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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涵外延理论探讨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

    时间:2021-04-16 20: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指称论的内涵外延理论对分析英汉法律术语中的不对等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法律术语意义的内核和外围部分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英汉法律术语在表达、指称、意义等方面都具有各自的差异。这就是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许多术语貌似对等其实有微妙的差别,忽略这一现象的话则容易导致误解、错译。
      【关键词】指称 内涵 外延 不对等性 翻译
      
      一、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inequivalence)的原因
      法律语言符号系统中,大量的新创的符号就是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创制和衍生,是确定法学范畴所有门类既定的方方面面的内涵而为之定名的过程。”法律语言意义的内核(core)由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社会传统、社会意识积淀而成。法律语言意义的外围部分也十分复杂,具有极大的可变性。
      1. 法律术语的内核因素的差异性
      法律语言深深植根于使用该语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法律语言意义内核的差别造成了两个法律体系在术语、表达、程序等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殊之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个法律体系中的某个术语在另外一种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或者没有确切对等的词来表达该术语的现象。
      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不一致,而有些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法律概念和类别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确切的对等词是比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之一。例如,刑法术语“attempt”,在普通法中,指一个人做了作案的行动,这个行动不仅仅是一种犯罪的预备。在翻译Criminal Attempts Act中,我们很容易就想到中国刑法中的“未遂”。细心分析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并不确切对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中,“未遂”定义为“已经着手进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未遂”和“attempt”都表示犯罪分子作出犯罪的行为,但未得逞。但中国法对“未遂”的定义和普通法对“attempt”的定义有两个主要的不同之处。第一,中国法律强调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成功,但普通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第二,中国法律强调犯罪分子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而普通法只说“不仅仅是犯罪的预备。”又如,“杀人”在中国的法律中只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之分,而在英美法系中,“杀人”则有homicide(他杀), killing(杀人), manslaughter(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 murder(谋杀);而homicide又可进一步分为felonious homicide(有罪杀人)和excusable homicide(无罪杀人),在这两个子项之下还可以再进行细分。
      2. 法律术语的外围因素的影响
      “语言,像文化一样,很少是自给自足的。”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的重要分支,势必会受到经济、文化、社团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东西方经济的发展差异使不同的法律体系的用语不对等。英、美等国的保险业务相对发达,与之相应的保险法也就具有某种先导性。在英、美等国家保险法中所规定的许多保险概念在汉语中就找不到对应的词语项,如home owner’s insurance(“房主保险”,对住宅发生的损害或因房主过错对第二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family income insurance(“家庭收入保险”)等。一句话,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也是导致英汉法律词语空缺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不同法律文化相互之间也会相互产生影响,使本来一个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的法律术语或概念变成其中重要的法律概念或意识。例如,我国票据法中的“对价”就来自英美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根据英美合同法的规定,“除少数例外,无对价的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不能以这种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尽管如此,我国的“对价”与英美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并非完全对等。英美合同法中关于consideration的内涵有严格界定,以至双方当事人可用一根香蕉、一个玩具作为consideration,承诺诚实、信用。比较我国的“对价”,由于合同的成立还属于专业范畴,不能仅仅凭借西方法律概念中的似乎对等的consideration就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
      第三,不同学科领域也会导致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英美国家的政治体制为三权分立制,立法、司法、行政相互制约和制衡,因此congress、cabinet、impeachment等概念对于英美人来说耳熟能详,而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人对这些概念也不再陌生。当我们把它们与中国的政治体制比较来看时,便会发现很大不同。因此,即使我们能够把上述英美国家中的政治术语分别译成“国会、“内阁”、“弹劾”、“总统竞选”,也无法在中国的法律制度找到与它们完全对等的机构或政治做法。
      二、关于不对等的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法律术语是复杂的概念综合体,其形成涉及了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社会意识、社会文化等。不同法律体系的术语大量存在,这给翻译者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既然这一现象不可避免,那么在翻译过程中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策略,以最大程度上地实现翻译的目标,采取意义、音译、增补词语、生造词语甚至进行模糊处理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翻译难题。在遇到不对等的术语是,应从法律术语产生的背景或概念基础来进行理解。例如,在中西方国家都实行“陪审”制度,但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员”是不一样的。陪审员的产生、权利、义务和在审判中所发挥的作用都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在翻译中不能对应地把“人民陪审员”翻译成英美法中的“juror”,而应翻译成“accessor”或“lay judge”。
      三、结束语
      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性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运用语义学中的指称理论进行分析,其实就是根据法律术语与其所产生的法律文化、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等因素,考察其在不同的环境下所产生的特殊的涵义。英汉法律术语在各具有独特的环境背景因素,在理解、翻译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内涵和外延上的异同之处,区分不对等的法律概念,尤其是那些似乎是对等的概念或术语,灵活处理各种不对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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