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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特眼中的法律与道德

    时间:2021-04-16 08:03: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实中既有联系也有冲突。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的焦点。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哈特眼中的法律与道德的是何关系呢?传统自然法学一直主张恶法非法,富勒在坚持这一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给自然法学带来新的理论突破。哈特对此进行批判,并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无必然联系,道德不能成为判断法律效力的标准。在随后与德芙林的论战中,哈特批判德芙林的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理论,强调法律与道德间的界线,捍卫个人自由。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哈特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自由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冲突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强有力的影响,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可在不同程度上被引入法律体系,进而构成法律规则的一部分;法官也可能依其所认为的正义或善的标准做出判决。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各领域所发生的巨大变革,致使传统的伦理道德面临巨大的挑战。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现代法律纷纷出台,传统道德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也频频出现于现实生活中,例如传统道德中强调义务本位而忽视权利,民众不知自身有何权利以及权利受到破坏如何寻求保护,这些与现代法律所倡导及强调的权利本位形成了尖锐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主要源于道德的多元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道德是关于善恶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多元的。法律至多只能与其中一个标准保持一致,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可避免。同时,法律具有局限性,这是引发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内在原因。法律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法律创制者的局限,法律不仅要受到立法者阶级局限性的制约,还要受到立法者认识能力以及立法能力的制约。其次,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会使原来合理的法律规范逐渐丧失合理性,阻碍社会前进。法律本身的不完美使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所难免。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倾向于道德还是坚守法律,法律和道德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对此争论不休。
      二、哈特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批判
      富勒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两组概念。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而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根本就不是法。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八个基本要求或原则,具体为: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布;非溯及既往的法律;法律的明确性;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的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自然法,但这种自然法区别于实体自然法(富勒所谓的实体自然法也就是通过法律规则所寻求的适当目的,亦即法律的外在道德),从这一意义上说是一种“自然法的程序观”,这是对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超越性发展。豍内在道德使法律成为法律,符合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法律才是法律。
      针对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念,哈特提出了质疑和批判。其中一个有力的反驳是,这些程序性原则不可以称为道德,并据此否定了富勒基于法律内在道德而得出的法律与道德有必然联系的论断。哈特指出,富勒所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仅仅是效率的,而不是道德的。哈特以投毒者的例子来做说明。投毒无疑是一种目的性活动,考虑其目的也会表明它有它自身的内在原则,但是将这些投毒者技艺的原则称作“投毒的道德”将会混淆下述两个观念间的区分,即“有利于目的的效率和道德以其各种形式关注的有关活动和目的的那些最终判准间的区别”。就连德沃金也指出,虽然富勒称这些程序性原则为道德可以是恰当的,但他没有做到使这些原则能够构成以这些原则所指示的方式行事的行为之道德理由。豎
      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哈特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深刻细致地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哈特坚持了奥斯丁的经典表述: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哈特说,虽然边沁和奥斯丁均承认法律与道德有交叉领域,道德对法律有一定影响,但他们同时强调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定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豏接着,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所遭受的批评一一进行了回应,完成了对分离命题的论证。分离命题所遭受的其中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批评来自拉德布鲁赫。拉德布鲁赫曾是一名实证主义者,他在转变信仰前认为:法律的效力并不因下述两个理由而遭到否定:(1)法律的要求在道德上是恶的;(2)服从法律比起不服从法律将会导致更恶的结果。但在经历了残酷的纳粹体制后,拉德布鲁赫认为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助纣为虐,有利推进了纳粹恐怖统治。由此,他认为,人道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可或缺的部分,任何违背道德基本原则的实证法令或成文法都将是无效的——不管它表达得多么明白,多么清晰地符合特定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形式标准。拉德布鲁赫的观点被德国法院采纳。对于德国法院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恶法非法的推理,哈特不太赞同。哈特认为,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因此,道德上恶的法律不能否定分离命题。豐
      在后来的经典著作《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专门用一章节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全面详细地论述。哈特认为,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和理性的深刻影响,也受到超前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是,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法律必须与道德或者正义相一致,抑或法律的有效性判准必须和道德或正义有关。哈特虽承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但同时坚持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无必然联系。豑在承认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的基础上,哈特又提出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的观点。哈特认为,人类的目的是生存,根据人性以及人类生存世界的事实的明显判断,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如欲存在下去的社会组织所必不可少的。这些规则构成了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被认可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但,一个满足最低限度内容的法律体系可能会实行暴虐不公的法律,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豒此外,哈特还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哈特提出了自然法学派这种观点的四点不足:(1)恶法不是法,不符合日常用语习惯。(2)法律规则不符合道德就不是法的说法,并不能导致该法律规则失效,该恶法还是有效。(3)承认恶法亦法,可以在法的范围内研究恶法。否则,与恶法有关的现象要由谁来研究呢。(4)从逻辑上讲,把某种东西认为法律上有效力,这并不包含服从的问题;把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某物称为某物,也并不影响用道德继续要求它。所以,哈特宣扬用广义的法律概念,即只要按照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体系的形式标志来看是有效的规则就是法律,即使其中有些规则违反了道德要求。哈特认为与其说恶法非法,不如说:“这是法律,但是它们是如此邪恶以至不应遵守和服从。”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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