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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1-04-14 16: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案件处理中有重要应用,并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适用制度作出了完善和补充。本文首先对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使用性进行简单介绍,探讨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确立过程及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研究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发展趋势,包括强制性规则的补充、私法实践适用规范化发展、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融合发展、以及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国际应用推广等。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发展趋势
      前言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在国际化发展過程中,法律异质性会对国家间的交流产生一定影响。国际私法是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要依据,评判应该适用哪过法律等问题。在民商法适用中,法律规则对本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适用制度被称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性。其存在意义是使国家为某种政策,对当事人法律选择作出干预。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下,国际私法实体化、功能化发展趋势愈加明显,有必要对其强制性原则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为相关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适用性
      德国费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是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理论研究先驱,有其撰写的《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实践范围》首次提出“法律关系本座”理论。该理论主张各国法律应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在国际私法中,强制性原则是随着福利国家出现而被正式提出的。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产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各国需要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生活作出有效干预和控制,法律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根本手段。在解决国际民商纠纷案件中,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适用使案件审理可以直接利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纠纷案件责任进行判定。国际私法主要包含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和强制性原则等内容。其中,强制性原则一般涉及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领域,是国家和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保护相关合法利益。此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对本国公共秩序的保护,是确保相关利益底线的“安全阀”。在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和强制性原则中,强制性原则处于国际私法的优先适用位序[1]。
      二、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确立及主要内容
      (一)国际私法发展历史
      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早在16世纪的法国,当时正处于封建统治时期,统治主权形式上掌握在国王手中,实权则掌握在地方领主手中。国王拥有全国统治的形式主权,地方领主在自身领地内形式一切权利,由于地方领主之间想法各异,导致当时法国内部法律不能全国统一。到17世纪初时,地方管理差异对法国与邻近国家的商业往来产生了严重影响。各地之间的文法存在一定冲突,运用时容易出现问题。这对新兴商人阶级想要建立的统一市场造成了阻碍,国际法应运而生。其本身涉及经济和法律等领域,能够在一定给成都上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在这种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国际私法逐渐发展起来,其研究中心也逐渐从意大利转移到法国,成为当前国际私法的雏形[2]。
      (二)强制性原则确立
      国际私法从诞生至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到了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技术逐渐开始走向成熟,部分西方国家陆续实现了国际私法法典化。其中,奥地利是最早制定国家私法法典的国家。在1978年,奥地利单独制定了《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对于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发展具有先创性意义。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随后也制定了国际私法法典,对国际私法法典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这不仅仅是国际私法法典数量的增加,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和技术性措施也相继得到完善,并在国际私法法典中确定了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强制性规则的使用制度。强制性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内容。但从上述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早期国际私法法典在立方形式上具有分散性,而现代国际私法则赋予了强制性原则的独立价值,由此形成强制性原则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三方功能互补框架。强制性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使其从另外两者中的依附状态中摆脱出来,而且在国际私法中表现出突出作用,被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
      (三)强制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适用内容以法院地法为主,同时包含第三国法律的内容。在法院地法中,一般都包含强制性规则,体现出强制性原则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多数国家立法、私法实践的认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的相关法律中,适用强制性原则需要考虑第三国强制性规则是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而且强制性原则的适用对于国家政策实施有重要影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适用应保证法院地国家的政策实现,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在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方面,则需要考虑与案件的联系程度、强制性规则性质、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第三国强制性规则内容本身与法院地公共秩序冲突,或适用结果与其不同,则需要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该国的强制性原则适用性。但是这样也导致第三国强制性规则适用性对法院自由裁量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进而会增加国际私法适用的不确定性[4]。
      三、国际私法强制性原则的发展趋势
      (一)总体发展趋势分析
      进入21世纪以后,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体系造成了承重打击。经历过经济危机后人们开始意识到,放任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金融经济的发展,如果国家政府不能对其作出有效的干预和控制,会使国家经济遭受重创,甚至出现经济发展倒退。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经济危机爆发为国家介入市场提供了正当理由。强制性规则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保护手段,在私法领域获得较大的生存空间。法律选择适用策略方面的国际私法理论探索,也推动了强制性原则的应用和发展。各国对市场经济的干预逐渐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美国学者曾提出一种理论,指出法律选择更偏向于一种功能范式,根据实质存在的事物及其蕴含的政策,探讨法律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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