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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时间:2021-04-14 16: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是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原告应如何作为,对公益诉讼的制度构造和目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试通过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进行论述,突出其与私益诉讼的不同之处,强调关于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保障和监督,以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
      作者简介:吴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24-02
      公益诉讼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公共利益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本文鉴于不同诉讼程序中称谓的复杂性,仅以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作说明)。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的规定有所不同,总体分为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法律监督机关和公民个人四类。虽然在性质、能力、目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应当没有差别。同时,鉴于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和复杂性,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相比私益诉讼原告应当有实质不同。因此,原告的资格确定后,关键是结合公益诉讼原告的特点,进行相关的制度构造。
      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所谓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的或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根据现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相关规则,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内容存在共性。
      (一)这些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三类
      1.保障诉讼进行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原告起诉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得到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维护和实现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先行给付的权利等。
      3.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这类诉讼权利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等。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义务有: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任何合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不能因追求实现公共利益而耗损被告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公益诉讼中,原告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无论任何人,只要存在违法的诉讼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公益诉讼原告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整个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义务在内容上与私益诉讼无异,也无需作出不同的规定。
      二、公益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行使方式别具特色
      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多数的公众,这是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公益诉讼的难点所在。因为任何诉讼,一经开始,原告便必须确定。也就是说,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是法律经过权衡利弊,假设其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才赋予其合法的起诉资格。然而,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尤其是通过诉讼权利的行使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广泛地代表那些“潜在原告”的意见和最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则是重中之重。
      (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应有不同
      1.确定原告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文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但显然起诉主体尚未明确,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虽然公共利益的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是特定的,也必须是明确的。在私益诉讼中,谁起诉,谁便是原告。而在公益诉讼中,法律上适格的原告有几类,那么其中一类或几类原告提起诉讼便可以启动公益诉讼么?当然不能。“在集团诉讼中,因为是由具有某种同一性质的集体出面,就有使构成该集体的个人具体情况难以反映到诉讼中去的一面。”i鉴于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攸关公众利益,对社会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影响,原告的确定方式应当更为严格。
      2.处分实体权利的问题。在私益诉讼中,原告对诉讼权利享有当然的处分权,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然而,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和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中,原告在处分实体权利时候,应当遵循更为周密的程序。
      (二)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需更为严格和周密
      1.原告在起诉和处分实体权利时,需有条件地征求社会意见。法律只是赋予其起诉的资格,而在具体公益诉讼中,须对原告的资质、能力以及与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严格审查后,才能最终确定原告。同时,原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时,需有条件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旦合理的异议存在,原告就不能处分实体权利。
      2.实现诉讼目的的诉讼权利不由原告独享。胜诉后,被告就必须受到司法裁判的约束。然而,若败诉方怠于履行义务,而原告又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公益诉讼便成徒劳,公共利益也无法及时得到保护。由于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属于公众,那么实现诉讼目的的诉讼权利就可不再由原告独享。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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