国的反垄断法产生影响。
      一、反垄断法体系的前提差异
      从广泛的角度去分析,我国的反垄断法出现的问题是对不同的法律的借鉴问题,反垄断法出现趋同的问题严重,各个国家在法律的制定上也是相互借鉴的,也会产生一定的融合现象。即使是运用欧盟竞争法,也是在借鉴和融合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种趋同性的特征之上,使我国的反垄断法无论在什么范围内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福利目标。但是,各国的法律在趋同和融合的过程中,因为国情不同,一定会展现出不同的差异,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欧盟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却与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大的方向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分析,分析各国的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从小的方面讲,各国的法律目标是不同的,美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法律框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错误成本分析框架的制度选择
      在反垄断法实际的应用中,可以运用司法和行政的方法来限制竞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错误资本。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显性的成本,而且在市场运行中,很多市场行为是具有隐性特征的,而且这些隐性特征常常被忽略。在错误成本分析的过程中,制度的实行要进行两种选择,其一是判断行为是无罪的,那么,就会使法律的标准降低,导致法律的权威性降低。而且现在错误判断无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以,很多潜在的被告将有更多的动机不遵守法律。其二,如果错误判定的行为是有罪的,那么,法律的标准会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也会提高,但是,随着这类行为越来越多,就会导致很多潜在被告是被迫改变他们的行为的,造成法律具有较高的威慑力,而限制了人们的行为。
      在现实中,制定法律有很多外界因素是不能确定的,所以,在制定法律时是不可能将假阴性和假阳性成本融合的,所以在制度的选择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错误成本分析框架能够实现制度的完善,在改革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其能够较好的将假阳性和假阴性成本最小化。错误成本分析框架的优点还是比较明显的,其能够通过对不同的竞争效果的分析从而能够设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而且,能够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合理性。能够使规则的适用度更加得广泛,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反垄断的制度在具体的案例中的应用。在横向固定的价格中,很多协议都是很严格的,这就对消费者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差异化的具体特征
      欧盟竞争法在使用中能够呈现出更多的假阴性,主要在于其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将法律与历史结合,能够在分析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下制定法律,那么,法律的模式不会过于放任,也不会产生过度集权的问题。在经济社会中,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在制定法律时要求既不能过于放任,也不能过于集中,通过建立制度的方式确定国家的秩序。在这种机制运行的情况下,市场的主体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国家的作用就是能够设置经济宪法的规律,使经济宪法的制度与市场的秩序相符。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居于主要的地位,经济竞争法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
      欧盟竞争法的四个主要的影响在于:其一,欧盟在确定企业的支配地位时没有设定较高的门槛,而且,在市场上能够相互竞争的企业都可以处于最佳的状态,从而就产生了第二个方面的影响,其二,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是要负有特备的责任的,其要具有竞争性企业的特征,所以,不能进行提高市场力量的行为。其三,欧盟将很多企业采用一般禁止的原则来实现,这样就会导致妨碍竞争行为的产生。第四,欧盟竞争法对企业的管制产生了过度行为,形成了市场的剥削行为,如在市场上形成了价格歧视和超高定价的问题,欧盟竞争法对市场上的企业都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市场竞争的干预手段过于强烈,否定了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功能。
      1.较低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门槛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的份额问题比较严格,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干预市场的手段过于强烈,如果一个企业用于的市场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一,那么,其就能够获得市场的支配作用。在美国法中,企业要实现市场的垄断则要具有60%的市场份额。
      2.企业的特别责任
      在相对优势理论中,最能够呈现出欧盟法的市场支配门槛比较低的问题,如果企业不具备市场的优势,那么,就会受到垄断企业的支配的影响,使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所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处于从属地位,限制了公平竞争。
      二、制度的选择对中国的重要性
      当不同的制度被中国的垄断法借鉴后,当存在的差异被确定后,我国就开始讨论运用哪种制度更能够防止我国垄断问题的铲射过。从基本分析框架来考量,如果市场能够自行地纠正假阴性的错误,那么,欧盟竞争法对市场机制的不信任是不能被采纳的。我国的反垄断竞争法以欧盟竞争法为蓝本而制定,也应该根据我国的市场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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